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两违办”等部门,对该区接龙镇一宗涉及公益诉讼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强制执行。一处违法占地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引来周边群众拍手叫好,但现场参与执行的巴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神情依然凝重。回想一年前,第一次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时的情景,仍能感觉到肩上的重担。
时间回到2018年4月25日,这一天,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收到一份编号为8号的《检察建议书》。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十分重视公益诉讼这一新生事物,2018年初专门请市人民检察院就公益诉讼对全局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结合具体案例,从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诉前程序、公益诉讼涉及国土部门的重点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虽然经过认真的培训,给所有执法人员上了一堂理论课,没想到,公益诉讼的步伐这么快就来了,从局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都认识到“不尽职履责,就会被追责”,全局从上到下都感觉“压力山大”。
《检察建议书》只有薄薄的3页,提出的建议只有一条:“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修建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但是对于巴南区国土系统来讲,意义重大,因为这是该区国土系统第一宗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第一份按照诉前程序发出的检察建议,也是第一件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与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相关负责人沟通案情时表示,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类案件。而这一例案件,既涉及食品药品,又涉及资源保护。
接龙镇是远离巴南城区的一个乡镇,谁也没想到,这里会有一处隐藏极深、毒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食品加工黑窝点。自公益诉讼启动以来,巴南区检察院注重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规范和完善线索发现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使公益保护更加及时、全面。这一宗违法用地行为,就是在查办刑事案件中发现的。
2009年以来,重庆某食用油加工厂在多处收购大量含有淋巴的脚油、渣儿肉等非食品原料。这些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本来只能用于工业生产,却被不良商贩废物利用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他们指使所雇佣的工人熬制成半成品猪油,经精炼加工成猪油成品后流入市场,进入百姓餐桌,极大的危害群众身体健康。2015 年5 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之一刘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3日执行逮捕,被羁押在江北区看守所,区检察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刘某在巴南区接龙镇修建的厂房属非法占用耕地。
发现线索后,巴南区检察院根据公益诉讼相关程序,立即启动了诉前程序,向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执法人员说,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土地管理部门主动履职纠错,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对这块‘带毒’的土地,必须一查到底,坚决铲除这块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
“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进行违法建设,擅自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占用了耕地,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市场秩序,情节更为严重的是,这是一处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加工窝点。不拆不足以平民愤。”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相关负责人说。
事实上,这宗地曾经处理过。2011年2月,13户农村土地承包户与接龙镇某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为招商引资,河嘴村于3月将土地租给了刘某等人开办的企业,参照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中等黄谷指导价,以每亩800 斤折合现金支付租金,用于农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一租下地,刘某等人即修建了580平方米的建筑物,接龙镇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修建行为,上报立案,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12年4月10日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刘某等人不思悔改,再次占用2020平方米土地扩建厂房,其中,建筑占地510平方米。直到2015年5月,当事人刘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
2018年4月25日,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当日即进行违法线索登记,5月2日正式立案,并展开了违法用地勘界、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
由于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为取得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又赶赴看守所,面对面询问调查当事人。在经历了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程序后,原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非法占用的20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
经催告后,相关当事人仍未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区人民法院审查后,2018年10月19日,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