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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受关注国家及相关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新规解读

金杜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1-19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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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4年12月27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防止受关注国家及相关人员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的规定》的最终规则(以下简称“ 《最终规则》 ”)。通过该规则,美国司法部将《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命令》(以下简称“ 《14117行政令》 ”)中的关于禁止或限制美国主体进行会导致中国、俄罗斯等6个“受关注国家”和相关主体访问美国人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从而可能导致中国企业与居民在开展涉美业务或寻求美国企业工作机会时遇到相当程度的阻碍。

金杜研究院此前于2024年3月2日发布的“ 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如何理解和应对美国限制访问敏感个人数据行政命令 ”一文已对美国数据流动态度的变化、作为《最终规则》底层基础的《14117行政令》的关键内容及对跨国公司运营及业务模式的重构影响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本文将重点回顾拜登政府自签署《14117行政令》至发布《最终规则》之间的规则制定情况、《最终规则》的关键内容及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规模敏感个人数据及政府相关数据拟议规则通知》(简称“ 《预先通知》 ”)的变化,以及中企在美国这一系列限制特定国家获取美国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配套规则下合规要点与启示,以便为相关企业开展业务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01

美国限制获取美国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及美国政府相关数据规则体系的历史沿革

美国针对军事或敏感技术等国家安全相关的出口管制可追溯到二战结束后出台的《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总统采取经济制裁、限制交易等行动提供了法律支撑。

为了更好地理解《最终规则》的适用性,本文将通过下表回顾拜登政府签署《14117行政令》,到《最终规则》发布期间的历史沿革。

从《14117行政令》到《最终规则》的历史沿革

02

规则概述

与2024年2月29日发布的《预先通知》相比,《最终规则》在性质上仍然延续了限制包含中国在内的国家获取美国特定类型数据的本质,但在受规制的数据范围、受规制的主体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或澄清了部分争议。

《最终规则》概述

由上表可知,《最终规则》的最终版本并未发生过多实际变化,这也印证了美国在防止包含中国在内的国家获取其美国人敏感个人数据及政府相关数据从而缓释其认为的国家安全风险方面的决心。

此外,对于受到规制的交易而言,《最终规则》规定了通过获取许可证以授权开展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的规则。许可证包括一般许可证(general license)与特定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在取得许可证、履行CISA规定的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美国人(U.S. Person)也可继续从事相关交易。

03

中企在美国新规项下合规要点及启示

由前可知,美国政府通过《14117行政令》《预先通知》《拟议通知》与《最终规则》实施的限制美国相关数据向特定国家传输的管理制度,旨在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美国人参与受规制的交易,即此类交易涉及将大量美国敏感个人数据或与美国政府相关的数据转移到受关注的国家。而虽然《14117行政令》《预先通知》《拟议通知》与《最终规则》的直接适用对象为美国人(U.S. Person),但鉴于目前较多中国企业可能作为该等美国人的交易对手方、子公司、供应商,相关业务场景与数据交易仍会被纳入监管范围甚至存在可能被要求停止开展业务的风险。

中国企业在判断其出海业务场景是否受到规制时,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首先,对于总部位于海外的跨国企业而言,受规制的主体可能包括所有中国子公司、所有中国子公司的外籍雇员或承包商,以及主要居住在中国的外籍人士。该等受规制的主体与企业美国总部/子公司之间涉及个人信息传输的行为(美国总部/子公司对此类数据/个人信息有访问权限),理论上均会落入受规制的交易的范围。

其次,根据数据/个人信息传输的具体场景类型、传输的数据量与数据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受规制的交易。如果涉及理论上会落入受规制的交易的四种情形,并且涉及超过阈值的个人敏感信息或者政府相关数据,则此类数据/个人信息的传输/访问行为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再次,即便相关数据/个人信息的传输行为理论上落入受规制的交易,企业可以进一步关注相关业务场景是否符合“豁免的交易”。《最终规则》列明了九种“豁免的交易”并就每种数据交易提供了具体的示例,例如在美国总部公司与其在中国子公司之间因公司内部业务运营产生的数据交易(常见于人力资源管理、工资支付与费用报销、支付税费、与外部审计师或律师基于合规要求共享数据、风险管理、客服支持、员工福利等);或者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附带或正常情况下会产生的行为,例如因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而附带需要提供或处理涉及个人财务数据或涵盖个人身份标识(如在线购物);或者基于监管要求,美国金融服务提供商位于受关注的国家的分支机构向位于受关注的国家的美国人提供金融服务;或者涉及药品、生物制品、器械或组合产品的审批或授权的数据交易,且该等监管审批数据已按美国药监局规定去标识或化名处理,仅限于评估安全性与有效性所必需的信息等。需注意的是,《最终规则》对于上述豁免的交易并非穷尽列举,企业可以参考《最终规则》下对于豁免的交易的一般性描述以判断未落入所列举示例的数据交易场景是否也可以被豁免。

