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每次看到
一些不良商家,
为了一己私利,
置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
就气愤得洪荒之力都要爆发了!
这种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
更是触犯了法律。
应该得到严厉的制裁!!
近日,
建国以来最大的涉盐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1月上旬,由江苏盐务、公安联手破获的近年来案值最大、社会危害最大的“11·13”特大制售有毒有害食盐案,在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他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至两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至8万元。
网络配图
原来,自2008年2月份以来,在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一个七八平方米的小作坊里,犯罪嫌疑人王某雇用5名工人,用1台分装机,将工业用盐分装成标注“中盐加碘精制盐”字样的假冒小包装食盐出售,在北京丽泽桥汽车站通过长途客车以蚂蚁搬家的方式销往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等7省市,累计销售假劣食盐2万余吨、案
值金额2000余万元。
不要认为这事发生在外地,
离咱们很远,
其实在淄博同样有因涉盐违法而栽了的!
日前,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十几人分别获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在去年8月份的庭审现场,十几名嫌疑人被集体指控,他们涉嫌利用工业盐冒充食盐出售给消费者。嫌疑人王某某通过伪造合同,购进了大量的工业用盐,然后再以比较低的价格批发给其他几名嫌疑人。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提问:你卖给他们的盐,都是从哪里买的。嫌疑人王某某回答:我卖给他们的盐,都是从我们那里一个叫吴某某买的。这名嫌疑人王某某通过伪造合同,购进了大量的工业用盐,然后再以比较低的价格批发给其他几名嫌疑人。但是,这些嫌疑人都没有把工业盐用在工业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通过视频咱们再来回顾一下当时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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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工商局、淄博市食药督局、淄博市盐务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全市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工业副产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这些违法行为,四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