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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CDE关于化药共性问题解答——临床 部分

药研  · 公众号  · 药品  · 2019-01-13 09:00

正文

问题一: 一些上市早的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中,其疾病的分类和表述已过时,如何申报修改?
答:说明书的适应症描述应符合当前临床医疗实践中医学名词的规范,鼓励及时按照国内外标准化的专业术语对说明书进行实时修订。建议按照补充申请中的“其他”注册事项进行申报。

问题二: 某产品没有说明书范本,能否依据其他上市企业品种说明书进行包装备案?
答:目前我国家局网站仅公布有OTC化学药品和中药说明书范本,如是OTC品种,可以参考其范本中共性项目内容,但对于部分说明书项目各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如【包装】项。对于处方药更是如此,对于每类品种,各家也都会有各自独立的说明书,依据各家企业实时更新的程度不同;备案应采用SFDA最新批准的说明书,不是用范本。

问题三: 化药3.1类复方胶囊药物的PK设计问题:①是否需要按照指导原则进行低、中、高三个剂量研究?②是否还要做复方与两个单药的交叉试验来评价药物相互作用?如果做如何设计?需要进行等效性评价还是看参数有无显著性差异?对照药能用本公司相同配方的单药吗?③对于复方药物的PK试验,总共要做几个试验?
答:鉴于针对临床各适应症领域的复方制剂各国注册的要求有一定差异,建议具体品种进行具体分析和研讨。
首先要了解试验药物的特征和明确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目的,如果原研复方产品的立题有充分的临床证据支持,所仿真正属于化药3.1类复方胶囊药物(即药学处方组成完全一致),其所含单药临床使用剂量合理,无种族差异问题,就可以不必按照创新药的要求进行系统完整的药代研究,但要阐述理由和提供依据;有时为更好的验证复方产品的立题,同时还可要求与其所含单药进行PK/PD对比性研究。
否则,按指导原则要求考虑进行设计完整系统的PK研究和对比试验。


问题四: 正在准备申报Ⅰ期临床试验时发现,根据药效和安评结果计算的Ⅰ期临床的起始剂量为拟申报规格的一半,能否按照确定的处方减半后制备制剂进行Ⅰ期临床试验剂量爬坡的起始剂量。
答:作为创新药物,有时需要反复探索临床合理的剂量;特别是特殊剂型和口服一些制剂,还需考虑处方工艺对制剂的影响。建议参照前期研究结果申报系列规格,便于临床探索和上市后临床使用;最终依据临床研究结果确定合理规格。

问题五: 某治疗药物的Ⅲ期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需在试验期间对试验组和对照组同时使用某一基础药物(如钙剂),为保证各个中心的一致性,拟计划使用国外同一家公司生产基础药物,但该产品没有在中国注册上市,是否可行?
如果按照法规不能采用上述未在中国注册的制剂,在这项试验中可能各个国家就需要采用自己本土注册上市的基础药物(如钙剂),中心在对这项临床试验报告进行审核时是否会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基础药物有疑问(不同的钙剂来源是否影响试验结果)?
答:作为对照药,应选择在当地获得批准上市,并有充分安全有效性数据的药品,这样才能起到对照药的作用。本试验中可以采用各个国家本土上市的基础药物;作为基础治疗其活性成分含量应相同(如以钙计算的量最好基本一致),这样在整合多国家完成的临床试验数据时,可尽量减少由于基础药物(如钙剂量)的差异而影响试验组和对照组的疗效比较。

问题六: 某获得临床批件的3.1类药物,在日本和欧盟均是以“孤儿药”获得上市的。像这类治疗罕见病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是否可以减少病例数?
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的要求,应该在申报临床阶段提出减免临床试验或病例数的申请。如果该品的适应症有可靠的流行病学资料证实为临床发病率很低的疾病,且该药上市确能符合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对于该品病例数要求可以有特殊的考虑。此类药物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七: 某过国内外早期上市的精神类药物,有多个适应症且临床初始(如诱导期)需要逐渐递增用药(滴定给药),国内外批准的规格有所不同。是否可申请过国外未上市的小规格?国外主流规格在国内未销售,也不符合国内初始使用剂量,能否申请?需要做哪些临床研究?
答:根据“SFDA《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的要求”,不批准低于成人单次用药的剂量;但前提是依据上市产品说明书的合理的用法用量。如果上市早的仿制品和原研上市说明书中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有差异,还需事先甄别后确定合理的规格。
某些适应症必须在诱导期逐渐递增用药(滴定给药),可以同时申报符合临床应用剂量的多个规格。临床要求请参照现行注册法规附件2和附件4相关内容。


