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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楼终究误少年,自由早晚乱余生。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9 22:22

正文

今天来一道脑洞题,我们聊一聊新闻类节目“借鉴”的话题,并对新闻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做一番分析,节目模式目前属于法律灰色地带,欢迎各位看官直抒己见,共同探讨。

山寨成群,抄袭成风。这八个字,套在我大天朝各行各业上似乎都能找到扎根的地方。痛心,无奈,愤慨,默然。口诛笔伐里,依然有人荣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大张挞伐中,照就是他面不改色,漫随天外云卷云舒。综艺节目“借鉴”甚至已经都不算什么热门话题了,在这一片汹涌之中,出现了一股清流:新闻类节目“借鉴”,可谓是醍醐灌顶,让人灵台透亮,原来新闻节目也能“借鉴”!,

某地经视频道,2013开始制作,现已停播的新闻类节目《今夜IMAX》被指“借鉴”日本同类节目《NewsZero》。从室内装潢,到主持站位,背景选择,大屏幕方位,甚至是字幕设计,无死角360度全方位覆盖。除了播的新闻和说的语言以及主持人颜值,其余部分基本“忠于原著”。一起来感受一下这“精致的匠人精神”。

一个字,很像

前天经日本网民再度曝光后,一度又引起关注,许多中国网民翻墙越岭,到日本主流社区论坛表达歉意,表达了羞愧之情,并请求日本民众的宽容与理解。

本案中的新闻类节目是否属于一种电视节目模式?

在郑直撰写的解析引进节目模式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文中,作者写道:

“根据1990年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电视节目模式,(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是“同时拥有固定和不固定的元素可开发成系列节目的节目框架”;国内专家一般认为:模式是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独特元素所组成的,能够形成和其他节目相区别的系列节目的框架和结构。

从定义来看,节目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 一是具有各种元素,有固定元素,也有不固定元素;

  • 二是通过上述元素的安排,使观众可以对节目进行识别;

  • 三是模式只是一种节目框架,或准节目,而非节目本身。”

咬文嚼字,从上面的特点来看,本案中的《NewsZero》可以说是一种模式,其场景,灯光,装潢,主持团体构成,播报风格,可以被认为是固定元素;新闻内容,具体主持人选等是不固定的元素,通过这些元素,尤其是固定元素,观众可以精准识别该节目是否为《NewsZero》。笔者个人认为,《NewsZero》之所以成为王牌节目,主要是依靠其固定元素。

是否构成作品?

成为一种电视节目模式并无法令我们感到多少欢喜,因为若要受到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必须构成一种作品。

首先,电视节目模式,在目前主流的学说与判例中,依然被认为是一种思想。因为它是一种节目框架,或者说是一种设想,其本身也无法被固定于任何载体之上,它是一种你能理解,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种构想。各国案例中,除去荷兰及极个别案例,多数倾向其为思想,不受保护。《面罩》是2011年一档情感访谈节目,该节目制作方起诉搜狐推出的同名视频直播节目在形式、内容、舞美、道具上与《面罩》如出一辙,以侵犯电视节目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认为,“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当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面罩》节目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因此,一旦模式被认定为是一种思想,那么在现行立法下无法被著作权所保护。

其次,哪怕我们退一步,认为它构成作品,那么它是什么作品呢?这个问题是目前的结症,现行立法下,它似乎没有办法精准落入任何一种作品分类。这个尴尬的困境与综艺节目面对的问题如出一撤。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调查研究(上)(中)(下)》中,就提到:

“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权利人主张的综艺节目到底是什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问题是基础性问题,只有明确权利人主张保护的综艺节目的定性,才能理清单个节目作者、表演者、综艺节目制作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了综艺节目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

“综艺节目影像,根据独创性的有无,可以分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综艺节目影像,通常系根据文字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某种思想内容的,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根据北京高院的态度来看,单纯的节目模式压根儿就构不成作品,更无法谈及时何种作品。固定之后的综艺节目影像则可认为是类电作品或者是录音录像制品。类比新闻类节目,我们可作如下讨论:

(1)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也即是如同拍摄电影那样由诸多作者共同创作,并以拍摄电影的步骤制成的电视片、录像片和电影一样的作品。虽然《NewsZero》的风格、机位、镜头都属于同类节目中极具特色的,然而由于节目本身的性质所局限,它似乎很难达到类电作品这样的独创性高度,作为一档新闻节目,它无法表达出摄制者的主观思想或者是意识形态。

即便是送审稿中提出的“视听作品”概念,也并为本案起到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2)录像制品

