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名称:
关于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的建议
建议人: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李承霞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承霞提交了一份关于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的建议。
一是
探索逐步落实工伤保险、社保待遇,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率,明确用工主体网络平台可以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
二是
明确劳动关系,推动平台用工法制化,通过制定法律解释、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增强法律针对新情况的适用性。
三是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成长通道,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多技能提升的机会。
针对上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表示,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工伤保险、社保待遇难落实以及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等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并介绍了人民法院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近年来,最高法通过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持续推动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政策;会同人社部联合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重点行业、重点用工模式劳动关系等认定标准;破除“连环外包”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障眼法”;畅通裁审衔接程序,实体上逐步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法律适用标准;积极支持人社部制定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支持全国总工会贯彻新修订的工会法等,不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支持有关部门推进立法工作,同步推进制定新就业形态用工司法解释,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支持人社部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同时立足审判职能,依法认定责任,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加入工会组织,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社会风险意识,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