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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 公众号  ·  · 2017-08-16 17:57

正文



问: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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