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活动中,时常会有一些代理人、代表人利用紧密的商业合作或因担任重要职务等特定关系了解、掌握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后,进行恶意抢注。下文结合两个案例,对未注册商标被
代理人、代表人
抢注后的应对措施进行说明,敬请关注!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一:第11028094号中银私享汇商标无效宣告案
第11028094号“
中银私享汇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至诚通天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0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中银私享》刊物的制作发行商,对该品牌非常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图:《中银私享》刊物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高端客户专享杂志合作协议。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委托,向申请人高端客户发行《中银私享》高端客户专享杂志。该杂志主要内容是介绍、报道申请人以“中银私享”名义组织、安排的各项会议、文化交流活动。该项协议得到实际履行,成功发行了若干期《中银私享》杂志。同时,在案证据还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以“中银私享”名义安排组织了若干次客户会议、展览等活动,中银私享构成申请人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项目上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后,且并未得到申请人授权,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双方后来就争议商标权益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将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但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不配合履行该补充协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二: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福建新东阳体育娱乐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新东阳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尔夫球场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原异议人从未在与复审商标指定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创始人麦石来注册新东阳及含有新东阳文字的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主要理由及复审中的主要意见是:新东阳为原异议人商标、商号,系其独创,具有很高知名度。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异议人属于代表关系,其在未得到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设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将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构成恶意抢注行为。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由于麦石来曾为原异议人的副董事长,现在仍为其董事、股东,并且曾担任由原异议人投资的上海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此能够认定麦石来与原异议人形成代表关系。同时,本案申请人系麦石来所设立,其行为与麦石来具有主观的合谋,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麦石来的行为。麦石来以其实际控制的申请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故申请人可以视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称的代表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高尔夫球场设施、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原异议人的新东阳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餐厅业、旅馆、饭店业等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申请人在未经原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之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