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申永忠。
欢迎个人转发。
未经授权,
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2009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12号),这一制度成为加强证券公司管理的配套制度;
2010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0〕17 号),修订后的分类监管规定一直沿用至今,该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6月2日发布《关于就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A、监管部门根据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
区别对待
。
B、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
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C、 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
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
D、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
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
E、分类结果主要
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
,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证券公司分类
每年进行一次
,
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 月 30 日
,
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总的步骤: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三步: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原则上于每年 7 月 15 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 1 个月内予以答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3〕22号)
|
AAA
|
AA
|
A
|
BBB
|
BB
|
B
|
CCC
|
CC
|
C
|
D
|
|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
|
0.5
|
0.75
|
1
|
1.5
|
1.75
|
2
|
2.5
|
2.75
|
3
|
3.5
|
|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
|
0.5
|
0.5
|
0.5
|
0.75
|
0.75
|
0.75
|
1
|
1
|
1
|
1.25
|
|
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
注:本表为部分情形,其中数据为X%,计算基数为营业收入。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举个例子,假定A券商15年评级为AA,16年评级为D,16年适用投保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情形,且不存在亏损面情形。15年营业收入为1000亿元,按保守计算,收入增幅为10%,A券商相比15年相同评级需要多缴纳投保基金为:
1000*3.5%-1000/(1+10%)*0.75%=28.19亿元
1.为引导派出机构提高常态化监管措施的使用频率,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新规定
增加
常规监管措施扣分档次,对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 4 项措施每次扣0.5 分,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措施每次扣 1分,其他措施扣分标准未作调整。
2.证监会为
强化行业自律组织“以会员为中心”的一线监管
,根据现有操作实践,进一步完善自律措施扣分规则,增加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比照纪律处分(0.5 分)减半扣分,每次扣 0.25 分。
除明确自律组织的处罚情形外,还明确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并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授权单位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
。
3.为及时反应公司合规状况,
增加
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扣分处理措施
(具体见下文列表),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按照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扣分,每项扣0.5分。
4.为体现过责对等、一事不两罚的原则,本次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仅影响一个评价期
。
5.为了提高行业合规运行水平,确保各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规定》
明确持续合规为底线要求
,也不宜作为鼓励加分项目,因此
取消
“最近2个、3个评价期未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分别加2分、3分”的规定
。
【合规经营是底线,是经营义务,是监管和自律要求】
6.将净资本加分的门槛由规定标准的5倍(10亿)提高至
10倍(20亿)。
7.本次修订在新增的
加分项
中体现了证监会新的导向,如为
鼓励公司提升综合实力、专业服务能力,增加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加分指标
。
为引导证券公司做优做强,体现大中小公司及集团化公司在风控合规覆盖难度和能力上的差异,
对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公司,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为引导证券公司培育和形成以投研为基础的专业服务能力,体现公司在核心竞争力上的差异
,对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三是为引导证券公司稳步推进国际化战略
,对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公司,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
8.
