第一单元“中德民法典的创新与发展”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欧中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江苏大学特聘教授申柳华、中南大学法学院陈范宏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发言主题为“土地使用权——溯源、演进与展望”。尹飞教授首先对我国法中土地使用权的内涵进行解读,指出中国民法中土地使用权与欧陆民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相比,独特性在于具有处分权能。然后回顾了我国土地使用权物权属性逐渐明晰、取得方式市场化、客体范围不断扩张等方面的实践发展历程。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也实现了突破与创新,体现出不同于德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诸多特色。最后,尹飞教授提出我国可以新设自然资源所有权概念,允许各种自然资源通过市场进行合理配置。
明斯特大学法学院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以“德国债法的新概念和新结构——向数字时代过渡的民法典”为题进行发言。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首先抛出民法在数字时代转型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在他看来,欧洲数字内容指令与商品销售指令“双指令”融入《德国民法典》,引发了《德国民法典》在系统架构的革新、法律术语的扩展关键性变革。接着,他专门举例介绍了合同法领域为适应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发生实质性转变的创新规则。最后他强调,对于数字时代的来临,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必要作出相应改变
拉德堡德大学法学院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发言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比较法视角”。他认为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和价值理念上对欧洲法律传统多有借鉴,同时又独具中国特色。尤其体现在基于政治性考量,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治施以控制。因此,中国民法典虽与欧洲民法有相似之处,但并非欧洲法律体系的复制品。
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以“中国民法典从自治法到治理法定位转变及其影响”为发言主题。许中缘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潘德克吞立法体例,但中国民法典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在立法目的上,在保障私人权益之外致力于限制公权力;在编纂模式上,从交易法向组织法迈进;在权利保护过程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综合权利保护体系;在价值理念上,改变传统民法典秉持的价值中立立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此种情形,中国民法典表现出交易法和治理法兼备的属性,由此,有必要在建构法教义学的基础上构建功能主义方法论,适应民法典的治理功能的实现。上述发言回应了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对中国民法典限制私人自治与民法中价值导向的正当性疑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以“中国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及其效应”为发言主题。黄忠教授的核心观点为中国民法典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具有根本法属性。这并不会挑战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反而有助于实现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他进一步指出在确立民法典具有根本法属性之后,一方面应对制定、适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持谨慎态度,另一方面应当将民法典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
与谈环节中,王文胜教授表示五位教授的发言相互呼应,呈现出思维碰撞与智慧交锋。尤其是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的发言引发了自己对中国民法典如何回应数字时代的思考。他认为两国民法典在回应方式和驱动力上具有不同。此外,对于许中缘教授提出的我国民法解释学应当具有独特品格,以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基本解释规则的观点,希望聆听默勒斯教授的见解。申柳华教授指出,该主题指出德国与中国民法典在民法典的传承又独具创新之处,学术交锋有助于加强中国与德国、荷兰学者对中国民法典的认识。此外,同时对中德两国开展更多学术交流活动的未来进行了规划。陈范宏副教授肯定了莱纳·卡尔-海因茨·舒尔茨教授和安德烈·乌多·詹森教授关于中国民法典独具特色的研究结论,民法研究社群对民法典背后精义的认识貌似不够,这导致法典化理论的深刻变革对制度解释与适用的传导作用被严重削弱,民法学研究范式转向解释论后仍亦步亦趋于欧陆学说。因此,许中缘教授提出的“从自治法走向治理法”这一法典功能转捩理论与黄忠教授阐释的民法典“基础法”地位的深刻内容,承载了学界关于全新民法典观念革新与重塑的期许。本单元的最后,主持人屈茂辉教授邀请默勒斯教授对许中缘教授提出构建功能主义方法论的观点进行回应。默勒斯教授认为在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动态解释法律十分必要。运用功能主义释义法能够让民法典保持开放、演进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