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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三项服务缴纳增税;
一是贷款服务的利息需缴纳;
二是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缴纳;
三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管理人;
18年1月1日起适用简易税率。
其中:
贷款服务: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利息一般情况下需缴纳增值税,除了不征、免征及取得的非保本利息。
金融商品转让:一般情况下价差需缴纳增值税,除了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活动,其中和资管业务相关的是第一项的贷款服务和第四项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本文主要简介资管产品所涉的增值税。
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其中: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
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涉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需缴纳增值税,但有两个例外,具体如下:
(1)利息部分不征、免征项
除了不征、免征的外提供贷款服务都要征收,其中不征、免征的如下图所列示:
(2)不属于利息性质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非保本”理解侧重点是合同条文规定/参考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还是综合评判?带有回购性质的协议、回购条款的保证以及最高额度补偿等措施是否为保本,小编倾向于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保本与非保本。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资管产品涉及金融商品转让时需缴纳增值税,但有例外情形: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金融商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