为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管控能力有序设立分支机构
,将证券经纪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部均净收入行业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
调整为净收入排名加分以部均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为前提,且不再累计加分,总分值由 4 分降至 2 分。
为引导公司勤勉尽责,提升投行项目执业质量,将投行业务加分由以净收入和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同时并累计加分,
调整为仅按收入排名加分,且
不再对承销项目数量排名单独加分
,总分值由 4分降至 2 分。
为促使行业夯实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
,用收入减去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乘以万分之五后的金额计算排名。
为引导证券公司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务研发方面投入
,增加证券公司“新业务”、“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排名加分指标,具体业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监管导向确定。
9.增加风险管理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评价的
授权条款
,为未来据实调整评价体系留出制度空间。
协会
进而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评价并加分(最高3分)。
一是
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二是
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
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
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
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
,
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
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附一:扣分项目对比
序号
|
原项目
/
对象
|
分值
/
次
|
现项目
/
对象(意见稿)
|
分值
/
次
|
变动
|
01
|
警示函
/
公司
|
-1
|
警示函
/
公司
|
-0.5
|
-0.5
|
02
|
责令公开说明
/
公司
|
-1
|
责令公开说明
/
公司
|
-0.5
|
-0.5
|
03
|
责令参加培训
/
公司
|
-1
|
责令参加培训
/
公司
|
-0.5
|
-0.5
|
04
|
责令定期报告
/
公司
|
-1
|
责令定期报告
/
公司
|
-0.5
|
-0.5
|
05
|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
公司
|
-1
|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
公司
|
-1
|
0
|
06
|
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
/
公司
|
-1.5
|
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
/
公司
|
-1
|
-0.5
|
07
|
责令改正
/公司
|
-1.5
|
责令改正
/公司
|
-1
|
-0.5
|
08
|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
-1.5
|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
-1.5
|
0
|
09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
|
-1.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
|
-1.5
|
0
|
10
|
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
/公司
|
-2
|
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
/公司
|
-2
|
0
|
11
|
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
/公司
|
-2
|
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
/公司
|
-2
|
0
|
12
|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公司
|
-2
|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公司
|
-2
|
0
|
13
|
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
/公司
|
-2
|
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
/公司
|
-2
|
0
|
14
|
公开谴责
/公司
|
-2.5
|
公开谴责
/公司
|
-2.5
|
0
|
15
|
限制业务活动
/公司
|
-2.5
|
限制业务活动
/公司
|
-2.5
|
0
|
16
|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公司
|
-2.5
|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公司
|
-2.5
|
0
|
17
|
暂停核准新业务
/公司
|
-2.5
|
暂停核准新业务
/公司
|
-2.5
|
0
|
18
|
暂停核准增设、收购
营业性
分支机构申请的
/公司
|
-2.5
|
暂停核准增设、收购
营业性
分支机构申请的
/公司
|
-2.5
|
0
|
19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
0
|
20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撤销任职资格
|
-3
|
0
|
21
|
公司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4
|
公司被
实施
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4
|
0
|
2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
-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
|
-4
|
0
|
23
|
被
采取
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5
|
被
实施
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5
|
0
|
2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
-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措施
|
-5
|
0
|
25
|
被
采取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6
|
被
实施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6
|
0
|
26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
|
-6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
|
-6
|
0
|
2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
|
-7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
|
-7
|
0
|
28
|
被
采取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8
|
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
/公司
|
-8
|
0
|
29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
-8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
终身市场禁入
|
-8
|
0
|
30
|
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10
|
被
实施
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
/公司
|
-10
|
|
31
|
被刑事处罚
/公司
|
-10
|
被刑事处罚
/公司
|
-10
|
0
|
32
|
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0
|
33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0
|
34
|
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
|
对应分值
/2
且≦
5
|
0
|
35
|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
对应分值
/2
且≦
5
|
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
对应分值
/2
且≦
5
|
0
|
36
|
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
0.5
|
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采取纪律处分
/公司
|
0.5
|
0
|
37
|
————
|
——
|
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
|
0.25
|
0.25
|
38
|
————
|
——
|
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纪律处分
/公司
|
0.5
|
0.5
|
39
|
————
|
——
|
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
|
0.25
|
0.25
|
40
|
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
6
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
/公司
|
0.5/
项(如已采取监管措施,不重复扣分)
|
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
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
6
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
/公司
|
0.5/
项(如已采取监管措施,不重复扣分)
|
0
|
|
————
|
——
|
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公司
|
比照
40
项具体指标执行
|
0.5/
项
|
41
|
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
/公司
|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应扣分
|
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
/公司
|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应扣分
|
|
|
|
|
|
|
|
附二:
序号
|
原项目
|
分值
|
现项目(意见稿)
|
分值
|
备注
1
|
备注
2
|
01
|
————
|
——
|
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
|
分别加
2
分、
1
分、
0.5
分
|
|
涉及加分项目的,不能受到《规定》明确的处罚项;
新《规定》同时明确:
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