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编《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董事职务,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否起诉主张公司决议无效?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依据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的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无论董事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而无须说明理由;董事在任期内也可以随时辞任。但公司只有作出有效的公司决议,才能解除董事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款规定,如果董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效力不持异议,但认为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属于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果其认为该公司决议属于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依照公司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就公司决议是否成立或者有效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2款规定、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关于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能否解除其职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的规定,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故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被股东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自2009年7月8日开始不再担任被告董事职务的问题。由于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本案中,被告出具《证明》确认原告在2009年7月8日已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且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自该天开始,即不具有被告董事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办理法定代表人以及执行董事、监事变更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故原告请求被告予以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协助的形式和范围,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引为准。被告称由于被告处于吊销状态,且已被标注为经营异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变更的问题,被告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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