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是儒家的道德原则,也是重要的实践原理。儒家学者不仅在理论层次上辨析“义利”的具体含义,更在具体的历史行动中应用此一原则。在具体的历史情态下,由于实践主体不同的历史处境、历史意识,导致他们对“义利”的分判有所差异。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赵金刚老师在《道德原则与历史判断:以唐代维州事的评判为例》一文中,梳理了司马光、胡寅、朱熹、王夫之等人对维州事的不同评判,向读者展示了儒家原理落实于具体历史情境中的复杂性,以及原理与历史的互动关系。本文原刊《哲学研究》,2022年第9期。感谢赵金刚老师授权转载。10月10日晚,赵金刚老师将在文研院作题为“从中国理解历史——中国古代历史观再思”的讲座,敬请关注。
蒙文通先生有所谓“儒史相资”之说,认为“儒学的产生有资于先代治世的经验,是从具体历史经验中抽象出的思想与价值;而成为义理系统的儒学,又反过来参与塑造了其所处当下的历史,并成为以后历史走向的价值指导”,这“实际上便是把儒学思想自身的发展放置于历史状况的变动之中,……在理论学说与现实历史之间、义理理想与制度创新之间便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撑的辨证发展模式”。蒙先生的观点,揭示了儒学义理与历史发展的张力,此种态度与抽离历史看待中华文明原理的模式有着深刻差别。
中华文明“通过历史过程的绵延获得经验,进而开启整合往古来今的历史大视野”,中国古典思想“是从‘质料’出发,在具体的‘行事’中展开历史的思考,理解历史的基本范畴乃是通过对行事的系统化而获得”。中国古代哲人并非抽离历史、空谈义理,相反,他们往往在参与历史中把握历史,使“原理”与“历史”始终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之中。原理的产生离不开思想家对历史经验以及历史逻辑的认识;而原理一旦产生,也必将进入实际的历史进程,一方面影响着历史现实,另一方面也接受着实践的考验。
本文以“义利之际”为题,考察“义利之辨”这一儒学核心义理的一个断面在历史变迁中的“演绎”,即试图以具体的“行事”展现儒家某一原理的应用。张岱年先生认为:“义与利,是中国哲学中一个大问题。儒家尚义,以为作事只须问此行为应当作与不应当作,而不必顾虑个人的利害。”自孔子以降,诸多儒家思想家对“义利”之间的理论问题有着充分的论述,“义利”观念的哲学含义得到充分展开。
正如众多儒家哲学观念一样,“义利”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原则。因此,对义利的判别不仅需要在哲学上予以清晰的阐明,更需要在历史实践中予以检视。然而,在具体的“事态”之中,何种实践或言论是义、何种实践或言论是利,往往不容易当下判别。“义利”往往交织在历史复杂的情态当中。当抽象的道德原则进入到具体的历史判断中、思想主体成为实践主体时,原则、原理也就面临着“事态”的考验——不考虑历史情态的复杂性,原理就可能孤悬为抽象的教条,道德批判也可能会变得不切实际。
本文以唐代维州事为例讨论“义利之际”的命题,关注的是“义利”作为道德原则的实践视野,特别关注“义利之辨”在实际的政治历史实践之中产生的分歧。维州事除“义利之辨”外,还交织着朋党、夷夏等问题,同时,由于此事对牛李党争颇为关键,又受到司马光的特别关注,因此在传统“经史”视域下讨论颇多,论述展开得十分丰富,甚至在宋元之后的一些通俗词曲当中也多有提及。晚清以降,更是成为“以史鉴今”的典型案例。虽然维州事颇能反映历代思想家在具体历史情境下的理论辨析,但在现代学术意识下,维州事反而不受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古今学术关切的变化。
