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日,几家官媒对“自媒体”进行了一番批判。
《新民周刊》以地产自媒体乱象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番偏重于事实报道的陈述
。主要的内容围绕一些地产领域中的自媒体对行业中商业组织的敲诈勒索。
这家媒体在一周前就推送过
自媒体黑幕背后的“连锁反应”远不是你想得那么简单
的文章。到目前为止,这六七天以来,《新民周刊》至少有四篇文章涉及对自媒体的负面报道。
新华社则以“洗稿”为切入点,采访了一部分自媒体人,进行了“
自媒体地下洗稿产业
”的揭秘。
人民网连续四评,以主观评论为主,用词相当猛烈。
最新生猛的评论,是来自澎湃于今日傍晚发出的澎湃马上评。
新浪网甚至推出了一个专题,链接附在这里:http://news.sina.cn/zt_d/zmtlx1024?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充分感受一下官媒们的火力吧!
这的确引起了一些反弹,比如三表的
自媒体的至暗时刻
?
新民周刊的首席记者在朋友圈的一番话也遭到了一位我不清楚到底是谁的人的驳斥。我见到的版本是用锤子便签写的,不存在链接,这里就不引了。读下来大致的意思是:传统媒体商业上日薄西山,可能是引发批判的原因。同样用词非常猛烈。
二
不过,我总觉得,大家讨论的“自媒体”不是同一个“自媒体”。
我在一个群里和三表说:
自媒体其实是挺乱的,这话大面上没错。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你不乱所以打交道的也不会太乱。
说这话我未必没有底气。当然,群里聊天,不够严谨。严谨的表达应该是:部分自媒体其实是挺乱的。
我想大多数人也承认,这个江湖,未必能那么理直气壮地说:很干净,没有任何问题。
我有一些做自媒体的朋友,文品人品都相当不错。
但我同样知道,一些自媒体乃至抱团成伙的联盟,的确当得起“乱象”这两个字。
具体事例就略过吧。
三
在我的理解中,自媒体是一个没有任何意识形态的词。我很简单也很纯粹地把“一个人的媒体”就视为自媒体,而且这个人自身的好恶会投射到这个媒体上。
在这个理解中,的确人人都是自媒体,你写的微博,发的朋友圈,都可以视为一种“自媒体内容”。
反倒是我对一些团队式操作且没有什么明显的个人自身好恶的投射,不怎么认同叫自媒体。比如“新世相”,比如“大象公会”,这明明是ogc(机构生产内容),称这一类叫自媒体,非常奇怪。
但我也明白,有人不是这么看这三个字的。
比如我有一位朋友,创业之前是南方某家媒体的成员。在他看来,自媒体是一个“权力名词”。
因为这个国家对于做媒体有各种各样的行政要求,而这种要求的结果,反映的是一种权力意志。而今天,太多的内容阵地,并不需要什么行政许可。
有那么点“揭竿而起”的意思:将本来就属于权利的东西(宪法里的几种自由),摆脱了权力的控制。
从这个已经很有些意识形态味道的角度出发,新世相、大象公会,倒真算是自媒体了。
官媒们在说“自媒体”的时候,指的是这些自媒体。
不以为然者在写不以为然时,脑海中的自媒体可能是那些自媒体。
自然就是鸡同鸭讲,基本不在同一个频道。
四
在自媒体圈子里,还有一个词叫:营销号。
这三个字是贬义词。如果说张三做的那个是营销号,基本上等同于张三做的,不上台面。
但我们恐怕也很难严格定义出到底什么叫营销号。
很少有人会在公开场合直接承认,是,我就是做营销号的。
我知道有人会说,营销号具备这样的特点:
1、完全以广告软文接单为导向
2、访问量是刷的
3、大量洗稿,鲜有原创。
别说整个自媒体圈,就算是科技圈,我都知道有些号(名声还不小)就是以广告软文接单为导向,公号上的文章篇篇都是软文,是,篇篇,不是百分之八十,不是百分之九十。
至于洗稿,有些号洗稿很明显,有些,则不是那么明显的。
各位有时候在朋友圈疯狂刷屏的文章,在我看来,可能就是洗几本书出来的。但很少有人称”营销号“。
六
很大程度上,自媒体与UGC有关。
大部分UGC都是自媒体性质。有些则不是。比如BBS这种UGC平台。我们可以把bbs看成一种内容平台乃至一种媒体,但bbs发帖者,通常不会认为他们是自媒体。因为BBS的架构方式不是以人为核心的。
Blog是一种自媒体。Blog时代,也是以UGC为主。很少有OGC的单个blog(当然不是没有)。
微博、朋友圈,都是。
不得不承认,UGC里的确存在着大量不实的东西。不过我一贯的观点是,个人在网上写条微博写个朋友圈,也要万事都考证一番,搞什么交叉信源,平衡写作,纯属吃饱了撑的——没有任何可操作性。
Blog和微信公号(以及其他什么号),是一种降低了生产门槛的媒体。对于这类“自媒体”,要求可能需要更高一些。因为它长篇大论的重型内容,和微博朋友圈,是有些不同的。
不过,即便是OGC式的媒体,在美国,其责任可能也和很多人想象得不同。当它对公众人物(官员、明星之类)及商业组织进行负面报道时,后者要打诽谤官司(美国是民事案,不是刑事罪名),还得去证明前者“恶意”。
这个恶意证明的原则只是美国的规则,英国不怎么认同。在中国,有部分法学者和零星法院,偏向于认同。比如海淀法院就比较偏好公众人物人格保护弱化。
有些法学者则不认同。因为中美环境不同。中国的媒体,其实是一种权力的延伸。有人进一步认为,公众人物面对媒体时,是弱势群体。道理很好理解,就不展开了。
但这里的“媒体”二字,新形势下就有完全不同的解读了。
七
中文语境里,对自媒体还有延伸。
比如,企业自媒体,一个商业组织开办的微博微信。
还有一种自媒体,完全就是权力的延伸:政务自媒体。
甚至还有人提出媒体的自媒体,比如某媒体开办的微信公号。“充分利用自媒体工具进行媒体转型”这种表述,我也是见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