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马晓煜
机构 | 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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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回顾税务历史的浩渺长河时,2024年一定令人铭记。这一年,增值税法的正式出台,成为我国历史上第14部税收立法;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政策的全面退出,标志着税收政策的新篇章;全国首个税务法庭在上海成立,推动税务争议解决的专业化;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金税四期展现出“以数管税”和数据共享的强大潜力;税收环境日益复杂,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不断暴露,合规压力日增。
本文将从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回顾并总结2024年的重大税务事件,旨在新的一年为企业提升税务合规水平,有效应对税务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立法是提高税收确定性的开端,也是促进税收法治化的必要举措,2024年,诸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都对企业税务合规产生深远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税收法治化的里程碑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税作为我国税种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其出台对于我国税法体系的完善和税收法制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自1993年12月我国出台《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其历经2008年和2017年两次重大修订。总体而言,此次通过的增值税法遵循了税制平移的立法思路,在保持现行增值税税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在实体和程序制度上的改革成果等零散的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系统化规定,贯彻执行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
值得称赞的是,增值税法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立法目的。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涉及商业社会交易的方方面面,在法律层面强调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安全感的当下,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做出三建公司涉税判决(见第三部分)中运用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等基本原则,并强调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税款征收同等重要,期待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进步能共同推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与保护。
在具体规则层面,增值税法从法律层面对诸多基本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第四条明确了“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界定标准、第五条收窄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第六条明确了“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另一方面,仍有不少基本概念仍待进一步明确,例如,纳税人对于留抵退税的选择权,以及整体业务转让是否属于非应税交易等。鉴于增值税税制是我国最为复杂的税制,可以预计,未来增值税税制的实施仍需主要依赖现行细如牛毛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细则和补充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要商业主体的基本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有史以来的最大一次修订。作为公司——这一当今商业社会最重要商业主体之一——的基本组织法和行为法,新《公司法》的此次重大修订同样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和税务合规产生了显著影响。特别是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作为本次修订中最受瞩目的条款之一,确立了注册资本五年分期实缴制度。众多企业为规避潜在实缴风险,引起减资浪潮,其中可能涉及等比例或非等比例减资、增资和减资是否会视作股权转让、以及减资价格是否公允等问题,使得减资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潜在的税务争议已经在部分地区的税收实践中凸显。
新《公司法》的另一税收亮点是对资本公积和形式减资弥补亏损的规定,引发了业界对其是否交税的争锋相对的讨论(详见《
新公司法下亏损弥补的合规建议——从法、税、财的角度
》和《
新<公司法>下减资的税务影响及应对
》 )。而在新《公司法》生效首日,创业板上市公司HCD董事会审议通过两项决议,同意以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弥补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亏损,涉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补亏金额共计19.85亿元,彰显了资本市场对该政策放松的热切回应,但该事项最终未提报股东大会审议,则再次印证了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商事主体决策的深远影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两高”涉税案件司法解释——让虚开回归理性
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对虚开发票的核心——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进行界定,具体包括“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无票虚开行为,以及“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货虚开行为。这一界定既是对实践操作的精准提炼,又为税务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虚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刑事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厘清了有关涉税刑事罪名的诸多争议,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指出:“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开是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长期以来莫衷一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通过个案指导或多次提出虚开应属目的犯、结果犯的观点,但实践中的争议仍未盖棺定论。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无疑是为众多涉及虚开的刑事司法回归理性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引。
(四)《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逐底竞争的釜底抽薪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竞相出台各种税收相关的补贴政策,进行“粗放式招商”。而企业在选址时,财政补贴的优惠力度亦是其必要甚至唯一的惯性考量因素。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吸引了投资,但长期来看,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特别是企业实际经营地与税收贡献地的不匹配。税收相关的财政补贴沦落为不少壳公司粗暴式税收筹划的方式之一。该规定则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禁止各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逐底竞争,回应了2016年国发6号文甚至更早时期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博弈,对各地政府招商引资部门和企业的影响巨大。毫无疑问,后续企业在选址时需要更加重视对当地行政服务软环境的考量。
(五)《行政复议法》修订——完善多元化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对税务行政复议影响较大。特别是,本次新行政复议法修订完善了和解、调解制度,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下,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可适用和解、调解。这一修订回应了实践需求和困境,有助于缓解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矛盾,促进税收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在“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呈现出三个显著趋势:一是事前审批程序的简化与放宽,二是纳税服务的优化与提升,三是后端稽查的强化与精准化。这种“宽进严出”的监管模式,对企业在税务筹划的前端环节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而事前审批的简化必然带来后端税务稽查的加强和趋严。
截
止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三角、海南、重庆等多地税务机关均出台事先裁定规则,并陆续公布了相关案例。
作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的方式之一,事先裁定规则无疑增强了纳税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交易的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预防和规避与交易相关的税务风险。
不过,目前的税收事先裁定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关联交易(可通过预约定价提高确定性),且对于税企双方并不具有约束力。
纳税人需要在申请事先裁定之前进行充分评估,对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立场进行预判,并在裁定意见的执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保持积极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裁定结果与自身预期后果不一致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2024年6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国务院关于 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财政收入方面要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完善部门数据共享,堵塞制度漏洞,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巩固好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态势”。
“颗粒归仓”可谓是2024年税务征管的关键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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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及偷逃税:
这些行为仍是税务机关打击的重点,涉及医药、货运、大宗商品销售、进出口贸易、文娱产业和电商平台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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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
聚焦限售股减持、非交易过户、先分后税、先冲本金后分配收益、超额收益的增值税处理等税务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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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
重点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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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对内部重组、拆搭红筹、第三方融资中的零对价转让、公允性问题及税务处理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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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的适用性:
聚焦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及其他跨境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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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海外收益的合规申报:
加强对高净值人群跨境收入的税务合规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提出,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税务检查的乱象无疑也在此文的规范范围内。
总体来看,随着税务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精准化、智能化和全覆盖性正在成为常态,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合规不仅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底线,更是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海外不再是高净值人士的法外之地,其应充分评估国内外的税收环境和规则的影响,结合税务居民身份的规划,优化资产持有结构,合理安排投资地和投资类型,进行前瞻性、结构化布局以确保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确保财富传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全国首个税务法庭揭牌——专业化的税务争议终端解决机制
2024年2月23日,全国法院系统首个税务审判庭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揭牌。其将集中管辖原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表示:“设立专门的税务审判庭,在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指标的同时,也是上海法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服务保障大局工作的新举措,彰显了上海法院主动对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司法需求,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
此外,2023年11月28日上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涉税案件合议庭,从此,厦门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将在此处进行“三合一”的集中管辖、审理。思明区人民法院组建由10人组成的涉税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同时,邀请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21名财税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为正确处理涉税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税务法庭和厦门思明区法院涉税合议庭的成立是全国税务司法改革的重要试点,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这些创新举措不仅有利于以更加专业、高效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纠纷,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大动力,为全国税务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示范引领。
(二)最高法:三建公司偷税案——税务执法行的法律边界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三建公司历时11年的土地使用税偷税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6号、2024最高法行再27号),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以及税务机关作出的原处理和处罚决定,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最高法在判决中明确适用并清晰阐述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精准揭示了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存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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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
税务机关机械依据证载面积对全部案涉土地进行征税,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亦有失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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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的处理、处罚结果与纳税人的违法事实、主观过错、危害程度等并不相当。税务机关未充分考虑三建公司取得土地的特殊历史背景及实际占用情况,机械按照证载面积进行处罚,明显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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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三建公司基于对税务机关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应予适当保护。税务机关连续十多年未对三建公司的纳税提出任何异议,三建公司对当地税务机关对其税务合规,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信赖,税务机关在作出案涉处理决定时对此种信赖应予适度尊重。然而,税务机关在较短时间内对三建公司以前十多个年度的税务事项作出案涉处理决定,未审慎保护三建公司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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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原则: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本案中,税务机关对三建公司的处罚与其他类似情况的企业区别对待,违反了公正执法原则。
最高法的判决不仅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推动税务执法更加审慎与全面,避免了机械执法,更突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依法征税与保障纳税人权益同等重要。
(三)
上海三中院:业绩对赌的涉税案例——对税收确定性的殷殷期待
2024年,股份回购与业绩对赌的司法争议案件数量飙升,因涉及创始人和创业企业的生存问题,实务界对其合理性进行了重新审视。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中明确提出,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在一定程度上为股权回购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性质认定提供了司法指引。
同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因业绩对赌失败导致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案号:(2024)沪03行终133号判决),认定纳税人申请退税的请求在“现阶段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最终支持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的决定。但是,在判决的最后,法院特别指出“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和利润预测补偿模式,呈现了投融资各方为解决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确定性而设计的交易新形态。案涉一揽子协议的合法有效履行,有助于提升市场活力,助推经济发展。为了营造更加规范有序、更显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建议税务部门积极调整相关政策,持续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为经济新业态提供更合理更精准的税收规则,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
回顾2024年,“确定性”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无疑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两大关键词。
在2024年,我们可以看到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提高税收确定性、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法律边界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而做出的努力。税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明确,旨在消除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值税法将保护纳税人权益写入法律,体现了国家在法律层面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决心;事先裁定提高纳税人对交易的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最高法在三建公司案例中强调纳税人权益保护和信赖利益保护,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预期和合规行为的尊重。
而在2024年税务争议的爆发,不仅暴露了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和弊病,同时也暴露了纳税人本身存在的诸多税务合规问题和风险。在复杂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企业需顺应税务环境的变化,积极提升税务合规意识,切实防范潜在税务风险,做到合法合规与风险可控并行。毕竟合规才是企业前行的底气。
悲观者正确而乐观者前行。展望未来,可以并值得期待一个更加稳定和友善的税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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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立法方面,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无疑将成为下一步最为重要的立法之一,为税务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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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执法方面,2024年的执法乱象,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舆论的压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重塑税务机关未来更为谨慎的执法风格,事先裁定的重要性将予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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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司法层面,上海税务法庭和厦门思明区涉税案件合议庭的司法实践之花,无疑将在更多地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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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纳税人而言,回归理性且长远的税务筹划和安排,在税务合规的护法下才能行稳致远。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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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煜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税务争议解决、境内和国际税收优化、税务咨询、税务合规、转让定价、并购重组、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及一般公司业务等。马晓煜尤其擅长提供法税一体化服务及处理复杂的涉税交易和税务争议解决案件。马晓煜曾被《亚太法律500强》评为2024年税务领域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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