维州是唐蕃交界处十分重要的战略区域,是双方的必争之地。维州曾长期归唐朝控制;但安史之乱后,吐蕃处心积虑、使用“诈计”,终于在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十二月攻陷维州,由此掌握了唐蕃南线战场的主动性;后来唐朝试图收复维州,但未成功。直到唐文宗大和五六年之际,李德裕为西川节度使,情况出现了变化。《旧唐书》载:
六年,吐蕃遣使论董勃义入朝修好,俄而西川节度李德裕奏,吐蕃维州守将悉怛谋以城降。德裕又上利害云:“若以生羌三千,出戎不意,烧十三桥,捣戎之腹心,可以得志矣。”上惑其事,下尚书省议,众状请如德裕之策。僧孺奏曰:“此议非也。吐蕃疆土,四面万里,失一维州,无损其势。况论董勃义才还,刘元鼎未到,比来修好,约罢戍兵。中国御戎,守信为上,应敌次之,今一朝失信,戎丑得以为词。闻赞普牧马茹川,俯于秦、陇。若东袭陇坂,径走回中,不三日抵咸阳桥,而发兵枝梧,骇动京国。事或及此,虽得百维州,亦何补也。”上曰:“然。”遂诏西川不纳维州降将。僧孺素与德裕仇怨,虽议边公体,而怙德裕者以僧孺害其功,谤论沸然,帝亦以为不直。(《旧唐书·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新唐书》对此事记载与《旧唐书》基本相同。此时吐蕃维州守将悉怛谋在唐蕃修好的背景下归降唐朝,李德裕将此事上奏朝廷,文宗让朝臣讨论此事,最终在牛僧孺的意见下决定不纳降。
李德裕对朝廷的言说主要从“利害”出发,即占据维州这一战略要地,于唐朝对吐蕃战略形势有益,武宗朝李德裕追论维州事,也是主要从“国家利益”这一角度申说。
而牛僧孺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势”,占据维州不会损伤吐蕃的实力,反而会招致吐蕃的军事报复;二是“信”,唐蕃刚刚修好,此时接纳吐蕃叛将,就是不守信,反而会使吐蕃发动新的战争“师出有名”。这里颇为核心的论点是“中国御戎,守信为上,应敌次之”,即对待周边戎狄,要恪守信义,军事手段并非优先选择。牛僧孺这一言论,有其经义依据,《春秋繁露》讲“《春秋》尊礼而重信”,“《春秋》之义,贵信而贱诈,诈人而胜之,虽有功,君子弗为也”。然而,对待“夷狄”是否还要如此坚守信义,在儒家内部存在争议,也成为后世评价牛僧孺言论的一个要点。
从言辞上来看,李德裕讲“利”,牛僧孺讲“义”,然而两唐书又同时揭露出此番义利言论背后的“立论之意”,即“僧孺素与德裕仇怨”,牛僧孺一番“大义”言论背后其实夹杂着“朋党”利益,即使在朝廷公事上也依然如此。若此,牛僧孺的“大义”是否能够完全成立就有待商榷。
当然,此番决议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悉怛谋等降众被交换吐蕃,吐蕃将其全部杀害,唐朝也从此彻底失去了维州这一战略要地。之后,牛僧孺也因此失去了文宗的信任,“论维州事是李德裕与牛僧孺的第一次正面冲突,也影响大和后期李、牛二人的进退”。而此事也成为之后“史论”的一个重要议题。
维州事真正成为史论“热点”,源自司马光《资治通鉴》对此事的评价。《资治通鉴》所记的维州事,经过与两唐书类似,但在一些细节上却发生了微妙变化。
首先,司马光在牛僧孺言论上更加突出了“信”,《资治通鉴》记僧孺之言为:
吐蕃之境,四面各万里,失一维州,未能损其势。比来修好,约罢戍兵,中国御戎,守信为上。彼若来责曰:“何事失信?”养马蔚茹川,上平凉阪,万骑缀回中,怒气直辞,不三日至咸阳桥。此时西南数千里外,得百维州何所用之!徒弃诚信,有害无利。此匹夫所不为,况天子乎!(《资治通鉴·卷第二百四十四》)
下划线之句取自与牛僧孺交好的杜牧为牛所作之墓志铭,而不为两唐书所取。此语突出“诚信”以为“利”,并强调自天子以至于匹夫,都要恪守“信”。此外,《资治通鉴》删除了“僧孺素与德裕仇怨”等语,而加入事后“德裕由是怨僧孺益深”之语,“对于公私之判别,模糊已极”,明显回护牛僧孺。
由上可见,历史叙述过程中,史料的取舍安排,与著史者立场之间存在微妙关联。并且,宋人特别地将“史”视作“国家之典法”,其背后的历史意识就更值得注意。具体到维州事,这还体现在司马光对此事所作的评语:
