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胶济客专沿线通信铁塔超高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通信铁塔超高 一体化办案 类案整治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铁路沿线通信铁塔倒杆距离不符合规定危及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案涉利益主体多、监管行政机关层级高的问题,省级检察机关统一指挥,两级铁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职能作用,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推动系统解决同类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胶济客专是我国开通运行较早的客运专线,横跨济南、淄博、潍坊、青岛四市,与济青高铁、京沪高铁、青荣城际等多条线路实现互联互通,是全国“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济南、淄博两市的胶济客专下行K293+300、K310+480等7处沿线地方通信铁塔高度超限,一旦倒伏侵入铁路安全界限可能导致与列车碰撞事故,严重危及铁路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由于通信铁塔牵涉利益主体多,产权单位既有国有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同时铁路安全保护区施工技术要求特殊,整改难度大,相关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铁检院)到辖区铁路站段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专题调研时,发现上述7处通信铁塔安全隐患线索。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工务段(以下简称淄博工务段)先后多次向铁塔产权单位发函要求整改,均未果。两级铁路检察机关(以下简称铁检机关)经初步现场勘查,线上线下调取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分别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和属地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座谈交流,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最终明确被监督行政机关为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所在地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为协助履职单位,非独立行政主体。
因该案行政监管机关为省级单位,经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铁检分院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成立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运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既充分发挥基层院属地优势,主要承担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又发挥上级院沟通协调作用,联系对接行政监管机关,形成上下一体办案的有效工作合力。办案组先后6次前往现场实地勘察,聘请技术人员现场测量评定,听取铁路企业及铁塔产权单位意见,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及时固定证据。与行政监管机关、铁塔产权单位、铁塔使用单位等座谈沟通4次,厘清案涉各单位的整改责任。
2024年7月2日,铁检分院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通信铁塔高度和稳定度均符合规定要求,并对辖区内其他通信铁塔开展排查和统一整改,彻底杜绝安全隐患。同时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巡查,明确责任单位定期检修养护。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整改落实措施,筹措整改资金130余万元,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对淄博市5处通信铁塔予以原地降高,对济南市2处通信铁塔予以异地迁移。工作整改期间,山东铁检机关积极帮助路地双方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瓶颈问题,铁检分院协调铁路企业提供合理天窗时间,并赴现场督促整改,帮助确定合理施工路径和作业方法;青岛铁检院针对超限作业车辆损毁农田情况,有理有据协调赔偿数额,耐心细致释法说理。8月27日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书面回复,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并完成整改。8月29日铁检分院组织省通信管理局、省环治办、淄博工务段、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到现场察看验收,认定通信铁塔整改达标,各方对铁检机关工作推进力度和行政机关整改成效予以肯定。8月30日铁检分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铁检分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省内联合开展铁路沿线通信铁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推动类案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铁路运营安全。2024年以来山东铁检机关另督促整治相关问题隐患9处。山东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各基础电信企业强化与铁路单位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强对铁路沿线通信铁塔等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巩固扩大整改成果。
【典型意义】
“交通强国,铁路先行”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均为国家级战略,统筹协调好两者关系考验检察机关的担当和智慧。铁检机关发挥跨行政区划职能优势,运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办案中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积极搭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铁路企业协同共治平台,消除信息和行业壁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帮助协调解决瓶颈问题,及时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通过专项排查整治推动构建路地协同、共建共享、护航铁路安全工作大格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贵广高铁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高铁运行安全 地质灾害隐患 “检监企”协作配合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铁路沿线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危害高铁运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构建三维模型展示现场破坏程度及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促使行政机关充分认识铁路安全风险隐患,以公益诉讼办案协同推动隐患消除,健全完善“检监企”协作配合机制。
【基本案情】
