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律中的“正法”:“非典型”立法语言的形成与演化
2
.
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4.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的理论反思
郑英龙
(039)
5.个人信息
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实施进路
姚 佳(052)
7.
私密信
息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
魏汉涛
(077)
13.
论科技领域的公序良俗
王奇才(145)
14.中国司
法语境下无限额罚金刑适用研究
张佳华(156)
16.
论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之拓展
——以《法
律援助法》为中心的研究
唐律中的“正法”:“非典型”立法语言的形成与演化
摘要:
唐前正史、经典及其注疏中的“正法”多表达与法律相关的含义,指称“正式、明确之法律条文”的用法较为常见。《唐律疏议》中“正法”仅于“律疏”中出现2次,但其来源清晰、表意稳定,呈现“非典型”立法语言的基本特征。律典中的“正法”可能产生于制作“律疏”的过程中,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功能。“正法”可与“正条”“正文”互训,相关表述形式共同体现了立法者通过在注、疏中叙述、评价特定内容而实现补充、完善律文的“二次立法”意图。就律典中出现的频次与分布来看,“正法”呈现被“正条”“正文”吸收的趋势。唐后文献中“正法”的含义进一步丰富,作为立法语言的“正法”亦随之变化。明清律中“正法”仅表达“执行死刑”之意,“正条”专门指称“正式、明确之法律条文”。立法语言的形成过程与演化方向主要取决于词汇本身的含义以及立法者的意图,法律体系的整体演进对其也产生着影响。
关键词:
《唐律疏议》;正法;非典型立法语言;立法意图;法律体系演
进
构建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卞建林 张可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摘要:
从制定法展现出的制度架构来看,我国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不但制度定位较为模糊,而且缺乏协商意蕴的制度表达和诉讼关系的有效调和,实际成为一种落实坦白从宽政策的程序方案,并未对我国传统的职权化诉讼模式作出实质性突破,距离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更是相去甚远。鉴于此,有必要以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对该项制度进行全面优化和系统改造,提倡轻罪治理、合意真实、协商司法及功能主义的司法理念,探索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具体而言,可以将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轻罪案件,并对相关程序规则归纳整合,安放于“特别程序”一编,建立保障控辩实质协商的程序机制,探索更具分流意义的审前转处程序,选择更具功能性的诉审衔接方式。
关键词:
中国式认罪协商;认罪认罚从宽;轻罪治理;程序分流;审前转处;诉审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核心要素”实体争议问题研究
作者:柳忠卫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个“核心要素”。“认罪”与“认罚”是前提条件,“从宽”是结果。“认罪”的成立条件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认罚”的成立条件是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不同意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成立。“从宽”是指实体法上的轻缓化处罚,包含了酌定减轻处罚与酌定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作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核心要素;成立条件;量刑情节;实体争议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的理论反思
作者:郑英龙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摘要:
“实体从宽”立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载着具有人文关怀的司法宽容精神,为认罪认罚“从宽”应有之义。但“程序从宽”中的强制措施从宽不仅在正当性上存疑,在可行性上也存有较大障碍。而诉讼程序从快从简的从宽则面临二重悖论,即程序加速与从快打击的矛盾、程序简化与权利放弃的抵牾。根植于诉讼效率的“程序从宽”虽满足了案多人少的现实司法需求,但却存在司法机关利益入侵被追诉人利益的风险,其客观上减少了裁判人员所获案件信息而易造成错判风险。若将程序的适用和变更视作可供交换的条件,极易诱使被追诉人主观上出现变相自我归罪、屈从型认罪认罚等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内容的体系化构建应当坚持确定性、合目的性和可协商性原则,仍应坚守“正当程序”诉讼模式,如此才有可能破解因过分追求效率价值而产生错案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
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实体从宽;强制措施从宽;程序性法律后果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与实施进路
作者:姚佳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摘要: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私法、监管、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承担着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功能与作用。“国家辅助性理论”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之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一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公益诉讼的核心。在已有实践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虽然已实现一定公益诉讼目标,但仍存在自身定位模糊、受案范围较为局限等问题,故此应进一步拓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可能引发数据风险的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未成年、老年人等重点群体领域的公益诉讼。在《检察公益诉讼法》呼之欲出之际,检察公益诉讼应在自身定位、公共利益的识别与发现、取证优势、起诉顺位、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等多方面再梳理,进而更好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起诉顺位
公共数据识别宜采用功能主义进路
作者:
宋烁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
公共数据作为构建国家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尚不明确。绝大多数地方立法和大多数学术观点均采用规范主义进路定义公共数据,致使公共数据概念不符合数据开放利用的客观需要,不匹配数据开放的制度目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遵循功能主义建构逻辑,应当转变思路采用功能主义建构模式识别公共数据。首先,应限缩理解公共数据,紧密围绕开放利用的目的,将公共数据限定为可以作为开放数据供社会开发利用的数据。其次,依据公共使用价值标准阐释公共数据的公共性含义,即公共数据是指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和公共使用性的数据。最后,由政府围绕公共数据的本质特征,通过行政规则合理建构公共数据识别制度,包括识别高价值数据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制度,识别禁止开放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利用制度,以及公共数据识别活动的外部公开和内部备案审查机制。