臣光曰:论者多疑维州之取舍,不能决牛、李之是非。臣以为昔荀吴围鼓,鼓人或请以城叛,吴弗许,曰:“或以吾城叛,吾所甚恶也,人以城来,吾独何好焉!吾不可以欲城而迩奸。”使鼓人杀叛者而缮守备。是时唐新与吐蕃修好而纳其维州,以利言之,则维州小而信大;以害言之,则维州缓而关中急。然则为唐计者,宜何先乎?悉怛谋在唐则为向化,在吐蕃不免为叛臣,其受诛也又何矜焉!且德裕所言者利也,僧孺所言者义也,匹夫徇利而忘义犹耻之,况天子乎!譬如邻人有牛,逸而入于家,或劝其兄归之,或劝其弟攘之。劝归者曰:“攘之不义也,且致讼。”劝攘者曰:“彼尝攘吾羊矣,何义之拘!牛大畜也,鬻之可以富家。”以是观之,牛、李之是非,端可见矣。(《资治通鉴·卷第二百四十七》)
在司马光看来,“利小信大”,因此在义利的取舍上,自然应该“取义”,这才是国家根本的“利”,也就是“国不以利为利,而以义为利”。司马光直认李德裕从利出发,而牛僧孺以义谋国,进而贬斥“徇利忘义”的行为,是牛而非李。从理论形态上来看,司马光的观点完全符合儒家正统论述,是把儒家一般的对义利的看法套用在对牛李二人的评判上。
为了增强自身观点的说服力,司马光更引用《春秋》“荀吴围鼓”之事,并且以“攘羊”“攘牛”之喻来说明。“荀吴围鼓”事见《左传·昭公十五年》,“鼓”为夷狄之城,荀吴与夷狄交战而不纳叛,借以显“义”,这正与李德裕为“利”纳降形成了对照。“攘羊”“攘牛”之利,特套用孔子“攘羊”、孟子“攘鸡”之喻,以明不能因对方曾行不义而己趁机获利,认为行义在我,而不在对方的行为。
然而司马光此处所引之事能否支持他对维州事的判断,则有待商榷:首先是“荀吴必其能获,故因以示义”,这就与唐之前欲取维州而不得形成对照;其次,“维州”作为战略要地,是否可与普通道德行动上的“攘羊”“攘牛”相类比,这也成为问题,司马光未将国家政治行动与个人道德实践之间的分际区分明了。
这里需指出的是,司马光的态度是一贯的,《资治通鉴》始终强调对“夷狄”也要讲信义,这在其对“傅介子诱斩楼兰王”“唐太宗悔薛延陀之婚”等事的评价中都可以看出,他始终强调“信义”作为政治行动价值的绝对性,此种绝对的至上性可以超越任何历史情景。
司马光对牛李二人的态度,在北宋不乏同调,如苏辙在其《历代论·牛李》中就表达了同司马光一样的判断。他更为牛僧孺辩护道:“然吐蕃自是不为边患,几终唐世,则僧孺之言非为私也。”当然,苏辙的辩护还不是牛僧孺的“私”成就了国家的“公”这种“理性的狡计”的模式,而是从目的上否定牛僧孺有“私”,这样其言说的“义”就更为明显。但是,苏辙明显搞错了一个事实,吐蕃之后不为边患不是被唐朝的大义感动,实是“力不逮”而无法继续威胁唐朝。
仅从“言辞”来看,司马光、苏辙对“义利”的分判以及对“义”的坚守无可驳难,但是“言辞”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情态,维州事对于司马光、苏辙而言,不是过去史,而是当代史、本朝史。胡三省在注《资治通鉴》时就指出,司马光对牛李争维州事等评价的背后,是“其忠愤感慨不能自已于言者”,司马光是牛而非李,“元祐之初,弃米脂等四寨以与西夏,盖当时国论大指如此”。袁桷亦指出:“司马公坚欲弃横山之地,深恐生事之人,复启边隙故耳。维州牛李之事,是温公去取之本心,后之评史,当于是考焉。”司马光等对维州事的评价,因有其本朝史背景而含有“资治”的自觉意识,维州事也成了“活的历史”,被拿来证明“义利”作为政治原则的普遍性。
在司马光等人的意识里,唐之维州即宋之边寨,李德裕以“利”为主的言论即王安石等“富国强兵”的主张,此时的新旧朋党置换了牛李朋党,司马光对历史上义利的分判夹杂了本朝的是非,赞同牛僧孺的主张实际上即是为司马光等人“弃地和戎”在理论上作出阐释,并试图以史为教。
值得注意的是,《资治通鉴》中司马光为证成自己观点所举的“荀吴围鼓”的例子也出现在了元祐年间苏辙的奏议当中,而主张“贵义而不尚功,敦信而不求利”、驳斥“重利轻义”的言辞更是屡屡出现在当时旧党的奏议当中。司马光等人始终主张,国家真正追求的是“义”,求“义”自然能带来“利”,而追求眼前的利可能导致不可胜言的“害”,这些都是先秦以降儒家普遍的观点。然而,一旦将逻辑正确的言论置于复杂的历史情景之中,抽象的“义利”具体化后,“义利”也就不像表面那么简单了。特别是,当义利、信义与夷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时,不仅原理与历史间的复杂性得到凸显,原理与原理之间的张力也随之彰显。
