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作为一种渊源已久的制度安排,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覆盖弱势群体为目标,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综观我国社会救助的理论和实践,令人遗憾地发现,当前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策性的被动救助,这种救助更多地强调从经济帮助、物质救济等层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而鲜有从伦理的角度和从救助对象自身完善的角度审视和考量当前的社会救助体制。而这恰恰是社会救助的关键所在,因为救助能否发挥作用,最终还要依靠救助主体自身的回应和认可,否则,任何救助都只能是暂时的,浅层次的救助,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
在进行政策性物质救助的同时,必须强化伦理救助。
一、提出一个概念:伦理救助及其相关
伦理救助是指在社会救助中运用伦理的手段,通过伦理的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心理与生理、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道德关怀和帮助;同时,在社会救助中更多
关注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充满伦理关怀的制度安排,积极开发救助对象自身的道德资源,
唤起弱势群体心中的道德意识,
提高其自主、自立能力,培养其自尊、自强的伦理精神,
在自助与他助的共同作用下,最终使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的一种社会救助。
伦理救助有个两层面:一是救助的手段和方式要充满伦理精神,也就是救助手段和方式的伦理化;二是救助内容要体现道德成长和伦理内涵。即注重弱势群体的精神、思想和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在需求和帮助
,
使弱势群体在接受物质救助的基础和前提下,不仅摆脱经济、政治、文化的弱势地位,而且能够不断追求自我完善,维护心灵纯洁、消除道德贫困、根治人格异化,最终实现自身的和谐、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
社会救助应包括政策性物质救助和伦理救助两种救助,二者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其中政策性物质救助是基础,是伦理救助的载体,而伦理救助是政策性物质救助的重要手段、方式和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政策救助得以最终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现实诉求:弱势群体伦理救助之必然
当前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是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一种救助。这不仅表现在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理论探讨上(研究成果过多地关注政策性物质救助),更经常表征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使本应充满“温情脉脉”的救助活动经常披着一件冰冷的外衣,降低了社会救助的应有功能。
(一)、弱势群体对伦理救助的呼唤
弱势群体不仅是需要物质帮助的对象,更是理解、友爱、平等、尊重的伙伴和需要教育的对象。他们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对社会、对人生的理解和追求。但现实的社会救助中伦理救助缺失:在救助方式、方法上,缺少人文关怀。有的地方政府和团体把救助对象看成社会的底层人群,没有给予充分的人格尊重。救助主体与救助客体之间仅仅是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而不是理解与被理解、关爱与被关爱的关系;在救助内容上,侧重物质的救助,很少注意到弱势群体的思想、伦理以及心理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和帮助。有的地方政府把对弱势群体救助活动仅仅看作一种捞取政治资本的面子工程,形象、政绩工程,救助仅局限在必须的物质方面(给钱、给物),而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社会主体,也有对美的向往和提高自身层次的需要,有完善自己,摆脱困境的伦理诉求。因此
在社会救助中常常造成弱势群体思想道德教育的空场,导致部分弱势群体理想信念迷茫、道德行为失范、公德意识淡薄,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救助程序上,手段高于目的,程序重于内涵,救助程序僵化、呆板,缺少道德关爱和伦理考量。
(二)、对弱势群体进行伦理救助的道德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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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救助是弱势群体超越实然、获得人生幸福的保障
从道德需要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人的本质需要之一,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得社会认同的标签。道德对个人来说不再是一种束缚和限制,而是一种需要和享用;从道德权利的角度来看伦理救助是主体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它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公平对待。也就是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的规定:“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甚至有的学者认为生活的不幸和悲观主义总是与非道德主义相伴的——如果道德律令在人生意义中失去优先地位,由欲壑难填而滋生的内心混乱与痛苦就会接踵而来,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德者,得也”、“德福同一”之理。弱势群体虽然经济贫困、文化弱势、社会边缘,但作为社会的人,他们有对伦理至善的追求,有超越实然向应然迈进的道德愿望。
弱势群体的幸福生活不仅是物质经济的丰裕,也包括道德的丰满和伦理的护佑,这是弱势群体真正走上幸福之路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