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管道发生堵塞,屋主王先生外出时,污水从卫生间泛出,泡坏了新装修的房子。事发后,他要求物业赔偿时,对方称“物业公司不是排污管道的直接使用者,我们已经告知住户不能往下水道倾倒装修垃圾,要赔偿,得找使用管道的各用户!”昨日,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起对小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王先生的损失,由物业公司赔偿。
案件:公共管道堵塞污水泡坏新房子
2014年10月,王先生与兰州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海亮滨河壹号”小区房屋一套。2016年1月4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写明:“甲方(海亮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1.电梯;2.区域内市政:室外上下水管道);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2016年5月,王先生的房屋装修完毕并交付使用,装修费为151913元。2016年6月16日,王先生一家离开家。6月24日,邻居发现污水从王先生家中流出,并告知物业。后王先生亲属打开房门后,发现整个房屋被从马桶中溢出的污水浸泡,部分屋内装修及家具受损,冰箱、洗衣机下部进水。后经海亮物业疏通,堵塞的位置为楼房二层楼板下排水主管道“U”型弯口处,属于室外公共管道。
物业:推脱责任不予赔偿
事发后,王先生要求海亮物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赔偿遭受的损失。海亮物业推脱责任不予赔偿,王先生将海亮物业告上法庭。
2016年11月16日,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财产损失评估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甘肃众城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装修损失41458元,家具损失15097元,合计56555元。
法院:物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海亮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负有日常维护、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小区下水管道定期清理疏通。本案中被堵塞管道的部位为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水排污管道,属公共设施。
海亮物业辩称,其尽到了向业主告知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垃圾或抛弃杂物”的义务,并在发现房屋被浸泡后第一时间通知业主。但物业公司更重要的服务职能是承担起对小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海亮物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定期对公共排水排污管道检查疏通,故对王先生因污水浸泡所遭受的损失,海亮物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先生主张的装修损失41458元,家具损失15097元,合计56555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冰箱、洗衣机、地板砖损失按购买价的70%赔偿即35683.48元,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甘肃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先生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等合计71555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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