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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
一、众筹商业模式的含义
众筹商业模式(crowd-funding business model),又译为大众集资、众募或众融,是众包(crowd-sourcing)商业模式的变体;
意为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在通过中介结构(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
众筹商业模式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
图 1 众筹商业模式的基本框架
众筹模式中的核心是众筹平台,它连接了大众投资人和融资企业或个人。
所筹资金起初由众筹平台掌握,并不直接到达筹资人手中。
项目若在目标期限内达到募资金额,则项目筹资成功,所筹资金被众筹平台划拨到筹资人账户,待项目成功实施后,筹资人将项目实施的物质或非物质成果反馈给出资人;
而众筹平台则是通过接受和审核筹资创意、整理出资人信息、监督所筹资金的使用、辅导项目运营并公开项目实施成果等价值活动,从所筹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作为收益。
如果在目标期限内未达到募资金,所筹资金就会被众筹平台退回至出资人,项目发起人则需要开始新一轮的筹资活动或宣告筹资失败。
作为商业模式,众筹模式完全符合企业价值创造的核心逻辑,即价值发现(筹资人和出资人的投融资需求)、价值匹配(与商业伙伴的合作)、价值获取(与筹资人分成获利)。
二、众筹商业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1)众筹起源成熟于美国
众筹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发展得最为成熟。
成立于2005年的美国众筹网站 Kiva是最早为大众提供众筹业务的网络平台,Kiva总部位于加州圣弗朗西斯科、 旨在资助贫困地区创业者的非盈利性组织,与全世界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联系需要资金的创业者,收集它们的资料,认定它们的经营状况和报告可信度,把合适的信息提交给Kiva。
Kiva在从大众投资者手中收到资金后,把资金转入相应的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把资金转给相应的创业者,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也要通过相应的金融机构转给Kiva,最后返还给投资人。
Kiva与当今的众筹网站相比,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众筹网站,它类似于一个建立在银行、基 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众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中介。
其后,众筹网站开始摆脱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成为筹资人与大众投资者直接沟通和融资的渠道。
在2009年成立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是其中的明星网站。它成立至今,有1300万人支持过平台推出的项目,共计出资32亿美元,已经成功投资129,106个项目。
Kickstarter允许筹资人在网站上发起一个项目,并详细描述项目内容、筹资目的,以及项目预计完成的时间。
大众可以在网站上选择自己有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在项目约定的期限内,投资者会获得项目发起人给予的非现金及股权式的报酬。
网站上的筹资项目涉及面广泛,包括了音乐、艺术、建筑、 文学、摄影等各个方面。
在美国,众筹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旨在减少小型企业在筹资时面对的程序、法规限制,促进中小企业或有潜力的公司获得投资。
JOBS规定,基于互联网的众筹可以免于在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协会(SEC)注册,企业使用众筹筹资,一年内筹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1百万美元,筹资过程必须由一个合规的中介机构进行。
JOBS放宽了对众筹的限制,使得众筹完全“合法化”,给美国小企业或创业者通过互联网筹资铺平了道路。
此外,JOBS也为众筹制订了“游戏规则”。
首先,筹资者依旧需要遵守信息公开的规定,向SEC提交说明文档,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项目、所有权结构和资金状况等。
其次,负责运营众筹的中介机构不能提供投资建议、不能购买网站上公司的证券、不能持有和管理这些投资的资金。
Kickstarter的众筹项目偏向于小型的创意项目,而非提供股权和现金回报的大型商业项目,目的是避免金融法规的限制和SEC的监管。
JOBS使得众筹彻底脱离出“非法集资”的阴影。JOBS通过后,更多专注于企业融资和提供现金,或股权式回报的众筹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
也有一些公司因为法案的出台,被迫停止了业务。
成立于2009年的股权或债券融资互联网平台Profounder公司于2012年停止了运行,发出公告:“当前的法律规定环境不允许公司去追求对顾客有价值的创新实践,公司决定停止运行。”
向非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来就是一种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为,众筹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能够为小微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在鼓励创新创业方面的作用得到了认可,但这又与现行的证券体系的严格管制存在矛盾之处。
(2)众筹在国内的发展与监管
中国众筹市场始于2011年7月类似Kickstarter的商业模式的“点名时间”上线,随后出现了首家股权融资平台天使汇,用户数量和交易额在2014年以前处于缓慢增长的萌芽期。
2014年起,各大互联网巨头进入,在众筹投资方式、细分领域、 期限等特征上出现变化;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开始了迅速的增长,并衍生出了实体店众筹、房地产众筹、土地使用权众筹等诸多形式,被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元年,如图2所示。
图 2 国内众筹市场发展历程
与美国同行一样,中国的股权众筹在其诞生初期起法律地位不确定的阴影一直伴随着其发展。
公开出售股权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向来是上市企业的专利,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募集投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的法律限制。
三、众筹商业模式的种类
众筹的商业模式依据其运行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和法律环境,可划分为三种模式,模式一是捐赠与赞助模式,模式二是预售模式,模式三是借贷与股权投资模式,如图4所示。
图 3 众筹商业模式的多种类型
(1)捐赠与赞助
捐赠与赞助模式是无偿的投资模式,大众可以通过网站直接选择捐赠或者赞助小额的现金。一些公益机构的网站允许直接在网络上捐款,通过网络来扩大捐款的来源。
公益机构的管理者或组织公益活动的个人也利用自身在网络社区和社交网站中的影响力,发起资金赞助。
(2)预售
预售模式是得到普遍应用的模式,美国的Kickstarter网站以及中国的“点名时间”都使用该种模式。
产品或服务在创造出来前,就已经发布在网站上吸引投资者,投资者选择投资后,会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该产品或服务。
