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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讨论下“原罪”先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0-14 00:00

正文


作者王琳,法律读库时事评论作家。本文音频由主持人阿泰录制。


 据新华社9月1日报道,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在公共舆论场上并不新鲜,尤其是物权法起草期间,经由媒体对产权法律常识的多轮普及,诸如“无恒产者无恒心”等名言如今普通民众也已耳熟能详。


  也因此,一个多月来,《意见》的发布波澜不惊。直到10月12日,一家自媒体微信号以《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为题对《意见》的发布进行了重述(一个多月后仍然维持“近日”的表述),醒目的标题还真引来了不少“吃瓜群众”。


  扒开这篇雄文一看,所谓“大赦”之说,据称是来自《意见》中的这一规定:


  “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拜托!这是什么“大赦”原罪,分明是“大赦”你个标题党的“大头罪”!


  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都是现行法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这些原则,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它不但不是“大赦”,也不是执法者的恩惠,而是执法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现在有不遵循这些原则的执法,那叫违法执法!违法司法!


  其实《意见》中的这一条还有另一句在前: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有错必纠,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同样不叫“大赦”。


  所谓的“大赦”之说,来自港媒的解读。“出口转内销”之后,摇身一变就成了网络舆论场上的热点!


  弄清了这个所谓的“大赦”,下面来说说《意见》背后的真问题,也是“大赦”一文开篇所称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历史原罪,一直是中国商业发展史上无法忽略的焦点。


  民企“原罪”多指民营企业为突破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制度桎梏而为的违法行为。从“违法”的语义上讲,民企的“原罪”的确与生俱来。但“原罪”同时又是一个无法精确定义的概念,当“原罪”在与“民营企业初期的犯罪行为”相互混用时,会常常把人们引入歧途。罪与非罪,究或不究的争议多因此而起。


  尽管基于特定历史时代的“原罪”本身很难从刑法上来定义“罪”或“非罪”,但就个案来看,却未必复杂。比如改革开放之初若在市场中“投机倒把”,该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但如果今天才发现某民企曾经是靠“投机倒把”捞取了第一桶金,我们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宽容甚至不予追究。又如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某民企负责人曾于十年前涉嫌以贪污的手法侵占了国有资产,并在此基础上下海组建了自己的企业,那么这个贪污罪就是民企所无法抹去的“罪”--不管从旧还是从新,从轻抑或从重,贪污都是刑事犯罪--至于它是不是“原罪”,其实并不重要,也丝毫不影响司法追究。


  当然,民企“原罪”问题不是两个简单的例证就能解释得清的。有经济学者曾将民企“原罪”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改革性的探索原罪、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前者大抵是指,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所谓“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民企违纪违规多集中于对旧体制的“边缘突破”。这种“原罪”在今天看来,反倒是推动经济改革乃至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应予宽容的。到了上世纪90年代之后,民企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还在延续,或为长期以来因突破体制带来发展的思想所蒙蔽,而错把“违反刑律”也当成了“突破体制”,并仍然乐于行之。这些所谓的“原罪”多为“犯罪”,是刑事司法必须追究的对象。之所以争议频发,背后的原因或许并不在“原罪”是不是“罪”,而是对“原罪”的追究为何个个不同。究其实质,更多是如何杜绝“选择性执法”的执法问题。


  因此,《意见》给出的药方也很直截了当: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易言之,依现行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那家将《意见》解读为(其实是援引港媒文章观点)“大赦”民企“原罪”的自媒体,要真搅动了万千民营企业家争相上访要求“大赦”,您小编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大厅摆张桌子大接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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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