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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平台公司如何应对国企资产负债“紧箍咒”?

PPP法制建设  · 公众号  · PPP  · 2018-09-28 17: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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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咨询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紧箍咒”出台,

平台公司当积极应对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解读


作者简介

李启春 ,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理咨询事业部市场副总监,现代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刘丰之 ,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管理咨询事业部项目经理,现代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主要包含总体要求、分类确定约束指标标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外部约束机制、加强配套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国有企业成为当前主要负债主体,构成潜在重大风险


过去十年,信贷规模高速增长,投资拉动的发展模式对中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当前,单纯依靠信贷增加和投资拉动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边际效应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是中国经济的总体风险却越来越高。


十余载的信贷扩张带来了巨大的债务规模,高债务杠杆、高信用风险成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灰犀牛”,开始影响中国金融的稳定性。为此,中央政府近两年来逐步收紧信贷政策、强化金融监管,并将“去杠杆”列为宏观政策的主要目标,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宏观经济的主旋律。


根据相关统计,截止2017年底,我国债务总额达184.5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务近100万亿元。这当中,企业债务的2/3以上又聚集在国有企业,且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高出同期民营企业。因此,2018年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首次提到结构性去杠杆,并明确国有企业是结构性去杠杆的主体之一。


(二)国家对国有企业降杠杆、防风险的充分重视


近年来陆续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国务院会议、金融工作会议等,都多次提到“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并将其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这与意见开篇提及的精神不谋而合。意见于5月11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相较于前期关于国有企业的发文来看,规格较高,足以看出中央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国有企业以其更强的融资能力影响国家调控政策效果


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僵尸企业,凭借其良好的政企关系往往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造成资金“黑洞”,严重影响到国家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尤其在经济结构转型期,企业经营成本高企,国有企业会对民营经济带来一定的挤出效应,不利于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文件对平台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降杠杆、减负债成为平台公司未来一项特别重要工作


意见的核心内容在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这不仅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也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平台公司作为地方主要的国有企业,一直以来举债融资是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目前,平台公司债务普遍处于较高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将来一段时间内平台公司降低杠杆水平、进行资产负债约束、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将是其特别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根据文件要求,“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平台公司自然不敢怠慢,这甚至会挤压现有的融资工作任务,不过对倒逼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统筹投融资工作、合理优化债务结构和控制债务水平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如何确定平台公司的相关约束标准或将成为难点


意见提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在基准线基础之上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平台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一直以来很难有个明确的行业界定,故而在母公司层面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能要考虑多重因素,甚至因地而异。不过,当平台公司的子公司实现分类运作时,可以结合子公司所处行业实行分类管理。


(三)多重措施配套,为平台公司降低负债提供了多个路径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债务、降低负债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不仅需要平台公司自身充分作为,更需要顶层设计和提供政策支持。为了化解存量债务,意见也提出了诸多配套措施,比如:“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这一系列措施为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债务,降低负债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不乏有些措施用于约束地方政府行为,也算是对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利好。


(四)隐性债务风险防范为平台公司敲响警钟


意见很重要一块内容就是强调要“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并严禁地方政府和部门、国有企业等进行各种形式或者变相的举债融资。再结合近期坊间流传神秘的27号文(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也已于前不久下发,虽说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其核心肯定是围绕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而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大主要来源就是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从这个意义上看,意见在针对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等方面,或许会与神秘的27号文有一定程度的衔接,无疑给平台公司的未来融资工作中敲响了警钟。


(五)重申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平台公司融资环境再度蒙上阴影


意见不仅对国有企业自身约束做了要求,也大篇幅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特别是加强金融机构的协同约束。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或重点监管的国有企业,要么“联合授信”,要么“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年初下发的财金【2018】23号文,明确规范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此次再度对金融机构提出要求,未来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会越来越窄。


(六)允许破产,使得打破平台信仰成为可能


意见特别提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这在历次关于平台公司监管要求的文件中首次出现。随着资管新规出台,穿透性监管加强,依托地方政府信用背书的平台公司信仰难在,这当中负债率极高、无实体性业务、缺乏现金流等资质差的平台公司将难逃厄运,面临破产重整和清算的风险。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公司组建和破产乃是正常行为,意见中关于允许平台公司破产的表述更是起到警示作用。当然,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平台公司的破产和清算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并慎重而为之。