贵广高铁是连接我国西南、华南地区的高铁大通道,也是“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兰州(西宁)至广州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时速300km/h,在促进西南与华南地区往来交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12月,铁路企业发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有关部门未与其协商和签订安全协议,对贵广高铁K591+227~+500下行路堑栅栏外2-150m山坡上的松树进行砍伐,沿线村民使用勾机刨根松土,坡面斜度大且裸露面积广,遇强降雨易发泥石流隐患,影响行车安全。2024年1月以来,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高铁基础设施段(以下简称桂林高铁段)对接、发函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但进展缓慢,只临时采取实时监控等措施进行管控。至2月底,山坡地表裸露面积进一步扩大至40000㎡,覆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外,局部裸露坡面正对线路、涵洞汇水面积超上万平米,坡比1:1-1:1.8,表层土壤松散软,致使该区段日通行的82对高铁动车面临溜坍滑坡、泥石流侵入铁路线路的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宁铁检分院)会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南宁局)、平桂区政府和桂林高铁段等单位实地查看现场,并于3月1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向属地政府和铁路企业调取有关书证、询问有关人员、向铁路专业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咨询专业问题,同时使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方式对现场进行详细扫描,形成三维模型,查明因贵广高铁该区间的山坡被伐树松土,表土松散软,2个排水沟、下穿排水涵洞被部分树干树枝以及泥土滑坡堆积覆盖堵塞,3处裸露边坡上部已现部分土质塌方,极易吸水饱和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属地区政府负有整治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问题、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等职责。为及时推动问题隐患整改,发挥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职能,南宁铁检分院遂于3月20日向该区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铁路护路联防职责,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贺州市人民政府,争取上级行政机关支持与帮助。
该区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和实施应急方案,投入近百万元清理枯木枯枝51车、浮土约30000m³、修建排水沟5条,树立钢木防护栏和缓冲带5处,边坡播撒草种、植树复绿面积7000㎡,与铁路企业建立24小时驻点巡守制度,汛期期间派出200余人次重点巡查,确保安全度过汛期。南宁铁检分院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依法跟进监督,组织广州监管局、铁路企业等前往现场对阶段性应急整治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督促其进一步采取永久性措施彻底解决隐患风险。9月底,该区政府在冲沟汇水处修建了一座总长度35m、高5m的混凝土拦砂坝。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重点地段悬挂横幅标语、派出宣传车巡回宣传,不断提升沿线群众的铁路安全意识。经聘请的铁路、水土保持和地质等方面专家进行评估和铁路单位验收以及南宁铁检分院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勘验,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隐患确已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于同年11月终结案件。
南宁铁检分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依托“检监企共建”平台,与广州监管局、国铁南宁局进一步完善《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守护铁路安全的意见》,建立健全线索移送、协同行动、评估验收等多项工作机制。机制建立以来,三方协同开展了多个专项整治,推动解决广西高、普铁各类隐患90余处,保障了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典型意义】
铁路沿线施工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在广西等南方地区尤为突出,曾引发事故,对铁路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检监企”共建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协同履职长效机制,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格局。积极探索将铁路单位对隐患的认定及专业评估验收意见作为立案和结案的重要参考,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认定难导致立案依据不足、结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阜淮铁路沿线违建加油站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危化品监管 路地协作 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擅自侵占铁路用地建设并经营加油站,危害铁路运输环境安全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等方式,凝聚路地各方力量,合力推进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整治,切实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基本案情】
阜淮铁路是国铁I级线路,其列车最高时速120km/h,日发旅客列车20.5对以及货运列车66对,对连通皖西北和长三角地区、加强区域交通联系、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位于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境内的某柴油加油站距离阜淮线下行 K84+978下行线外侧15米,日常销售、存储柴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铁路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移交的本案线索逐级交办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凤台县检察院),该院初步调查后于同年1月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与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合肥铁检院)联合开展实地勘验、走访询问及专家评估等方式查明,案涉加油站自2020年以来不断扩大占地面积,建有加油站棚254.3m²,地下储油罐175.7m²,两处自建房合计220.7m²及加油机3台。该加油站修建时未征求铁路监管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彩钢瓦围栏距离铁路路基坡脚8.3m,地下储油罐距离铁路路基坡脚31.8m,加油机距离铁路路基坡脚20m,违建房屋距离铁路路基坡脚11m,均处于铁路用地范围内,对铁路沿线运营环境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2024年5月13日,为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组织召开由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凰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听证评议认为,针对加油站造成的铁路运营安全隐患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自规局履行对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的监管职责,由凤凰镇政府履行对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职责。