司马光等人认为唐朝守信放弃维州而换来唐蕃安宁,则宋朝坚持大义也可换来宋夏和平,但历史的真实走向却是西夏索取不断、宋夏进一步交恶,“夷狄”似乎并未被“中华”的信义感化。
在原则具体化的过程中,司马光等人否定掉的“利”是否就是他们认为的“功利”,他们主张的“义”是否就是真正的“大义”?大义是否可以抽离历史而绝对化?具体历史中的“义利之际”似乎比“逻辑正确”的“义利之辨”更为复杂。
南宋以降,司马光的观点依旧有洪迈等人支持,但对此观点的挑战者却越来越多,而这些挑战依旧与历史的“活化”有关。在对维州事的进一步评价中,如何在鲜活的历史中把握“义利”,逐渐呈现为更重要的问题。
首先“发难”的是胡寅。在《读史管见》中,胡寅对司马光的批判,一方面还原维州事复杂的历史向度——这可以说是从具体的“势”出发;另一方面则在复杂的历史中具体分析何为信义、何为功利——这可以说是即“势”以明理。从“势”上,胡寅强调,维州“本唐之地,为吐蕃所侵”,牛僧孺“乃欲守区区之信”,是“举险要而弃之”。更进一步,如若守信是绝对的,那么是否可以假设“吐蕃据秦州、下凤翔而来讲好,亦将守信而不取乎”?“夺吾之地,而约吾以盟”相当于“要盟”,在孔子看来,这不能称为“信”。
可见,在胡寅看来,信与不信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情态空谈。从“势”则可进一步明理,“信近于义而后言可复,取我故地,乃义所当为”,这里的义就不再是言辞上的,而是从“宜”出发作出的判别;而判断“宜”与否,就要深入历史纵深,把握行动的合理性。胡寅对“义”与否的判别,不是谋义而带来“利”的自然之利的模式。他认为,某些看起来是追求“利”的行动,实质上是符合“义”的。因此,牛僧孺所言为“小信”,而李德裕所讲才为“大义”,这就颠倒了司马光的判断。
当然,不可否认,胡寅的判断依旧带有“当代史”的背景,他之所以不能接受“弃祖宗土宇”这样的行为,与宋金和战的背景有关。但相对于司马光,胡寅对维州事的分析多了些克制,即其本朝政治的处境并没有使其对过去的思考逾越历史“时势”,而能够即“势”去显理,使理与势发生交互作用。
胡寅对维州事的态度,张栻、朱熹亦有讨论。朱熹因编纂《通鉴纲目》,与张栻就史事褒贬多有讨论,维州事即是其中之一。乾道八年(1172),张栻为朱熹寄去《读史管见》,并谈及《通鉴纲目》编纂;淳熙元年(1174),张栻与朱熹书信讨论对一些史事的评价,并直接询问“牛、李所争维州事,当如何处置?温公之说然否”。朱熹淳熙二年(1175)致书就此回答:
若维州事,则亦尝思之矣。唐与牛、李盖皆失之也。夫不知《春秋》之义而轻与戎盟,及其犯约攻围鲁州,又不能声罪致讨,绝其朝贡,至此乃欲效其失信叛盟之罪而受其叛臣,则其义有所不可矣。然还其地可也,缚送悉怛谋,使肆其残酷,则亦过矣。若论利害,则僧孺固为大言以恐文宗,如致堂之所论,而吐蕃卒不能因维州以为唐患,则德裕之计不行,亦未足为深恨也。计高明于此必有定论,幸并以见教。(牛论正而心则私,李计谲而心则正。)(同上,第299页)
朱熹此时对牛李二人的做法都不完全认同,他援引“《春秋》之义”,认为对待夷狄不能轻易缔盟,即便已经缔盟,但其违约就应讨伐,而不能迁就。而唐朝这些方面均没有做到,反而在吐蕃屡屡侵犯的情况下与之“盟”,在此情势下纳叛,自然是“理”“势”皆失。从现实情势来讲,他同意胡寅的判断,但又要调和司马光与胡寅的说法,且其调和观点似与苏辙类似。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信末小字所讲“牛论正而心则私,李计谲而心则正”,此语当是化用《论语·宪问》“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而来,朱熹认为:从“话语”上来讲,牛僧孺符合正理,也就是符合儒家一般的原理,但动机却是“私”的;李德裕行动狡诈,但立心却无私而合正理。朱熹在理论上强调“以义为本”,注重行义而来的“自然之利,因此会同意牛僧孺所“言”,但在分析具体历史问题上,朱熹又坚持“理势合一”,故他也未像司马光那样教条地对待道德原则,而强调对人物、事态的具体分析。
