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作为一种渊源已久的制度安排,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覆盖弱势群体为目标,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综观我国社会救助的理论和实践,令人遗憾地发现,当前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策性的被动救助,这种救助更多地强调从经济帮助、物质救济等层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而鲜有从伦理的角度和从救助对象自身完善的角度审视和考量当前的社会救助体制。而这恰恰是社会救助的关键所在,因为救助能否发挥作用,最终还要依靠救助主体自身的回应和认可,否则,任何救助都只能是暂时的,浅层次的救助,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进行政策性物质救助的同时,必须强化伦理救助。
一、提出一个概念:伦理救助及其相关
伦理救助是指在社会救助中运用伦理的手段,通过伦理的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心理与生理、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道德关怀和帮助;同时,在社会救助中更多关注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充满伦理关怀的制度安排,积极开发救助对象自身的道德资源,唤起弱势群体心中的道德意识,提高其自主、自立能力,培养其自尊、自强的伦理精神,在自助与他助的共同作用下,最终使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的一种社会救助。伦理救助有个两层面:一是救助的手段和方式要充满伦理精神,也就是救助手段和方式的伦理化;二是救助内容要体现道德成长和伦理内涵。即注重弱势群体的精神、思想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在需求和帮助,使弱势群体在接受物质救助的基础和前提下,不仅摆脱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地位,而且能够不断追求自我完善,维护心灵纯洁、消除道德贫困、根治人格异化,最终实现自身的和谐、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社会救助应包括政策性物质救助和伦理救助两种救助,二者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其中政策性物质救助是基础,是伦理救助的载体,而伦理救助是政策性物质救助的重要手段、方式和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政策救助得以最终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现实诉求:弱势群体伦理救助之必然
当前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是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一种救助。这不仅表现在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理论探讨上(研究成果过多地关注政策性物质救助),更经常表征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使本应充满“温情脉脉”的救助活动经常披着一件冰冷的外衣,降低了社会救助的应有功能。
(一)、弱势群体对伦理救助的呼唤
弱势群体不仅是需要物质帮助的对象,更是理解、友爱、平等、尊重的伙伴和需要教育的对象。他们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对社会、对人生的理解和追求。但现实的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缺失:在救助方式、方法上,缺少人文关怀。有的地方政府和团体把救助对象看成社会的底层人群,没有给予充分的人格尊重。救助主体与救助客体之间仅仅是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而不是理解与被理解、关爱与被关爱的关系;在救助内容上,侧重物质的救助,很少注意到弱势群体的思想、伦理以及心理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和帮助。有的地方政府把对弱势群体救助活动仅仅看作一种捞取政治资本的面子工程,形象、政绩工程,救助仅局限在必须的物质方面(给钱、给物),而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社会主体,也有对美的向往和提高自身层次的需要,有完善自己,摆脱困境的伦理诉求。因此在社会救助中常常造成弱势群体思想道德教育的空场,导致部分弱势群体理想信念迷茫、道德行为失范、公德意识淡薄,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救助程序上,手段高于目的,程序重于内涵,救助程序僵化、呆板,缺少道德关爱和伦理考量。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道德必然
1.伦理救助是弱势群体超越实然、获得人生幸福的保障
从道德需要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人的本质需要之一,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得社会认同的标签。道德对个人来说不再是一种束缚和限制,而是一种需要和享用;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来看伦理救助是主体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公平对待。也就是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的规定:“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甚至有的学者认为生活的不幸和悲观主义总是与非道德主义相伴的——如果道德律令在人生意义中失去优先地位,由欲壑难填而滋生的内心混乱与痛苦就会接踵而来,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德者,得也”、“德福同一”之理。弱势群体虽然经济贫困、文化弱势、社会边缘,但作为社会的人,他们有对伦理至善的追求,有超越实然向应然迈进的道德愿望。弱势群体的幸福生活不仅是物质经济的丰裕,也包括道德的丰满和伦理的护佑,这是弱势群体真正走上幸福之路的保障。
2.伦理救助是当前弱势群体思想道德发展的要求
当前,弱势群体自身的思想道德状况存在着令人堪忧的“欠缺”,其思想呈多元化、矛盾化、复杂化的特点,具有明显的消极情绪和负面色彩。最明显的就是对其身份和生活现状的不认同和不满意,对“主人翁”的渐感陌生,对在改革中的收益程度和现在的收入状况评价不高。部分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处于“无监管”的放任状况,表征为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仇富心理,甚至出现偷盗、打架、走上犯罪等现象。
如上所述,伦理道德是人生获得幸福的手段,那么任何人都应享有这种使人走上幸福的教育,弱势群体的伦理教育就不应成为空白,他们也有权利接受这种人之为人的幸福教育,这是人权的最基本内容。所以通过伦理救助,加强弱势群体的思想建设,使其明白,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思想成长,养成明礼信、知荣辱、守法纪的良好素养,用正当的手段,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不断改变自身处境。在获得外在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人格、丰富人性,提高道德水平,最终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路径选择: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实现路向
