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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风暴下:银行信托合作模式面临变革(附案例和详细政策梳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0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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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冯露君( 研究方向为各类信托业务模式及合规风险分析),及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 欢迎个人转发 ,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0年以前,银信合作占据了信托业务的半壁江山。2010一2013年,银行信托合作仍是主流,但已逐步萎缩,银行理财开始借道证券。银信合作业务不断萎缩主要是因为监管的日趋严厉。银行和信托的监管部门都是银监会,而券商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随着银监会的不断发文,银信合作的监管愈加严格,银行理财逐渐转向与证券公司合作,券商也获得了更多的合作机会。

本次银监会监管政策的密集出台,对于银信合作业务无疑是雪上加霜,银信合作业务将会何去何从呢?本文将进行详细的梳理。


一、银行与投融资类信托业务传统合作的限制


狭义的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指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信托公司开展的投融资业务,广义的银信合方式作不但指银行与信托之间理财资金业务往来,还包括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推介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财务分析与规划等专业化的服务。本文所探讨的监管政策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将围绕银行的理财资金及银行资产这两个方面进行。

此次新规监管之前有关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

银信合作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银信合作的方式也多样,投资类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固定收益类投资、非固定收益类投资等,融资类包括有信托贷款模式、票据业务模式。除此之外,还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等类型的合作。银监会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名称

年份

文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2008年12月9日

(银监发〔2008〕8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

(银监发〔2009〕6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16日

(银监发〔2009〕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23日

(银监发〔2009〕1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年8月10日

(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2010年12月3日

(银监发〔2010〕10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银监发〔201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2011年5月13日

(银监办发〔2011〕148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非银发〔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

2011年7月25日

(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5月22日

银发[2012]12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年2月13日

银监办发[2012]7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3月25日

银监发[2013]8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2014年4月24日

银发[2014]127号

从这些监管政策来看,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集中在理财资金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还涉及到了净资本管理、票据业务、同业规范等这些方面的内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的业务品种,而对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部门则从投资类和融资类合作业务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银信合作融资类业务的限制

按照银信合作的模式,银行理财主要与融资类信托展开合作,即信托资金主要投向信贷资产,这是目前信托公司做得最多的业务。一方面,该类信托突出的风险是信用风险,该类业务存在较大风险,信托公司可能出现超过计提损失准备的风险,从而导致需要用资本来对冲、稀释,监管机构对该类业务监管的重点也是资产质量损失准备、净资本比例。

1、净资本要求

根据信托风险资本计提规则,以及《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要求,如下图,集合信托底层资产为融资类的,净资本扣除的风险系数为1.5%,如果是银信合作业务且底层资产为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的,需额外再计提9%的附加风险资本。所以银信合作中融资类业务稽核信托需要计提10.5%的风险资本,现实中此类业务肯定绝迹。但如果是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底层是信托贷款或信贷资产,是否受10.5%净资本限制,还是只需要按照1.5%融资类集合信托计提风险资本?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2、融资类业务余额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3、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设计与信托产品封闭式管理的冲突

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发行开放式产品募集,形成滚动资金池,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这一趋势在2015年和2016年尤为明显,目前开放式银行理财占比大约是总余额的45%,达到13万亿。另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产品。银信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由此,为避免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错配,银行理财与信托合作范围受限。

4、进一步明确定义银信合作的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要求予以监管,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但后来以财产权信托形式的私募ABS业务不受此条款限制。

银信合作投资类信托业务的范围受限

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指信托资金主动投资于证券、房地产及实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投资期限较长。而银行理财产品一般短期限较多,在投资期限上无法匹配。故在投资类信托业务上合作较少。少数业务仍然变相设置一些隐形回购条款,形成比较弱的主债权在此基础上再设置抵押权。但对应的法律风险也有所暴露。


二、近期银监新政哪些内容涉及到银信合作业务?


2017年以来,银监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迎来史上最严的监管规定,被业界人士简称为“两加强、三违反、四不当、七号文、十风险、三套利、双十禁、回头看、再回头”,具体的规定详见下表:

名称

实施日期

文号

要点提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信用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

2017年2月23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23号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信用风险专项检查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45号

违反金融法规、违反监管规则、违反内部规章行为专项整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3月28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46号

“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整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4月6日起实施

银监办发[2017]53号

“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4号

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5号

整治十大乱象。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2017年4月7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6号

防范十大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施)

(银监发[2017]7号

完善各项制度

史上最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于银行合作业务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接下来将重点分析这些监管内容中的那些规定将对银行合作业务将会产生影响,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信用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

依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的显性或者隐形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贷款、债券、投资、同业、表外、通道业务等风险敞口的信用分线底数进行自查。该规定对于银行业务的影响主要是宏观上的,银行在开展各类银信合作业务方面,将会更谨慎,设置处于风险系数控制的考虑,会暂停掉敏感行业、业务领域或者一些敏感的银信合作业务,例如被屡次重点监管的平台融资、房地产融资、证券配资业务规模将会受到影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违反”)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是处于什么样的考虑,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但是通过金融创新而出现的各类金融产品,如果穿透看待,依然可能会存在触犯“三违反”的情形。如果说“三违反”的监管政策还略显宏观,那之后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可谓是做足准备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信托业突出风险及典型案例》材料,甚至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几类常见的银信合作业务列入典型案例。

