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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晨读】“签收确认”另收1元,法定义务岂能变成收费服务

洪荒之声  · 公众号  ·  · 2021-09-21 11:11

正文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 “顺丰速运 + ”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 1 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 6 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签收确认”加钱,应给增值服务一个理由


针对质疑,顺丰公司给出的解释是, “签收确认”是指快件签收时,需确认收方客户信息或要求收方客户当面签收的一项增值服务,可在收方与寄方起纠纷时,为客户提供签收凭证。对于“签收确认”的做法,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顺丰速运推出的“签收确认”增值服务,实则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顺丰速运擅自把“签收确认”从应尽的法定服务内容中拆分出来,涉嫌巧立名目收费;顺丰速运推出此项增值服务,容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存在误导消费者“签收确认”的嫌疑。
是否属于巧设名目乱收费需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顺丰公司认为增值服务增强了签收的确定性,也强化了贵重物品的安全性。但对于外界来说,所谓的增值服务其实是一种基本服务,不存在所谓的增值要素,或者说增值的成色不足。国务院颁布并于 2018 5 1 日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公司未能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人手中,其行为本身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快递的丢失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员在将快递送到收货人手中时,就应当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比如是否为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以防止被冒领的现象出现。
收费应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此规范市场行为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增值服务,属于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关键要合情合理、你情我愿。 “签收确认”加钱,应给增值服务一个理由,并由消费者自愿接受并选择,即便是消费者在不经意间自愿选择了,但如果没有合理性作为前提,这种收费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放行。浙江省消保委之所以得出乱收费的结论,其法理依据正在于此。
这些年来,通过拆分服务项目或假以增值服务之名乱收费牟利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在一些垄断行业,因市场服务者占据主导地位,其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更是有恃无恐。保护消费者权益当恪守审慎稳妥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乱收费现象应及早发现和预防,对正在实施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如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对于相关商家和服务提供者来说,把心思真正用在提高服务上来,才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via 光明网


“签收确认”加收 1 元,法定责任岂成“增值服务”?


快递公司收取了消费者的服务费用,就等于双方达成了寄送服务合同,依法应当有责任和义务将快件送到客户的手中。顺丰公司提供的这项所谓 “签收确认”收费增值服务,需要另外加收 1 元,明显违背了合同的要约,属于转嫁责任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定责任岂成“增值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敦促快递公司予以整改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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