2024年5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分别向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责令案涉加油站停止侵占并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建议凤凰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同县自规局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制发检察建议后,因案涉加油站已在当地经营多年,且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关停问题,整改技术要求高,推动实施难度大,凤台县检察院遂会同县自规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为推进整改,2024年5月22日,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牵头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并邀请危化品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参加,会商制定了可行性整改方案。会后,凤台县检察院协同凤凰镇政府多次与加油站业主当面释法说理,获业主理解配合。在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力推动下,案涉加油站、地下储油罐、加油机及周边违建房屋等于同年7月10日拆除完毕。同年7月15日,县自规局、凤凰镇政府分别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为跟进监督整改工作成效,2024年7月31日,凤台县检察院会同合肥铁检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评估评议认为,案涉加油站及相关危险物品场所已拆除完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已消除,现场符合铁路运营安全标准,凤台县检察院遂于同年9月9日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凤台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推动县自规局、县交通运输局、属地政府开展全县铁路沿线运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行政机关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勘验现场25处,消除铁路安全隐患19处,有力维护了地方铁路运营安全。
【典型意义】
加油站经营的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在铁路沿线违规修建加油站,是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一类隐患。经营加油站利润高、监管主体多,整改难度也相对较大。检察机关加强路地协作,通过公开听证、圆桌会议方式,厘清行政机关职责,向最能推动问题解决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依托府检联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理解支持,凝聚整改合力,推动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硬骨头”问题解决。同时,强化跟进监督,延伸办案效果,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整治,以高质效办案助力铁路行业综合治理,护航铁路运营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杭甬高铁天然气管道违规穿越车站咽喉区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天然气管道 车站咽喉区 府检联动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天然气管道违法穿越车站咽喉区危及铁路运行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加强路地检察协作,以公开听证凝聚整改共识,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整改中的难点堵点,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地方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安全隐患整改既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又兼顾群众正常用气需求,形成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提升治理效果。
【基本案情】
杭甬高铁是我国“四纵四横”快速客运通道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余姚北站是杭甬高铁沿线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日发旅客列车131对,日发客量3.2万-3.6万人次。2012年,余姚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天然气公司”)违反《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铺设的2条天然气管道穿越杭甬高铁余姚北站咽喉区,至2023年11月仍未整改处理,存在高铁运行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线索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姚市院”)办理,并指导该院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办案组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工务段(以下简称“宁波工务段”)协助下,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工程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查明市天然气公司在未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情形下,在杭甬高铁K264+728、K265+198米(余姚北站咽喉区内)铺设2条天然气管道,且管道埋设深度小于1.8米,未采取套管等保护措施,不符合《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危害铁路运行安全。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城市天然气设施建设具有监管职责。余姚市院遂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论证天然气管道穿越车站咽喉区造成事故隐患的危害性,办案组邀请铁路桥梁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从项目建设次序、设计规范、法律规定等层面论证车站咽喉区属于严禁穿越油气管道地带,并通过分析影响铁路安全的技术参数、天然气管道爆炸造成的震动系数等,充分论证天然气管道穿越车站咽喉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具有整改迫切性。听证会认为,因案涉管道服务周边1.1万用户日常生活用气,应在保障居民持续稳定供气需求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管道迁改方案。
2024年6月26日,余姚市院向余姚市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住建局责令市天然气公司制定管道迁改方案,并在征求宁波工务段意见基础上,组织燃气、市政等领域技术专家对迁改方案进行评估。因迁改工程涉及立项、规划、选址、招标等多部门多环节,经余姚市院与市住建局专题报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3日召集住建、财政、交通、规划等职能部门及市天然气公司、宁波工务段举行整改工作协调会,明确出资及施工主体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快完成审批备案及政策处理工作。2024年10月,管道迁改工程正式启动,市天然气公司投入496万元,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外另行铺设2906m中压燃气管道,与沿途已建管道碰接,保障周边居民用气需求。同时对原穿越车站咽喉区的管道作截断废弃处理,彻底消除列车运行安全隐患。
为巩固整治成果,提升穿跨越及并行铁路燃气管道和铁路运行安全水平,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宁波工务段与市天然气公司签订《关于建立“气铁联动”联合巡查机制的协议》,实现日常巡查信息共享、安全信息互通、应急处置联动,长效确保气铁运输安全。
【典型意义】