按此,朱熹虽对二人皆采取批评的态度,但整体较倾向李德裕。更为重要的是,朱熹在具体事态中强调动机与话语的区分,认为判断一种行为不能只看表面话语正确与否,同时也要注重行动者的“动机”,这就颇有“原心定罪”的味道。但朱熹这里并没有进一步分析:以自私的动机高举正义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内心无私而行动有缺陷是否完全不能接受?当然,朱熹更没有在此明确指出维州事到底如何处理才得宜。与胡寅相比,朱熹的看法“道德主义”味道更浓,因此会对牛李二人“双谴”,但朱熹的道德主义又不似司马光那样绝对且教条,其“双谴”也是从“理势合一”的角度做出的判断。
《朱子语类》亦有朱熹对于此事看法:或问:
“维州事,温公以德裕所言为利,僧孺所言为义,如何?”曰:“德裕所言虽以利害言,然意却全在为国;僧孺所言虽义,然意却全济其己私。且德裕既受其降矣,虽义有未安,也须别做置处。乃缚送悉怛谋,使之恣其杀戮,果何为也!”(升卿。)(见黎靖德编,第3249页)
据《朱子语录姓氏》,此条为黄升卿辛亥年(1191)所闻,这里朱熹所论与淳熙二年基本立场一致,但支持李德裕的态度更为明确,对牛僧孺的批评也更为直接——在李德裕已经受降的情况下,不能为一己之私打着正义的旗号,对归降者不做安排,而任其被杀戮。在他看来,义利并不在“所言”,而在“意”,而对“意”的“义利”的分判,则要看其最终的出发点是为国还是为私,不能像司马光那样只在乎言语表面的正义性。表面正义的言辞很有可能是为私利服务,“义”因此很可能成为“利”的工具。《通鉴纲目》成,于维州事特将胡寅所论附于司马光评论之后,亦可见朱熹在此事的态度。
由于朱熹对道德绝对性的强调,他对李德裕还是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在理与势之间,他更强调“以理导势”,由于他同时引入了“势”的复杂性,因而得以使其理避免沦为“空理”。这也彰显了理学家在性理与时势之间思考的独特方式——理学家坚守道德原则,却并非将原则抽离于历史世界,只关注道理逻辑上的正确。正是由于历史世界的真实存在,让理学家的论“理”与现实发生了真切的互动,使此“理”的复杂维度得以揭示:理一方面具有对时势的批判能力,另一方面也在时势之中得以具体化。
朱子之外,陆九渊、刘克庄、丘浚、吕柟、王廷相等均对维州事有所评论,然最具论代表性的则属王夫之《读通鉴论》对此事的分析。王夫之分析更具纵深,兼顾了义利、朋党、夷夏、君子小人等问题。
在牛李党争的大背景下,王夫之对于维州事并未简单地“是牛非李”或“是李非牛”,站在“国家大计”的角度上,他反对“坚持偏见”,认为即使是君子,如果有偏见,依旧会引起朋党,最终导致国家覆亡。在此视角下,他将李德裕与司马光并举,认为他们的一些做法(废免疫、维州事)都属于君子“敛怨”而“妨国家大计”的行为。这其实已将历史事件的“义利”与具体的君子小人进行了区分。
具体到维州事,王夫之首先批评司马光“据一时之可否,定千秋之是非”,认为这是“立言之大病”。在王夫之看来,不能用特殊的当代处境来牵强历史原理,将一时的经验视作普遍的历史规律。王夫之认为,司马光所强调的牛僧孺“诚信”,实际上是“揭诚信以为标帜”,也就是在言辞上打着道、德的旗号,站在道德制高点评判别人,这是“慑服天下之口而莫能辩”罢了,并不是诚信的本质。在此一问题上,王夫之认为诚信是“中国邦交之守”,也即是文明共同体内部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夷狄贻祸中国之时,此时若对夷狄讲诚信,只是“养患”。当夷狄有功于中国时,可“以信绥之”,但夷狄“顺逆无恒”,终不能以信义感召。在王夫之那里处夷狄始终是“大义”,而拘拘于对夷狄守信,则只是“匹夫之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