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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监管理念的重构——兼论政府在金融业监管中的职能与定位

人大经济论坛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3 20:43

正文

本文作者武长海是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教授。文章主要讨论了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业监管理念的重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新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挑战;接着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构理论框架;最后分析了政府在金融业监管中新的职能与定位。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进一步融合,金融风险展示出了新的特征和内涵,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置这些风险,一旦风险进一步扩散成金融危机,将给整个社会和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例如,资本投入、股市调控、互联网金融管控等都是高风险、高技能的,如果管控不力,就会发生问题甚至大问题,严重的会影响社会稳定。一段时间以来,股票市场、互联网金融等方面连续发生的重大事件,一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挑战,首先应当从理念的深度和高度进行探析,继而在监管理念上率先提出完善之策,以使重新设计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具备科学的依据,并在普遍认同下获得支持并实践。同时,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下,能够重新确定政府和资本和金融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政府作为监管主体的定位和职能。

一、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构

复杂系统研究专家尤金•维格纳指出,大而复杂的经济和社会体系在巨大的正反馈和不可预测性的作用下会显得非常脆弱。耶鲁大学著名组织学理论家查尔斯•佩罗在其著作《正常事故:与高风险科技共存》(Normal Accident:Living with High-RiskTechnologies)中,指出在一个高度复杂、紧密的系统中,事故属于正常事件,根本无法避免。只要系统不太复杂,我们就能够预防单一事故或者意外的发生。一旦系统发展大高度互联的阶段,当发生多重故障时,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了,眼睁睁地看着事故发生,甚至灾难降临。

可以说,在过度互联的环境下,即使存在类似“控制棒”机制,一旦失控情况太过严重,控制机制也会变得形同虚设而无用武之地。事实也正是如此,政府仅仅靠降低利率根本无法振兴经济,能做的只有救助银行体系,购买不良资产和拯救汽车产业。因此,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我们需要从减少系统中的正反馈的角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通过削弱甚至破坏其中的互联关系,减小系统中的风险放大效应。

二、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与定位

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职能与定位如何确定?确定的原则是什么?以美国为例,时任美联储呼吸格林斯潘曾自信地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会使美国的劳动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因此,他所推行的宽松的货币政策不会像历史上的其他政策刺激那样推高美国的物价和资产价格,也不会造成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互联网和金融创新已经将经济周期这只老虎关进笼子了。但事实的后果是,这种人为干涉金融市场,最终没有逃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政府作为监管者,必须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自身的规律和本质。

互联网背景下金融市场自身运行规律是什么呢?首先,金融监管者应当尊重正确分析和防范信息传播所带来的系统系金融风险。信息的传播和风险的传递出现“过度互联”和“正反馈”效应,政府监管层在这样的环境下能够做的是减少“过度互联”和“正效应”,减少系统系风险的传播。其次,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应当尊重金融市场主体的“风险配置”能力。第三,监管者在制定政策时,多运用“激励相容”工具,使其成为一种间接而有效的监管工具。因此,在处理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政府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金融市场的征信体系上和信息供给上,而不能代替市场做决定。减少“政府的控制幻觉”。

(一)政府监管理念变革:以“风险配置”取代“风险防范”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金融创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明,金融风险也是一种可资利用的“资源”,同样存在着风险的“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化的风险资源配置可以直接节约社会资金资源的占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技术的进一步融合,金融机构的社会经济职能逐渐“进化”为资金资源配置中介和风险资源配置主体双重角色。相应地,金融风险的市场化配置,也成为金融监管的有益补充,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显然,在风险配置市场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已经演化成为互补而不是斗争的关系:

第一,现代金融监管是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其根本点在于通过外部干预使金融风险被控制在一个适宜水平。金融创新的发展促使风险配置市场的形成,利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风险,客观上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水平,市场自身的约束成为风险监管最有利的补充。

第二,金融创新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依赖于风险配置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外部干预,缩短市场自我演化的时间,规范市场行为,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风险配置市场的发育和保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互联网背景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论将得到广泛运用

在对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设计时,首要原则是,除了消极的惩罚,监管者需要用积极的激励去鼓励行业参与者的理智行为。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个人和机构对奖励和惩罚的反应并不相同,或者以完美的理性反应,所以政策制定者需要合理地使用奖惩以实现监管目标。制裁金融非法行为时,虽然罚款和刑罚在心理上,政治上和行政上,可能更令人满意,但远期来看,激励能更有效地预防和纠正这种非法行为。正确设计的激励机制可以成为规制个人和机构面对复杂局面的非常强大的监管工具。

在个人层面上,政策制定者可以构建将高管薪酬与风险管理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管拓展其焦点,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追逐短期利润上。金融危机之前,许多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倡导股权激励作为促使股东与高管利益一致的有效工具。理论上讲,股权激励会产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更好的公司治理。但在实践中,股权激励带来的总是与业绩不符的高管薪酬显著提升;股权激励也刺激了高管过度的冒险行为,其严重损害了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在金融危机前夕,相较于非金融机构的高管,金融机构的高管们获得巨大的股权激励。比如,金融危机爆发前,持股最多的金融高管是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Countrywide的总裁。金融危机后,这些公司被公认为从事了过度冒险行为。

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学者和业内专家建议将次级债、长期股权、和一篮子代表性证券(representative baskets of securities)引入高管薪酬方案,以更好地平衡(高管)利润动机与风险管理动机。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机构也颁布了有关优化高管薪酬结构指引,以打击通过诸如薪酬递减机制(compensationclaw-backs mechanisms)从事的轻率、短视投机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须构建恰当的激励相容机制来鼓励高管更好地平衡逐利的短期欲望与风险管理的长远利益。

在制度层面,政策制定者也可以使用激励机制来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鉴于网络空间威胁带来的互联网金融的脆弱性,监管目标之一便是网络安全。要实现此目标,以惩罚为基础的监管路径就是,对那些未能遵守网络安全方面的政府强制性标准之人,征收高额罚金。以激励为基础的监管路径就是,通过提供税收减免,以红利折旧或增加费用扣除项目的方式允许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来提高行业参加者(industry participants)的网络防御。金融危机后,根据《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美国国会利用各种税收机制来鼓励企业进行资本投资以帮助刺激经济。类似的激励机制可以用来鼓励金融业参与者采取更适宜的行动,从而实现监管目标,比如,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

此外,在制度层面,政策制定者也可以创造更好的监督管理激励机制,从而使得交易遵循资本的逐利驱动,而非代理成本。作为自利的代理人,金融中介机构和看门人(如审计师、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有时会促成那些可以获得短期利益,却损害长期体制和系统稳定性的交易。政策制定者或许可以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以检查被扭曲并产生危害的费用结构,从而更好地将金融激励与监管目标统一。

构建奖惩结合的机制不应被误解为放弃惩罚以偏爱金融行业,亦不应被曲解为奖励错误的金融行为。坏而危险的金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仅靠处罚不足以弥补金融漏洞和失败。此外,环境和负外部性有时使得处罚不切实际,且适得其反。此种奖惩结合的机制促使采用更明智和积极的鼓励,以更好地管理和预防坏而危险的金融行为,而不仅仅是制裁它们。

该文在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2017年第1期上转载,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京),2016.4.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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