案例一:银行代销信托产品频现纠纷。

业务模式:名义上由银行代表相关信托产品,但实际上住到了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调、审批及贷后管理,信托公司仅收取较低的通道费。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由信托公司承担名义上的主动管理职责,而代销银行附带隐性回购条款的模式。

存在的问题:1、责任划定不清。信托公司接受银行的隐形担保,可能面临银行不能履约的风险。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信托公司和银行互相推诿风险责任,不但影响了风险处置效率,而且激化了投资者情绪,导致矛盾层层升级,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不利影响。2、尽职管理不到位。由于相关信托公司对银行代销信托产品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部分银行销售人员在影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夸大或不是宣传等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并取证,导致信托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纠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相关教训值得警醒。

案例二:以财产权信托模式帮助银行信贷资产出表

模式一:部分中小型银行以信贷资产(收益权)设立附回购的财产权信托,并通过信托资产受益权证券化(所谓“挂牌并转让不纳入非标”)等模式,对接理财产品或由第三方代持,以达到将信贷资产形式出表目的。

模式二:银行将不良资产以平价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包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委托转出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工作,并由转出银行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

存在的问题,1、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划分责任,而是通过签订抽屉协议,由银行提供隐性担保,若银行不能履行担保业务,将使信托公司直接面临产品风险或投资者群访事件;2、信托公司通过财产权信托方式帮助银行隐匿风险或规避监管,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案例三:以资金信托方式为银行代持他行资产提供通道。

业务模式:A银行向B银行推荐代持项目,B银行(通常为农商行、城商行、中小型股份制银行等)以自有资金投资于资管计划,嵌套信托产品后,投资于A银行推荐的项目,代A银行持有相关资产。A银行与信托公司签署受让转让协议或提供包含,承诺在信托项目到期前受让信托收益权并收取相关费用。

存在问题:银行A委托代持方持有相关资产,并承诺回购信托收益权,实质是以信托产品作为通道,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已达到规避监管等目的。信托公司以资金信托方式帮助银行B代持资产提供通道,并接受银行A的隐性担保,不但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而且银行A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违约风险。

案例四:信托为银行体外设立资金池提供便利

这类业务的业务模式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池合作协议,由银行推荐客户认购信托公司滚动发行的信托产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管理,配置基础资产,信托公司仅为其提供资金归集和发放的通道。存在的问题在于信托帮助银行在体外设立资金池,但未在合同中明确事务管理类责任认定条款,风险责任划分不清。

以上这这些案例都从防范信用风险的角度,对于银信合作中出现的不当创新进行业务模式的以及风险的分析。通过宏观指导加典型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层层穿透、把握实质,一些处于边沿化或者踩红线的银信合作模式将被严格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套利”)

在这个监管通知中,“三套利”中涉及银信合作监管的内容集中在《附件1》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详细说明了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具体含义以及判断标准。

1.   监管套利

所谓的监管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存在的主要方式有规避信用风险指标、规避资本充足指标、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及其他。在防止监管套利的具体操作方面,除了“三套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近期的一份调查报告——《北京、江苏局反映部分银行发起投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资本套利等问题》也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关注,这份调查报告详细地说明了监管套利的一种业务模式——“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案例: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套利

交易模式: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以其债权类资产(包括贷款,也包括各类收益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受让基础资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组分层,按兑付顺序设置优先和劣后级达到增信目的。引入外部评级机构评定产品信用风险,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发行,形式上为有价证券。

产品特点:发行不在监管部门备案,采用的发行机构或SPV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差异;不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缺乏有效信息披露;发行流程简化,发起人主导业务;基础资产选择较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对“灵活”,进入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的地方融资平台融资形成的债权类资产为该类产品的基础资产。

存在的问题:投资方混淆概念,进行资本套利。此类产品优先级部分经过增信后,一般可达AA-及以上信用评级。部分商业银行投资此类产品的优先级部分后,仅根据其产品名称中有“资产证券化”字样,就将其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看待,套用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20%的风险权重计算AA-及以上优先级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发起人资产出表,但风险不真实转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一般自持各档次产品的5%并计入表内,其余产品出表。此类产品的发行人也在产品销售后实现基础资产出表,并不再相应计提风险资本。银行实际上自持了劣后级产品,在基础资产出表同时承担了全部风险。

为防止监管套利,银信合作的空间将会被压缩,模糊化理解监管规定的业务品种也将会被叫停,去嵌套、重披露、严规则的监管之风已经开始。

2.   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在空转模式和管理套利下,在大多是情况之下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信托公司主要承担的依然是通道的角色,虽然收取低费率的通道费用,但是通过规模优势,对于信托公司利润的贡献度也是不容小觑的。在未来的银信合作业务中,这类拉张融资链的业务模式将不被提倡。

三套利的严格执行,将进一步倒逼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方向谋发展,在未来的银行合作业务中,银行和信托公司更需要围绕资金、资产、客户这三个方面,探索新的合作模式,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将简称“四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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