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者社保缴纳应遵从
“
保障基本权利,尊重自主选择
”
的原则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
罗瑞芳
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
“
新职伤
”
)自
2022
年
7
月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
7
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至今已过
2
年试点期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
2024
年
6
月底,
7
个试点省市累计参加新职伤保险
886
万人。伴随着新职伤试点工作的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政策研究司司长卢爱红表示,
“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渠道
”
。
“
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险缴纳
”
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
这之中既有
“
四川网约车司机认为在面临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的风险时感到拥有积极后盾
”
的正面反馈,亦有
“
上海外卖小哥在上海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大会上明确提出的
‘
不愿意缴纳社保,
700
元给女儿买点玩具不好吗
’
的不同声音,这些不同声音可见
新业态从业者社保
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就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缴纳,应当遵循
“
保障基本权利、尊重自主选择
”
的原则,一方面,及时总结新职伤试点中的经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分步骤、分阶段地扩大新职伤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时,不宜强制新业态从业者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一、现有制度能为新业态就业者的职业风险提供充分保障
当前,
“
新职伤社保制度
+
雇主责任险等
”
商保制度的结合,能够解决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风险问题。
“
新就业形态
”
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全新工作模式,具有用工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主要工作形态包括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他们在城市道路中穿行,主要的职业风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受伤后,如何医治及后续生活如何保障的问题。
在新职伤试点前,平台企业已经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发适合新业态从业者的商业保险,涵盖意外身故、伤残、医疗及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场景。新职伤试行后,在试点区域,新形态从业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可以获得新职伤及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因此,新业态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职业风险已基本被现有制度所落实。
二、强制新业态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有违其寻求灵活就业的初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1
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
“
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
。
可见,国家在政策上是鼓励并支持新业态从业者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理解为有强制参保的法定要求。
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
早在
2002
年和
2009
年,我国就分别启动了新农合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农村户籍人员参保率一直保持在
90%
以上,
2016
年我国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整合
,已为这些群体人员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有别于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独立社保险种。如此,会出现许多务工者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再要求他们按照一线城市高昂的社保缴费基数缴纳职工社保,无疑将为这些务工者增加生活成本、使其到手收入下降,这与务工者进城打工的基本目标完全冲突的。
“
缴纳社保不如给老家的女儿买玩具
”
的上海外卖小哥正代表了千千万万平台骑手、网约车司机的真实心声。因此,应当尊重新业态从业者的真实意愿,让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参保。如果将缴纳
职工
社保的意愿强制施加给新业态从业者,不仅与其作为进城务工者的自身需求相悖,还可能影响整个灵活就业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三、强制新业态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割裂
,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相容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传统劳动关系相辅相成,社会保险制度无法脱离传统劳动关系而存在。我国《社会保险法》系以
“
劳动关系
”
为前提来设定自身的制度结构的,法律规定中所涉及的的社会保险义务亦始终以
“
职工
”
为基础,即只有依附于企业的职工才可以为社会保险义务所覆盖,才可被认定为是特别值得保护的。
而对于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来说,其工作特性表现为
“
按需接单、不按标准工时上班、无固定工作地点、考核源于客户评价而非规章制度
”
,这些特性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新业态从业者看中的灵活性、机动性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与较强依附性、稳定性的传统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制度均不相容,若要求新业态从业者缴纳以传统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将导致社会保险制度适用的基础丧失,使得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割裂、分离。
四、
新业态社保制度应统一施策且
不宜在其他社会保险上简单移植新职伤做法
新就业形态发展初期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领域,较为典型的是快递、货运、网约车、外卖配送、家政服务、网络直播等,随着数字技术与各行业融合,新就业形态的覆盖范围遍布各个领域,且不断由简单操作向专业技能转变,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类、多媒体和创意工作类、文书服务与数据录入类、写作与翻译类等各种职业类型逐步走向平台化,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的就业类型日趋丰富多样。长期来看,为保证新业态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应兼顾所有就业形态和就业群体的保障需求,坚持一致性和体系性,避免制度碎片化。因此,
应兼顾不同就业形态差异,避免仅针对某一行业特点作制度设计。比如,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用
“
按单定额缴费
”
方式,尽管适合以完成任务单为劳动形式的群体,却无法满足家政、主播等其他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需求。
新职伤试点做法主要针对快递、外卖小哥等职业特点作出,更多的是通过对平台责任属性的要求,给新业态人员提供职业保护。其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险种在险种属性、参保范围、费用缴纳、待遇享受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
应考虑不同险种属性差异,避免一刀切地作制度平移。相较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为保证职工退休之后的待遇,医疗保险则是为了保证职工非因工负伤、生病时的基本医疗救济。养老保险呈现出缴费的高门槛性、回报的高延迟性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需负担费用的特征;医疗保险则因缴费数额及年限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前述特征与仅由用人单位缴纳、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即可享受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存在显著不同,故应不同施策。未来新职伤制度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还需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重点加强细化条款修订、资金筹措、基金管理等制度建设,为更多新业态从业者筑起坚实的职业伤害保障,而非在新职伤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推广适用于其他险种、直接强制新业态从业者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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