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专家周总】
1.互联网金融思维与业态
1.1.互联网思维与金融创新
互联网思维与金融创新可理解为:
(1)从行为到数据,即人流、现金流和信息流到场景下的行为数据沉淀;
(2)从投资到消费,即以销售渠道为入口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随后流量变现至资金端流量,再转化为资产端流量,最后流量导入重回销售渠道。
1.2.Fintech基础设施层和应用层
FintechFintech基础设施层和应用层可理解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硬件、智能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衍生出互联网银行、移动支付、机器人分析师、数字货币、车载联网保险、征信、智能投顾、智能资管等。
1.3.Fintech在国内的发展进程
(1)利用科技搭建平台。
2003年支付宝诞生,2007年拍拍贷、人人贷等P2P平台成立,2010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行业呈爆发式发展;
(2)利用科技实现金融互联网化。
2013年余额宝上线,6个月后用户超过8000万,“宝宝类”理财产品涌现,此后在线借贷呈爆炸式发展,平均每天都有数家平台成立,2014年搜索比价平台、推荐助贷平台跨越式发展;
(3)利用科技提供金融基础服务。
2015年大数据征信行业受关注;8家个人征信公司备批,移动证券行业经历一波快速周期,2016年消费金融成为风口;同时坏账催收领域成关注热点,现金贷行业爆发;
(4)利用前言科技带动金融变革。
2017年,区块链、智能投顾领域兴起。
2.整顿现金贷:通过机构准入类型实现规范业务。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通知》”)。
(1)对“现金贷”类产品的提供方,《通知》要求: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发放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整改完成。据此,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退出“现金贷”市场。
(2)标准化利率产品难以为继。
现有的现金贷平台操作模式大多为标准定价(按费率/天计算);不区分借款人的性质进行差异化定价。从贷款发放角度而言,匹配借款需求时(借款排队系统)不区分资金来源。
同时对于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而言,《通知》规定其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资管类产品的方式介入“现金贷”,因此商业银行仅能利用其资产负债表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资金。
此外,按照《通知》要求,所有收费均须通过商业银行显形化(即所有资金成本通过商业银行收利息费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可向相关服务方支付辅助贷款费用),而商业银行一般是通过其经监管机构报备确认的线上贷款产品接入“现金贷”资产,这使得其很难直接顶格按利率上限定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实际上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进行了限制,为年化24%)。
预计未来的现金贷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差异化定价,以符合监管对来源不同的资金定价要求。
(3)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型。
《通知》基本卡死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持续增资不可持续,未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转型很有可能是与银行针对“非现金贷”类的产品(消费类无抵押贷款)进行联合放贷,突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客能力并尽可能减少参贷金额,以小额贷款公司之名,替代现有的助贷模式。
该模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商业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组局”;网传的联合贷款征求意见稿:似有意图将联合放贷的合作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4)信托计划模式面临的挑战。
通过信托计划发放“现金贷”。根据《通知》的要求,资金来源不得为商业银行或其管理的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下发放“现金贷”,如何符合《个贷办法》中的审慎性要求亦为严苛挑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态,未来通过募集其他类基金再通过信托计划直接放贷的安排,可能会被穿透而不予以备案。
(5)助贷模式将进行相关转型。
对于“助贷”模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通知》对助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规范,包括助贷机构不可做的事情(联合放贷、向借款人收费兜底贷款风险),以及助贷机构转型方向(收购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融资担保收费模式参与;通过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保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订立收入分成安排;深化与P2P的合作)。
(6)利好P2P业务模式。
P2P备案在即,《通知》又将其作为三类机构之一身份地位进行确认。且从贷款产品角度而言,P2P可容纳更高的利率上限。助贷机构和P2P平台之间的融合和并购为大势所趋,预计于资格合适的P2P机构的收购/合并/换股将会成为主流助贷平台的优先选择。
P2P平台主要需要考虑的问题则是,是否存在可能被定性为“现金贷”类的不合规资产,从而要满足在备案之前将不合规资产清零的监管要求。
(7)资本市场的影响。
目前是金融科技企业境外上市的高峰期,《通知》设定了从事相关业务的合规界限,对于处于拟上市阶段的企业而言,尤其是在港股上市过程中,对于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合规访谈和确认要求可能会倒逼企业的合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