关键词:
公共数据;数据开放;功能主义;数据基础制度;数字政府
私密信息刑法保护之反思与重构
作者:魏汉涛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摘要:
现行刑法借助相关罪名附带保护私密信息。
这种保护模式主次颠倒,不合时宜,既会形成制度漏洞,又难以实现罚当其罪。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差异越发明显,私密信息更易被侵害,在前置法中两者已经走向分治,况且刑法保护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目标不同,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分域而治。
侵害私密信息虽然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事后难以补救,但总体上仍然属于传统风险,应当沿袭传统的事后应对模式进行规制。
当然,有些私密信息同时属于个人信息,侵害这类具有双重属性的私密信息有三重危害,宜采用事前应对模式进行规制。
域外立法经验启示我们,应当采用直接保护模式保护隐私权。
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粗疏、司法解释精细的刑事法治技术路线,宜增设侵害公民隐私罪,在该罪名的框架下实现对私密信息的直接保护。
关键词:
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分域而治;刑事
法治技术;侵害公民隐私罪
累积犯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的新诠释
作者:孙国祥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作为入罪的基本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在司法解释中被不断重构,这反映了该概念在不同的刑事政策下具有多元理解的特征。自然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法益表现为整体环境的保护。“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认定不应停留在所涉污染行为对局部环境的影响上,而需要从行为对整体环境损害的角度来把握。由于对环境的整体性损害往往不是由个案形成,而是通过累积效应逐渐显现的。因此,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应该走出结果犯、行为犯和实害犯、危险犯的固有理论思维,将其作为有别于传统犯罪的一种新犯罪类型,借助于累积犯的定罪逻辑对“严重污染环境”重新诠释。在累积犯的视野下,“严重污染环境”评价的重点是污染物的危险性质、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不同污染的媒介。具体个案对环境的局部损害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实害,不是严重污染环境本身,而是“严重污染环境”的观察对象。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累积犯;
严重污染环境;
抽象危险犯
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研究
作者:侯艳芳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摘要:
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具有复杂性,其在现有立法体系中主要涉及对作为手段行为之贿赂犯罪和对作为目的行为之赌博犯罪的治理。在治理全球化背景下,体育法对操纵体育赛事进行概括式描述的短板需要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补足。贿赂罪名体系司法适用的严重失衡、反腐改革背景下治理政策的趋严、贿赂罪名自我优化的局限,以及赌博罪名适用的契合性低弱、赌博罪名对治理周延化诉求的偏离,对操纵体育赛事行为独立设罪提出了要求。操纵体育赛事罪宜采用简单罪状,对危害行为采取抽象性描述,明确故意罪过、设置犯罪目的,在将成立条件设置为情节犯的同时,须配置较轻的法定刑。操纵体育赛事的刑事治理要以操纵体育赛事罪为治理重点,同时要兼顾对贿赂犯罪和赌博犯罪的治理。
关键词:
操纵体育赛事;
刑事治理;
贿赂犯罪;
赌博犯罪;
独立设罪
气候变化所致损失和损害的国家责任
作者:边永民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摘要:
气候变化既造成了一些无法修复的损失,也造成了一些尚可修复的损害,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国家承担了与它们的排放量完全不成比例的损失和损害。国际法并不一般性地禁止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如果一国排放的温室气体给其他国家造成了跨界损害,则应该按照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国际责任规则承担责任,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属于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合法排放;另一方面,国家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国际法,如果国家的排放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或者违反了习惯国际法中的禁止损害规则,都应该按照国际不法行为导致的国际责任规则承担责任。气候变化所致损失和损害的国家责任中的关键问题是各国责任之比例的确定和责任分摊办法,这一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各国现在的排放和工业化以来的历史排放予以确定。
关键词:
气候变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损害责任;国际不法行为
新型总有关系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
作者:孙建伟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要:
以《民法典》第363条转介条款为通道,相关公法规范放松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可见原宅基地使用权中的成员身份性要素已被立法者剥离出来,重新按照三权分置的结构以资格权形式予以单独保护。资格权经由新型总有关系从集体所有权中提取出来,成为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的准自物权。使用权凸显纯粹财产属性,可以实现市场化配置。考察总有制度的起源与演进历程,可以发现,所有权可以在作为完整实体的团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性来源的成员之间共存并进行权能分割,相应的财产权制度及法律效果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本土化演进,以有效解决团体身份封闭性与财产价值开放性之间的矛盾。总有制度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将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转型而逐渐走向消亡,但在当前阶段作为实现三权分置的有效形式,仍具有不可替代的过渡价值。
关键词
:
新型总有;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集体所有权;土地要素市场化
论禁诉令的谦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