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的特点是将已有作品进行一些必要的技术加工而产生的。相关邻接权保护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和许可播放权,然而《今夜IMAX》是对模式的一种“借鉴”而并不是对整个《NewsZero》的成品的使用,因此很难将它定义为录像制品。

(3)美术作品 & 建筑作品

主要针对的还是造型艺术作品。虽然该节目的室内设计、装潢和布置具有一定的美感,然而似乎仍然上升不到造型艺术作品的审美要求高度。虽然之中的桌椅,地砖,橱柜,大屏幕以及整齐的色彩令人赏心悦目,然而对于著作权要求的智力高度与独创性,以及美术作品主要保护的对象而言,似乎在美术作品上我们依然会无功而返。

从建筑作品的角度来说,在“泰赫雅特中心”抄袭“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一方面综合分析了原告涉案建筑作品的特征,认定该建筑作品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另一方面,又将该建筑的内部特征及必然存在的设计及因所用建筑材料产生的横向带状、颜色等,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准确地把握了建筑作品的特点。”(《如何确定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署名:河南洛阳房地产法公司法律师)因此,我们只能无奈地发现,这档王牌节目竟然成为了我国著作权下的 “四不像”。

如何保护相似类型的节目?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我们似乎无计可施,那么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条作为基础性条款,我们就不多做赘述。着重看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能在这里将新闻节目定义为知名商品(服务)略有牵强,但不影响我们来开一开脑洞。

首先,服务可以被纳入第五条中,实践中,已有哈尔滨远大顺峰餐饮有限公司诉刘燕燕、北京九头鸟诉九头鹰、北京九头鸟诉九头凤等案例,均是涉及餐饮行业特有装潢。同时,根据“非诚勿扰”商标一案,电视节目的“非诚勿扰”商标注册在第四十一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属于服务的范畴。因此,在此类比,将新闻电视节目《NewsZero》纳入服务范畴。

其次,“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的要件如下:

(1)原告的商品名称、装潢独具一格,属于原告特有;

(2)原告所主张的商品达到知名程度(不要求全国范围内,但至少一地或几地); 

(3)原告的商品与其名称、装潢之间具有紧密联系;

(4)被告使用的商品名称、装潢与原告相同或近似; 

(5)被告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发生误认和混淆;

(6)被告不存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抗辩或者免责事由。”

(《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办案指引》高杉LEGAL 作者:施荣)

在我们姑且认为该节目装潢是别具一格的情况下,(2)中的知名度将产生争议,(5)几乎得不到满足,由于两个节目在两个国家用两种语言,各自的受众基本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切入,单就本案而言,效果甚微,不过宏观来看,不失为该类型案件的一个可能的思路。

总结

具有特色的新闻类节目,可以被视为一种电视模式,然而无法被精准定义为某类作品,进而无法在现行法律体系来得到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而言,如果在同一法域内,满足特定要件,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逻辑,但也仅仅是纸上谈兵,尚无任何实质案例与理论可以支撑。

这件“事故”独立地来看,影响的确有限,但宏观来看,细思极恐,模仿借鉴的风气已经从综艺节目蔓延至可能是国家最重要的的节目类型的新闻类。小到影响民生,大到影响价值观,新闻类节目有此举动,简直惊为天人。据笔者电视行业友人透露,对综艺节目而言,本土同行也有很多无奈,一方面他们已经极力在购买好的“版权”,一方面也正在逐步培养本土节目向海外输出。同时,有些纠纷也是由于海外节目落地国内后,产生了本土化的变化导致原来的模式已不适用于现在的具体情况,此时只好停止合作,但节目会继续,于是产生了纠纷。如果说综艺节目的整体趋势还是在进步的话,那新闻类节目的“借鉴”,笔者实在不知要以什么借口来开脱。

资本大鳄及媒体巨头在法律的灰色间隙里如鱼得水赚得盆满钵满。无限的自由给予了他们无限的权利与消失殆尽的良知。也许,考验一个商人的善心是幼稚的,但人,总是要有些情怀的。当一个社会连最起码的道德情怀和廉耻之心都没有的时候,是可怕的。权贵的自由,出卖的是民众的自尊。这些责任不该让民众承担,这些道歉也不应由他们说出。当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拿起偏执的爱国主义的遮羞布的时候,其实我们早已一丝不挂无处可掩了。愿这膨胀的自由早日回归法律的牢笼,愿功利者们永远牢记廉耻与尊严。

层楼终究误少年,自由早晚乱余生

“借鉴”之流

你我山前已相见

山后别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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