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南文昌法院审结的一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牵扯到三年前的买卖纠纷。亮哥和阿通在饲料销售与购买上存在的纠纷,涉及销售报酬款、货款及运费等问题。经过诉讼,文昌法院揭示了买卖真相,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强调民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及起因
亮哥和阿通之间的纠纷始于三年前,涉及饲料销售和购买。亮哥起诉阿通要求支付销售报酬款及运费。
关键观点2: 双方的争议焦点
亮哥主张销售代理合同关系,要求支付报酬款;阿通则认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按照约定给予优惠待遇。双方对事实真相存在争议。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及判决
文昌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强调民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亮哥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案件启示
案件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当事人应积极应诉,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文
2024年7月9日,亮哥一纸诉状将昔日生意伙伴阿通告上法庭,
要求阿通向其支付销售饲料报酬款48520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中,亮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阿通向其支付2426包饲料的运费4852元(每包饲料按2元计运费)。
亮哥称,阿通从事鱼饲料销售生意,从2017年9月份起至2018年10月份止,阿通将饲料拉到亮哥处由亮哥代为销售,双方约定按每包20元的报酬给亮哥。阿通共向亮哥送货2426包,按每包报酬20元计算,应得报酬款48520元。
对于亮哥“代为销售”的说法,阿通完全不认同,并辩称,亮哥当时养鱼向阿通购买鱼饲料,阿通为了支持亮哥养鱼,便同意“老客”亮哥赊账。后亮哥称其亲戚也养鱼,阿通便同意亮哥及其亲戚赊账并供应鱼饲料,但由于阿通不认识亮哥的亲戚,为了让买卖更加便利,双方说好由亮哥一个人负责拿饲料,亮哥将收取的全部货款支付给阿通(运费由阿通承担)。自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
阿通共向亮哥送货2426包鱼饲料,
双方口头约定按养鱼周期为付款的周期,在亮哥每一笔饲料款结账付款的时候,阿通都给予亮哥每包20元的优惠。但因亮哥
拖欠饲料款至今已经有5年之久,
严重违约,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所以没有上述的优惠待遇,亮哥所主张的销售饲料报酬款48520元,本质上是优惠待遇,并非无中生有的“报酬款”。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今日的原、被告是三年前的被告和原告。
原来早在2021年,阿通曾作为原告将老顾客亮哥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亮哥基于买卖关系
向其支付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的鱼饲料款274950元。
当时,亮哥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作答辩。判决下来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经过法官拿两案对比,阿通与亮哥双方一致确认,
对2426包鱼饲料未付的货款纠纷,文昌法院在202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已进行处理。
销售代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本案中,阿通与亮哥之间没有书面销售代理合同,也没有书面买卖合同,
亮哥提交在案的证据证明了双方供货和部分结算货款的事实。
在202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中,本院对案涉2426包鱼饲料未付的货款,已确认阿通与亮哥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确定亮哥具有应向阿通支付货款的义务。现亮哥主张其与阿通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但阿通否认双方存在销售代理合同关系,
亮哥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承办法官驳回亮哥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当事人消极应诉不能“瞒天过海”,只是“掩耳盗铃”,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举证期、法庭调查等环节均有其存在的意义,真理越辩越明,无论自己的主张是什么,积极应诉以防审理中只听“一面之词”,才能促使承办法官厘清责任、查清事实,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昌法院
审校:李亚珠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