(一)、消除制度贫困,建立公平、公正的伦理制度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制定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人先富,因此转型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对“强者”优先的,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群体的弱势。所以,弱势群体的产生是与当时社会的制度安排有关。消灭贫困,救助弱势群体,首先应消除制度的贫困,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中多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多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使制度更多的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和道德支持。尽可能使经济发展中各群体做到起点公平,程度公正,经济活动成本合理等。唯其如此,弱势群体才可以在制度的层面得以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同时在资源的层面保证弱势群体享受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权利。没有伦理的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伦理救助就不可能实现。
(二)、规范社会救助行为,实现社会救助的人文关怀
一是救助双方必须处于平等地位。人生而平等,只有经济、政治等社会符号的不同和差异,而没有人格的差距。弱势群体只是需要帮助的对象,而不是可怜的对象,因此救助主客体之间是平等的身份。代表政府或社会团体进行救助的组织和个人在救助行为中不能有高人一等的思想和行为。二是在语言和行为上要尊重和理解救助对象。弱势群体同社会其他群体相比本来在心理上就容易产生自卑、压抑、郁闷等脆弱心理。在救助行为中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就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伤害。因此更应该以人文关怀为价值归宿,渗透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真切关心、尊重和爱护。再次,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应更多地从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避免对救助对象带来人格和心理上的伤害。社会救助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是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而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救助政策,不但在程序上繁杂,条件苛刻,收入调查严格,甚至进行公示,使申请者毫无隐私可言,导致有的弱势群体为了自尊或怕受到社会的歧视,往往家庭经济再困难也不敢申请社会救助。最后,要多关心弱势群体的精神需要。弱势群体往往要承受比一般社会成员大得多的精神和社会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精呵护,给他们更多的精神关爱,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通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他们送温暖,送关怀,为他们提供释放压力的机会和渠道。
(三)、加强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实现弱势群体的“内源”发展
弱势群体救助应重点放在其自身能力的开发上。1959年,美国学者奥斯卡-刘易斯首次提出“文化贫困”的概念,认为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结果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点等,即“贫穷亚文化”。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就会对生活其中的人产生影响,并认为消灭贫穷首先要改造贫困文化。所以,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把“输血”式救助变为“造血”式救助,加大教育扶贫。成立专项“教育扶贫基金”,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弱势群体及其家庭子女就学无忧;特别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提高整体素质水平,能够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最终走出困境,成为生活的强者,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这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性道德出路。
(四)、强化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弱势群体自身思想素质
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必须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规律并且要联系弱势群体的思想特点。针对当前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状况,应开展丰富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道德认知,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重要性,而不是对生活随波逐流,对苦难麻木不仁,对道德践踏轻视。应通过社区、基层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对弱势群体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以及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明白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自己的思想成长和道德培养,养成明礼诚信,守法文明的良好习惯。培养他们的互助心和爱的精神,加强他们的使命感,引导他们承担人之为人的义务与社会责任。使其有对社会、对人生的正确理解,有维护心灵纯洁的伦理需要,有向往道德完善的自我诉求,有追求崇高和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最终使弱势群体在接受社会救助和关爱的基础上,摆脱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地位,融入主流社会,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文章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编辑有所删减。
编辑人:王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