最后,对于属于受规制的交易而言,首先,《最终规则》规定了通过获取许可证以授权开展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许可证包括一般许可证(general license)与特定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最终规则》未列明许可证适用的通用条件,许可证的颁发通常以特定领域或行业场景为基础。其次,美国司法部有权向特定交易发布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为交易方提供咨询与规则解释说明。此外,《最终规则》借鉴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经济制裁项目,要求美国企业和个人建立并落实合规计划,对于属于三种“受限制的交易”(Restricted Transaction)而言,美国司法部有权要求美国人实施一系列合规要求以开展此类交易,例如建立全面的合规计划、制定并实施数据安全及合规政策、年度审计、记录留存等。

另一常见场景是具有中资背景的美国实体可能依赖由中国境内的团队与人员提供技术、运维、业务方面的支持,在此过程中,中国团队在后端对有关美国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的访问可能会落入“受规制的交易—供应商协议”的定义范围,企业需根据《最终规则》列明的情景以及豁免交易的前提条件,预先考虑设置防火墙或限制中国团队的访问数据类型权限,以开展相关支持服务。

对于向海外提供云服务或者人工智能服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在目前的规则框架下可能将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此种交易框架下,中国企业的供应商身份一般会自然的落入供应商协议的管制范围内,如果服务对象或涉及的数据类型较为敏感,例如位于美国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则交易涉及大规模美国人敏感个人数据的可能性则更高。

为了应对以上潜在风险,具有中资背景的美国实体可以考虑参考以下逻辑预先开展合规落地:

首先,结合《最终规则》举例列明的合规计划内容,预先落实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以降低如需申请许可证时所带来的合规整改负担与成本。例如,企业应首先梳理公司目前数据资产、盘点是否含有敏感个人数据及政府相关数据。同时识别并确定目前业务中涉及数据交易的业务场景可能会落入《最终规则》列明的“受规制的交易”范围。

其次,参考《最终规则》项下规定的具体合规要求(例如审计、记录留存)与CISA发布的安全指南和NIST网络安全及隐私保护相关的合规框架及合规工具,对企业内部涉及的系统、工具、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开展差距性分析,并进行有效整改。

最后,《14117行政令》《预先通知》《拟议通知》与《最终规则》的发布象征着美国基于国家安全目的的敏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框架接近完善,对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原则提供了清晰的适用例外监管机制。这对于有出海需求的企业、美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业务、中资背景的美国公司业务等而言均提出了合规挑战。企业需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法律环境,以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主动开展数据合规机制的建设,将风险评估纳入日常业务流程,确保跨境业务的合规与合法。

结语

在当前世界各国陆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监管合规、地缘政治影响波动程度较大的现阶段,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重构公司架构与业务支持模式的需求迫切,新一轮的合规布局也将拉开帷幕。例如:

  • 完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依据数据敏感级、是否涉及个人信息等基础因素对企业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数据来源所在地进行隔离存储与权限保护;

  • 开展出海业务时,结合出海中长期安排,搭建“外翻”架构,确保在海外开展业务的法人实体的独立性,降低被穿透至境内主体的可能性;

  • 综合设施、人员等经济成本,在各司法辖区开展数据本地化工作或建立区域化数据中心;

  • 综合数据等监管政策,在各司法辖区开展IT等业务、管理支撑服务的本地化或区域化服务、管理中心。

在国家安全、国际政治关系等宏观因素影响下,促进数据在安全前提下自由流动的数据跨境监管规则可能被不当利用为政治工具,进一步影响国际合作。然而,在其他国家摒弃对立的意识形态前,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也仅能尽快增强自身实力,确保自身业务开展的独立性,扩展新业务领域与市场,加强自身合规举措,以尽可能减少自身受到的负面影响。

本文作者

宁宣凤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以及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

在反垄断领域,宁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应对反垄断行政调查、反垄断法合规咨询以及反垄断诉讼。早在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宁宣凤律师就曾积极参与政府起草该项法案的咨询工作,并在该法颁布后,继续积极参与协助相关条例、实施办法及指南的起草工作。在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领域,宁律师曾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体系建设等法律服务。作为国内最早涉足该类法律实务的律师之一,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法律咨询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吴涵

合伙人

合规业务部

[email protected]

业务领域 :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与治理

吴律师主要协助企业在数字经济转型期发挥数据驱动力,实现数字化转型、数据商业化及智能化应用。具体包括协助客户制定修改隐私政策、算法可解释性声明,制定跨境数据传输计划,制定数据商业化合规方案,搭建算法治理体系,梳理企业数据(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体系,进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自查,协助搭建数据融合的商业及合规框架,构建企业数据资产体系等。吴律师擅长从中国合规的角度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提供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及智能合规意见。同时吴涵律师能够立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建立符合欧盟(GDPR)及美国(CCPA)等跨司法辖区要求的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及智能化监管体系。项目覆盖金融、保险、健康医疗、人工智能、网约车平台、航空、消费电子、互联网广告、汽车、电商等多个行业。

吴舸


律师

合规业务部

刘畅


律师助理

合规业务部

苏琦


律师助理

合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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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画作·林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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