三、平台公司如何应对

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背景下,平台公司作为高杠杆的国有企业,需要主动配合相关政策,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完成降杠杆、减负债的目标。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近年来,针对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违规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政策和文件频出。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此也是再次强调。作为转型中的平台公司而言,积极执行政策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并有效利用政策、约束地方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的变相融资行为,同时对已有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各类举债融资行为合法合规、偿债责任明确、偿债能力足够等,从而有效控制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是摆在平台公司当前的首要任务。


(二)积极推动整合重组,特别是优质资产与债务的置换


结合政府对平台公司的转型需求,平台公司应按照意见的要求,把握时机积极推动兼并重组。当前,平台公司主营业务基本为非经营性业务,其占比较高,盈利能力严重不足。平台公司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需聚焦主业,围绕主业延伸产业链,寻求兼并重组的机会,以做大做强主业为主要目标,对于一些与主业无关且盈利能力严重不足的业务逐渐剥离,在剥离的过程中需要注重资产重组、盘活。首先,地方政府将具有一定收益来源的国有资产持续整合注入到平台公司;其次,平台公司应加强资产运营能力,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转让等方式充分盘活存量资产,获得稳定的经营现金流,提升公司的盈利效果;最后,积极剥离无效资产和公益性债务,并通过置换成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控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


(三)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优秀社会资本降低负债


在降杠杆的过程中,平台公司需要深化改革力度,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开展股权融资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终建立资产负债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大力倡导国有企业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城投公司来说,引入非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不仅短期内能缓解偿债压力,长期来看,不仅能够提升城投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还能有效约束政府这只手。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理甄别债务,按照市场化方式推行债转股


在此次降杠杆的过程中,市场化债转股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平台公司需要针对自身状况积极利用债转股的契机,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主动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对接,在甄别债务基础上,选择适合的模式进行债转股,一方面有利于优化完善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负债率,另一方面也能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发展。


(五)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内部约束,构建内部债务约束机制


平台公司要结合此次降杠杆的要求,落实负债约束第一责任主体的契机,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企业实际,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优化债务结构。在公司常规治理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活动。平台公司应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要对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的资产负债计划进行充分审议,主动、及时呈报公司的财务状况,如遇到财务困境主动向债权人通报并协商处置等。同时,平台公司针对子公司要强化资产负债约束,对子公司债务融资要严格审查,对严重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以破产清算,防止风险波及到母公司层面。


结 语

近年来,针对平台公司监管和转型的文件不断出台,目的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显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来源于平台公司等债务主体的隐性债务风险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总体债务水平高企,这对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极为不利。为了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约束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和平稳增长,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了此文,可以说非常及时。意见既提出了约束要求,也给出了应对措施。通读此文件,基本是围绕国有企业而言,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平台公司是该文件的一个主要影响对象。为此,平台公司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还需深刻把握该文件的精髓,积极落实该文件的精神,利用该文件提出的有利措施,加快转型发展的步伐,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水平,为地方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继续做出重要的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刘志强

标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出台——硬约束助力国企降杠杆



国有企业降杠杆是结构性去杠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经济总体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但国有企业杠杆率依然较高。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打破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让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有了“硬约束”,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末比2017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 “届时,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接近行业平均值,基本回归合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李世刚说。


短期内利于降杠杆、防风险,长远将为国有企业预算约束建立长效机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问题,对企业降杠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并取得了显著效果。经过多方努力,一度高企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经出现下降。


“2018年7月,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4.93%,较去年同期下降约1个百分点。”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栾稀告诉记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依然高于同期民营企业。2018年7月,我国工业企业中国有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9.4%,高出同期私营企业近4个百分点,而在2018年以前,这一差距曾达10个百分点左右。 据介绍,当前我国不同部门之间,杠杆率最高的是企业部门,而企业部门的债务2/3以上又聚集在国有企业,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成为结构性去杠杆的重要攻坚任务。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较少,举债融资时通常不会过多考虑杠杆率或资产负债率的高低,过度融资、规模冲动问题比较严重,造成债务规模无效扩张和各类债务风险交叉传染。”李世刚表示。


