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韩某入职某老人院担任护理员从事照料老人工作。
入职时,韩某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现住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韩某提交的其拍照留存的《员工入职登记表》(A4纸,另一面空白),老人院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原件,A4纸,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 ),均为打印文字,双方对《员工入职登记表》的韩某个人基本信息内容一页均认可,
但韩某对老人院提交的背面内容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予认可,
陈述其在签订入职登记表时并无所谓的“约定责任与义务”内容,认为是老人院之后自行打印添加,申请进行鉴定。
本案诉讼前,韩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人院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裁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老人院与韩某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关键在于老人院所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份证据一面为《员工入职登记表》,
均系韩某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底部为填表人、日期的确认,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打印内容,除形式上体现为一页纸张的正反面外,无法体现系老人院与韩某就双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确定而共同签订的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文件,因此,对于老人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支持老人院给付韩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但用人单位往往出于各种考虑,仍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尤其是养老院、餐饮等服务行业,企图规避自身责任。而在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又会以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文件予以抗辩,本案即是典型代表,因此,该类文件能否认定为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成为案件审理焦点。
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要素,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进行判断,是否包含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其次,判断该入职登记表是否为双方合意。本案中,劳动者基本信息内容一页有劳动者签字,但另一页事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却均为打印字体、无签字确认,且与劳动者所持版本也有不同,无法体现出劳资双方就提供劳动、劳动报酬等关键要素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也无法以此认定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天津红桥法院/仲裁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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