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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期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05-22 17:48

正文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王军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平行主题会议,并作题为“深化税收合作,促进经贸畅通”的发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王军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平行主题会议,并作题为“深化税收合作,促进经贸畅通”的发言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17年5月14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运营成本降低

  • 跨境安排被质疑的风险减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新闻,2017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推动贸易畅通”平行主题会议,并作了题为“深化税收合作,促进经贸畅通”的发言。他强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要深化税收合作,促进经贸畅通,努力消除税收壁垒,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共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进一步服务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此前,为了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已于今年4月24日发布了税总发[2017]42号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四个方面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包括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并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及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在本次发言中王军强调,深化税收合作,建立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有利于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深化税收合作,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深化税收合作,建立跨境税收服务咨询和征管协作机制,有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


中国税务部门已在深化与沿线各国的税收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中国签署的106个税收协定覆盖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2015年推出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0项税收措施,最近又拓展了国别税收咨询等8个方面服务举措,发布4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开始向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在扬州建立了首个位于非OECD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近300名税务官员举办了14期税务研修班等。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王军提出三点建议:


  • 一是完善国内税制,着力消除税收壁垒。按照G20“实施增长友好型税收政策”的倡议,进一步增强税收中性与透明度,避免对跨境经贸活动造成扭曲。


  • 二是加强双边合作,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各国应加快相互之间税收协定谈签与完善,进一步简化协定执行程序,提高协定执行水平,并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有效降低跨境投资者税收负担。


  • 三是深化多边合作,共同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中国将与各国一道,努力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会晤与沟通平台,促进税收政策协调及征管多边合作,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全球经济治理的作用。


* 毕马威国际主席JohnVeihmeyer也受邀出席了本次在北京举行的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并于此期间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和彭博新闻社的采访,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详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号:国办发[2017]41号

发文日期:2017年5月12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二零一六年)(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六年)(第十一期,二零一七年三月)曾提及,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此前已经全面实施的“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基础上,计划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多证合一”工作。


“多证合一”改革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为此,201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了相应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号:国发[2017]32号

发文日期:2017年5月11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运营成本降低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二零一六年五月)曾提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包括继续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5月7日发布国发[2017]32号文,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及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文号:无

发文日期:2017年5月2日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相关行业: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行业

相关企业:涉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销售网络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合规风险增加


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曾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在明确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的基础上,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其中提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为此,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


  • 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建议和用户反映等,按程序确定审查对象,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发布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查结果。


  • 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工作。


  • 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 《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度,还提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此前,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另一配套文件,国家网信办曾于今年4月11日发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请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四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发文日期:2017年5月2日

执行日期:2017年6月1日

相关行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

相关企业: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业

相关税种:无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 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不合规风险增加


作为《网络安全法》的又一配套文件,2017年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2005年发布的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为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新《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 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删除了原《规定》中将“新闻信息”定义为“时政类新闻信息”的相关表述。)


  •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扩展了原《规定》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定义。)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取消了原《规定》中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区分为“新闻单位”、“非新闻单位”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分类和设立条件,而是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为“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三类,所有主体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并将采编发布服务的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


  •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与原《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一致,未进行修改。)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分类备案。


    (对提供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的新要求。)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级网信办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级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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