对此,《指导意见》坚持全面覆盖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这三个原则,从指标约束、自我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打破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 “短期内,这将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长远看,它会强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长效机制。” 栾稀说。


因业施策、有扶有控,分行业设置约束指标标准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既需要全面覆盖,也需要分类管理。


“一方面,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必须‘无死角、无盲区’,把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都纳入到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中来。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不同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特征不尽相同、资产负债率差异较大。”李世刚介绍道, 目前高负债率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原材料、电力煤炭能源、重化工、钢铁、有色、公路铁路等行业,而制药、皮革制品、食品饮料等轻工业和医药、生物、消费、高科技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问题则并不突出。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警戒线和重点监管线等各类约束指标标准,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从而避免了设置单一标准而出现过松或过严问题。


“对于产能过剩行业,要严格管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等,则灵活适度掌握,体现了因业施策、有扶有控的基本原则。”李世刚同时表示,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率存在一定周期波动性, 《指导意见》中的资产负债约束标准使用的是可动态调整的年度值而非固定值,为的是不过多干扰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自主性。


完善内部治理、强化外部约束,提高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有效的资产负债约束,既需要完善内部治理,也需要强化外部约束。


李世刚表示,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对过度举债融资行为缺乏日常约束管理、集团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不到位、内源性资本积累意愿能力不强等内部治理问题,也有缺乏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及预警体系、对高负债企业协同约束和考核惩戒力度不足等外部因素,需要针对不同成因综合施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


“通过内外部约束相结合,《指导意见》实现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信用的共同约束,提高了约束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栾稀分两方面介绍了《指导意见》中的具体举措:


在自我约束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是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 一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应的预警线和监管线结合行业及自身实际,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将资产负债约束纳入国企常规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以加强日常管理,如国有企业管理层要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活动等、董事会要对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负计划进行审议、主动向债权人通报财务困境依法依规协商处置等;三是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对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避免母子企业、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四是国有企业要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生资本积累能力。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导意见》对国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方面,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测监督。要根据风险大小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的企业,同时,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建立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降负债机制,此外还要将降杠杆、减负债的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指导意见》对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置了融资限制,如要求不得对重点监管企业新增债务融资等。此外,《指导意见》还通过国企负责人负全责、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等强化了企业财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资产负债约束不仅要建立在机制上,同时也要解决体制衍生出的难题。”栾稀认为,地方融资平台替地方政府融资、国有企业主动或被动承担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是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共同难题,“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以解决政府债务和国企债务互相缠绕的体制难题。”为了给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指导意见》还提出一些配套措施,如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破产等。


“国有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是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过的坎、爬的坡。”李世刚认为,《指导意见》为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明确了方向、原则和途径,“下一步要抓好贯彻落实,为我国经济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突出监管重点,对超出约束指标标准的国有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在综合评价企业各类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前景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控措施。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国有企业要坚持提质增效、苦练内功,通过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前提下,不断降低资产负债率。同时,要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稳妥有序开展债务重组和市场化债转股。


二、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 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综合考虑市场前景、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财务稳健、有竞争力。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要忠实勤勉履职,审慎开展债务融资、投资、支出、对外担保等业务活动,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确保资产负债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企业可能或已实质陷入财务困境时,要及时主动向相关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依法依规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分类稳妥处置相关债务。


(三)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染。


(四)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国有企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并聚焦主业瘦身健体,通过创新驱动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资产和资本回报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源性资本。


四、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 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资产负债率超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综合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有息负债和经营性负债等债务类型结构、短期负债和中长期负债等债务期限结构,以及息税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科学评估其债务风险状况,并根据风险大小程度分别列出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风险情况持续监测。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 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并大幅压减各项费用支出。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业务重组、提质增效相结合,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开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 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将降杠杆减负债成效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将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充分发挥考核引导作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资产负债管控要求。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 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五)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真实性负全责,要确保企业不虚报资产隐匿债务,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 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承担公共服务等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加快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协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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