铁路和天然气管道作为民生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针对天然气管道违法穿越车站咽喉区问题,地方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专业监督的联动优势,通过联合调查、专家论证等形式提升监督精准性、规范性;协同行政机关以专题报告推动政府召开协调会议,进一步凝聚整改共识、加快整改进程。整改过程中兼顾民生需求,推动建立气铁安全系统治理机制,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林密铁路沿线矿山企业违规堆放尾矿废料侵占河道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尾矿废渣侵占河道 现场评估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选矿厂尾砂等废料堆放在铁路沿线进而侵占河道、危及铁路安全且责任主体多、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林密线铁路是黑龙江省重要的干线通道,承担着大宗商品及物资运输等重要任务,对沿线地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鸡西市麻山区小土顶村辖区内,紧邻铁路安全保护区存在一处选矿厂,该厂将挑选石墨后产生的约200000m³尾砂等废料,集中堆放在选矿厂东侧事故池靠河道一侧边缘,距河道下游铁路线路168m,因该事故池容量不足,不断堆放的尾砂等废料持续侵占振兴河河道,致河道变窄5m,严重影响汛期泄洪,且侵入河道的尾矿废渣易随河水冲击下游铁路线路,威胁铁路运行安全。鸡西市麻山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河道管理主管部门,怠于履行清理疏浚河道保障铁路行车安全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牡丹江铁检院)收到铁路企业反映的线索后,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发现位于鸡西市麻山区中国铁路林密线K38公里铁路桥涵上游168m处某选矿厂侵占河道构筑事故池,池中堆放了大量废料,导致该区段河道自然形态发生较大改变。牡丹江铁检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调查。查明该事故池是经过审批建设的合法构筑物,但该厂违规使用事故池,将日常生产中产生的约200000m³尾砂废料长期堆放在池内,因事故池容量不足,致使废料溢出事故池侵入河道,造成河道宽度由12m变窄至7m,进入汛期事故池会阻碍河道行洪,极易引发洪峰冲毁或淹没下游铁路桥梁,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2024年4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牡丹江铁检院向鸡西市麻山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河道被侵占情况进行整治,消除铁路安全隐患。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启动河道清理工作。鉴于该案涉及行政机关、铁路企业、民营企业三方,整改难度大,牡丹江铁检院牵头组织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协调各方涉案单位相互协作配合、优化整治方案。与会各方综合考量河道周边地貌、铁路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厂区内部实际情况等因素,对事故池改迁可行性、河道清理难度、整改标准及资金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事故池所在河道区域治理初步方案。期间,牡丹江铁检院多次联合铁路企业及当地农业、应急、环保等部门,对采矿厂及相关企业开展“综合体检”,结合当地雨季汛期时间,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持续跟进整改情况。
6月11日,该局回函称,选矿厂已将事故池内废料全部清空,河道宽度已修复,行洪能力恢复正常。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铁路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确认河道已恢复,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隐患已经消除。铁路企业表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河道管理职责,仅用2个月时间就解决了长期困扰铁路部门的跨河铁路桥涵安全隐患,为铁路行车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
【典型意义】
在跨河铁路桥上游侵占河道修建事故池等构筑物,不仅影响行洪安全,也对铁路运输造成巨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同时,更加注重整改质效,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踏查、勘测数据,并召开整改推进会,协调涉案单位厘清各方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综合考量铁路安全、企业生产、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研究制定最佳整改方案,推动安全隐患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京广铁路湖南省永兴县公跨铁危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跨铁危桥 协同履职 检察听证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被鉴定为四类危桥的公路上跨铁路桥梁经多次延期仍未在规定期限拆除,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铁路检察机关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优势,通过上级院指定管辖,与属地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一体履职,督促、协同路地、军地相关职能部门异地快速联动、检政企同向发力,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京广铁路是国家一级电气化铁路繁忙干线,贯穿北京至广东6个省市,日通行列车约240对,是重要的南北铁路交通大动脉,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京广铁路K1850+447处公跨铁桥梁(位于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以下简称马田圩桥)上跨京广铁路,也是公路交通大动脉107国道主干线的重要桥梁。该桥建于1989年,因长期缺乏管理维护,桥台及T梁均出现裂缝、桥台下沉、桥面露筋起壳外鼓,2022年7月被鉴定为四类危桥,有引发桥梁坍塌、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2023年8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危桥纳入第一批铁路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地方产权单位拆除重建,截至2024年7月该危桥仍未拆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铁监管局)函至郴州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要求尽快采取措施及时整治马田圩危桥隐患,并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广铁检察分院)、广铁监管局和广铁集团共签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铁检院)。衡阳铁检院通过现场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参加现场会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查明马田圩危桥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京广线铁路运行安全和107国道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了解到广铁监管局和相关行政机关正在协调解决此问题,因此衡阳铁检院对该线索暂未予立案。2023年11月,广铁监管局联合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召开协调会明确,通过拆除重建方式消除马田圩危桥重大安全隐患,由地方政府负责桥梁拆除重建并承担相应费用,铁路单位做好支持配合工作。2024年1月8日,广铁监管局对危桥整治工作挂牌督办,要求郴州市人民政府确保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桥梁拆除。2024年6月,因无法按期拆除危桥,属地政府请示广铁监管局延期至9月15日拆除。截至2024年7月中旬,施工单位仍未提报施工方案、未申请开工手续、未与工务、供电、电务、车务等铁路单位签订涉铁施工安全协议、代管协议,涉铁杆线未搬迁,桥梁拆除工作仍未实质开展,拆除工作严重滞后,极有可能无法按期拆除,施工单位在前期施工准备中发现该桥处于恶化为五类危桥阶段,及时消除马田圩危桥重大安全隐患具有现实危险性、必要性、紧迫性。衡阳铁检报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于2024年7月对永兴县交通运输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尽快推动危桥拆除工作实质开展,衡阳铁检院将调查、立案情况通报广铁监管局,促成广铁监管局联合省交通厅于2024年7月25日第二次召开协调推进会,会议再次明确各方职责、要求主动接受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并将危桥拆除期限再次延至10月31日。
为确保按期完成桥梁拆除工作,衡阳铁检院对各方履职情况同步跟进监督,发函至衡阳工务段,建议其牵头铁路各单位完成涉铁施工配合工作;组织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及工务、供电、电务、车务等铁路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多次召开磋商会、现场会、督办会,明确各自权责和时限,督促各单位联合开展涉铁施工的现场调查和现场交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