众筹平台对于回报方式的限制基于两种理由:
第一,非现金的回报方式避免所有权纠纷。
Kickstarter 公司认为,这种类型的众筹与股票交易不同,尽管投资者享受了项目产生的产品,但是项目的所有权应该完全属于项目发起者,该项目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属于项目发起者;
第二,非现金和非股权的报酬能够回避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查,因为实物的回报方式与金融投资回报有明显的差别。
项目不回报现金或股权,使得投资项目更像是一种购买行为,而不像投资行为,从而避免“非法集资”之嫌。
(3)借贷、股权投资
借贷、股权投资模式与预售模式有许多相同之处,根本上的不同是回报方式。
由于报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权,该模式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Earlyshare 属于该模式的众筹平台。Earlyshare 在 JOBS 出现前就已经尝试为企业提供众筹渠道,JOBS 正式生效后,Earlyshare 协助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制定众筹法律规范,成为行业中有声望的企业。
Earlyshare 把投资企业被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型企业, 即已经建立的小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过去的发展状况和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来判断是否投资;
另一种是创业公司,即有创意的创业者要吸引投资建立新的公司。 Earlyshare 分别为两种类型的企业设计出不同的众筹流程,前者旨在强调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后者旨在宣传该创意的商业前景。
每个筹资的企业会设定筹资目标,一旦达到筹资目标,投资人的资金就被转交给企业,而投资人则根据投资金额会获得企业的股权。
四、国内常见的众筹模式分析
(1)股权众筹
但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监管很严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015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 、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行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该《意见》明确了互金各行业的监管责任及风险底线,其中对股权众筹融资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 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说明:
众筹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关于印发《股权众筹 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 、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 、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 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2)产品众筹
就产品众筹的模式来看,是支持者先支付一定的价款以获得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商品的形式,和产品的预售、团购模式非常类似。
但是,产品众筹在其性质上来讲与团购、预售有着本质差别。理由如下:
其一,产品众筹是指支持者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
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支持人的一种众筹方式。
支持人对项目投入资金支持是用以开发还未量产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与团购的区别就不言而喻了。
其二,根据惯例,产品众筹一般都会有个约定,只有支持人数和购买总量超过了基本门槛,本次众筹才算成功;
预购的资金就会转移到创业者的项目那里,去实现新产品的生产和完成预购的行为;
如果众筹不成功,已缴纳了的预购资金还需要返还给支持者。团购则不同,一般设计好了团购产品,多少份都卖,来的都是客,卖得越多越好。
其三,商品团购利用的是规模效应,集合了类似顾客的相近似需求,利用商品的通用性,尽可能扩大商品的采购规模,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产品众筹则是针对性地满足潜在顾客个性化需求,将特殊需求的长尾集中起来,达到可经营规模。
商品众筹在新产品的设计上,了解顾客的需求,只有满足了支持者的需求,有了一定的预订量并收到了预订的款项后,才会进行生产。
最后,虽然产品众与预售发生的时间都是在产品投入生产前,但是产品众筹中的支持人对于获得产品的预期与在预售情况下的预期应是有所不同。
在众筹平台上支持项目,通常平台方的协议还是众筹界面上都会写明“风险警示”,即明确告知项目支持人支持者可能无法得到项目承诺回报或回报与承诺不一致;
而预售是支付了价款就一定能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商品,没有失败风险的预期。
根据京东众筹平台官方网站的解释绘制出了京东产品众筹的基本模式。
首先,由项目发起方提出一个创意或者产品,交由京东众筹平台的团队进行评审,合格后由京东为其进行产品的包装设计后进行上线,并为项目设定众筹目标和期限,开始众筹。
若在期限内筹得目标资金则视为众筹成功,京东会将首批款项(即筹得金额的70%)交付给发起人(剩下30%作为保证金以确保项目成功及支持者回报),否则将资金返还给支持者。
基于众筹资金,项目开始运作,发起人开始对支持者回报,当按照承诺结束回报并未产生纠纷,则视为整个(创业)项目的成功,否则则视为失败,根据协议进行退款或补偿。
在《京东众筹平台发起人协议》中,对京东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
“京东仅为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众筹行为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和支持等中介服务。京东作为居间方,并不是发起人或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众筹仅存在于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使用京东众筹平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与支持者自行承担。”
根据该协议,京东将其自身定位为居间人,即在发起者与支持者以及平台方,三者之间是一个居间合同关系。除公益项目外,京东众筹会收取项目募集金额的3%作为平台服务费。
综上:
(1)市场上传闻的京东、阿里巴巴、平安三家或成为公募股权众筹的首批试点单位,但是到最后没有明确的报道,目前国家尚未发放公募众筹的牌照。
(2)对于现行的大多数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来说,做好相关的风控等措施,可以继续合规地开展。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3)对于非股权类的众筹,比如产品众筹,法律并没有禁止。
京东的众筹板块中,分为“微众筹、产品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三个板块,前两个板块偏重产品类众筹,第三个板块私募股权众筹是目前监管最严的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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