问题八: 化药改剂型注册分类5或仿制注册分类6特殊剂型注射液的临床试验是否仅需进行18-24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还是需要进行至少100对的临床试验?或者有别的要求?
答:请参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附件2第五部分临床试验要求。对于注册分类5的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对于注册分类6的特殊剂型注射液,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应当与原研对照进行至少100对的临床试验。

问题九: ①某进口缓控释片,据其释药机制可以分半片服用;国内研制的缓控释片的半片溶出度与国外半片的溶出度相似,但溶出速度比一整片的快很多,已超出溶出限度,请问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需要增加半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②此进口缓控释片说明书中用法用量和规格有矛盾之处,也与FDA批准的说明书有差异,国内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是参照国内进口的说明书还是参照FDA网站说明书起草?
答:注册分类6是仿制原研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进行两制剂吸收速度和程度的比较,从而间接证明使用仿制产品可以达到与原研产品基本一致的安全有效性,并具有可替换性。因此,该品作为特殊口服剂型,可以采用半片和整片两种用法用量,需要分别证明与原研产品在服用半片和1片的生物等效性。
关于进口品国内外说明书的描述差异,需具体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原则上应参照最新且科学全面的原研产品说明书内容,我国进口的原研产品说明书应实时更新。


问题十: ①请问现在对于新药(包括中药和化药)申报临床是直接批准临床批件还是分阶段批准做临床Ⅰ、Ⅱ或Ⅲ期?若分期批准,是否与提交的资料充分程度相关?②若未分期批准临床,是否还需要分阶段申报(即每期临床试验结束后补充申请)?例如,已获临床批件化药1.5类的品种目前已完成Ⅱ期临床试验,是否必须申报?
答:①SFDA采取分期批准临床试验,是对某些创新药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因此,针对具体品种,是否采用分阶段批准,取决于该品种的特性和目前整体对临床试验实施中风险控制的能力,而不仅仅是申报资料的充分程度;当然,提供研究的资料充分,提示对在研药物特性了解的深入,有助于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②已经获得临床批件的品种,如果批件中没有分阶段批准也没有要求分期申报,则不需要申报,按批件中的要求逐步进行即可;针对创新药,如果企业或SFDA根据前期研究资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沟通,依据中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和《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采用双向预约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基于问题和有组织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问题十一: 国外公司申请某药物X在中国及相关地区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假使获得批准期间,国内企业对药物X进行开发,同时验证国内外生产的两个药物具有一致性,随后作为1.1类新药来申请,同时附上之前获批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报告作为减免临床的依据,是否可行?
答:如果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药物X在原产国获得批准上市,对整体临床研究结果认可,同时中国受试者部分的临床结果也符合我国法规的技术要求可作为进口注册的数据支持;如仅在中国作为1.1类新药申报(国外未上市),须充分评估前期国外的研究水平和数据质量,要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内的所有研究结果的科学可信,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无法支持1.1类新药减免临床。

问题十二: 某进口注册药物在国内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其生物分析在国外进行,方法为放射免疫法,称无法提供图谱。拟提供以下资料是否可以接受?①国外进行该试验的GLP声明 (不知GLP是否要求公正?)②该分析方法的验证报告。
答:首先,要明确能否充分阐明某药物在国内无法进行药代研究生物分析的理由并提供依据,须评估是否合理;原则上在我国申报,需遵守主权国家所有相关法规,并符合所有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药代研究需按照现行法规和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所有受试者图谱,包括方法学研究和验证的报告;还要符合现行法规对研究现场检查、数据库等要求(药学和临床),否则不予认可。
对我国受试者的生物样本输运到国外进行检测的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问题十三: 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怀孕应如何汇报?应如何处理?
答:临床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现受试者怀孕,应按GCP要求中有关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同时,应立刻中止该受试者继续试验,研究者应根据药物的安全性特点,给予受试者必要的医学建议、指导和治疗,并进一步随访。

问题十四: 国产药品如考虑出口国外,其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可行?试验样本量的要求?
答:对于考虑今后将出口国外的国产药物可以考虑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试验样本量应根据试验目的设计,样本量计算需符合统计学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地区、国家的相关注册法规及技术要求。
15. 问:注册分类3的品种,其原研产品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采用的是非劣效的临床试验设计,但临床试验结果为优效。则,国内验证性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非劣效还是优效设计?
验证性临床试验原则上建议考虑与原研品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基本一致(前提:国外关键性临床试验设计需符合当前技术要求和科学认知),以利于后续对结果的桥接评价。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可根据申请人研究的目的,进行判断和选择。


问题十五: 审评如何看待以下情况:治疗眩晕急性期药物临床试验结果中,不同基础疾病患者疗效不同;同时,低、中、高剂量组在相同基础疾病患者中未显示出量效关系;试验总体结论为阴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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