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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唐代刑部尚书无人出身法学专业?| 王建峰

文史哲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15 18: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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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唐代刑部尚书来源于多个社会阶层。受士族政治余风的影响 绝大多数仍出身地方郡姓 其中半数以上来自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家大族;来自宗室和地方小姓者则为数不多 出身寒门者更属个别。但是 士族政治已渐趋衰落 即便是具有旧士族血统的刑部尚书 也很少通过门荫入仕 而科举考试已经成为他们入仕的主要途径 其中尤以进士科为最。值得注意的是 唐代虽然设立律学馆以培养法学专门人才 科举中又特别设置明法科来选拔法学优秀人才 刑部尚书却并无一人由明法科出身。究其原因在于 律学地位较低 明法科出身者仕途前景不佳 社会风气重视经学文章而轻视律学 来自社会较高阶层的贵族子弟竟逐明经、进士等科而对明法科不屑一顾。

作 者 | 王建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原 题 | 唐代刑部尚书的出身阶层与入仕途径

原 载 |《文史哲》2013年第3期,第 1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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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继承魏晋南北朝杨隋而建立 此时门第势力仍然比较强大 但社会已经出现了新的局面。把握唐代社会阶层变动的情形与特征 是分析认识这一时期一切政治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因而 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力量的消长嬗变是隋唐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较早关注唐代统治阶层变动的是陈寅恪先生 他认为武后至玄宗时期统治阶层发生了升降变动 而变化的原因是科举制度受到崇重。此后 这种观点得到史学界的广泛接受和吸纳。受其启发 一些学者对唐代特定群体的出身阶层给予考察 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司法机构是唐代庞大统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官员群体是唐朝政治权力运作所依赖的重要力量。所以 考察司法官员这一群体的阶层来源有助于更准确地认识唐朝政权的特征及性质。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中央最重要的三个司法机构 合称三法司。其中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 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 御史台主管司法监察。目前 学界对唐代法典的研究成果已非常丰硕 对中央三法司的研究也逐渐深入 但还未见对中央司法官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有鉴于此 本文拟以刑部尚书为视角 考察中央司法行政最高长官这一特殊群体的出身阶层和入仕途径。

将唐代官吏按照一定分类标准划分为若干层次 是分析认识唐代统治阶层内部各种力量消长变化的前提。为精确统计唐代各类人物升降变动的轨迹 毛汉光曾依照身份性质的不同 将官吏出身划分为26小类 又归纳为士族、小姓和寒素三大类。通过这种分类方法 他力图比较全面地反映整个社会的阶层状况。事实上 作为反映社会阶层状况及其变动的谱牒之学在中古时期曾广受推崇 唐朝政府就多次官修谱牒 对当时的姓氏等第进行调整与刊正 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这些记述是考察当时社会阶层变动状况的重要资料。

唐太宗贞观十二年 638 颁行天下的《氏族志》 早已亡佚了。但敦煌石室中发现的一件残卷 虽不是贞观十二年所修成的《氏族志》的残卷 却被认为是贞观八年 634 吏部尚书高士廉等《条举氏族事件》残卷;并且这不是原奏疏 而是奏疏的抄件。残卷中有“今为八十五郡 合三百九十八姓”一句 可知原件共载85郡 398姓。但残卷中只剩下66郡 266姓;并且其中又残脱了13姓 只残存了253姓。在贞观《氏族志》已经亡佚的情况下 虽然这一残卷有诸多遗憾之处 但却能够部分地反映唐代前期地方郡姓的状况。

斯坦因敦煌文书第2052号《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 学界一般认为它是唐德宗时代 780-805 的作品。这件作品保存得相当完整 除岭南道不出姓望未予记载外 共载有9道91郡 777个郡姓。它充分显示了唐代中期地方郡姓的状况。

唐宪宗元和七年 812 ), 王涯、林宝等奉诏修撰的《元和姓纂》书成。此书后来散佚 清代学者从《永乐大典》中将其辑出 岑仲勉先生又撰《〈元和姓纂〉四校记》 可以借助它来窥得唐代后期的部分郡姓。另外 乐史于北宋太平兴国 976-983 撰成《太平寰宇记》一书。此书所记的一些州下 记载着该州的郡姓。这些记载反映的不是北宋初期地方郡姓的状况 而是唐代后期地方郡姓的状况。王仲荦先生曾将其中所记载的郡姓 根据唐代十道先后进行统计 共得75郡 358姓。

这类官修谱牒 实际上就是以官方文书的形式 将当时社会的人们作了群体划分 并且同样进入谱牒的家族之间也具有等级差别。能否进入官修谱牒 关系到中古家族政治经济利益 以及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因此 考察唐代官吏的社会成份背景时 是否出身地方郡姓是一个重要标准。为便于分析概括 笔者将唐代这一历史时期划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前期从唐高祖元年至睿宗末年 618-712 ), 中期从唐玄宗先天元年至顺宗末年 712-805 ), 后期则从宪宗元和元年至唐亡 806-907 。这样划分 首先是符合唐代的历史演变状况 另外 每一时期约为百年 也便于从事对照比较。本文试图以唐代前期、中期和后期的郡姓为标尺 探讨刑部尚书这一群体的阶层来源状况及其特征。

本文所论唐代刑部尚书共计127人144任。学界最早对唐代刑部尚书进行排比考证的是严耕望先生 他在《唐仆尚丞郎表》中对刑部尚书详加考订 据笔者统计总共121人135任。笔者又考诸新近出土的墓志碑刻 认为目前所见唐代刑部尚书共计127人144任。在这127人当中 三次担任刑部尚书者3人 颜真卿、殷侑和张祎;两次担任该职的达11人 即窦诞、韦安石、岑羲、崔隐甫、王昂、王播、柳公绰、徐商、刘瞻、孔纬及崔凝。

目前已知的唐代127位刑部尚书中 中期的裴敦复、王昂 后期的郑元、王源中、郑元规 共五人籍贯不详。这五人分别属于王、裴、郑三姓 都是唐朝士族大姓 但由于籍贯不详 《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也未载其所出郡望 因而本文暂且不将他们归入王、裴、郑这三种唐代地方郡姓。本文考察其余122人的出身阶层情况 按照皇室、地方郡姓和地方非郡姓分为三类。

皇室成员。

唐代出身于皇室的刑部尚书共有八人 占全部尚书总人数的比例达6.56% 8/122 。其中 前期有李道宗、李晦二人 中期有李适之、李巨、李麟、李齐物、李勉五人 后期仅李福一人。占各时期刑部尚书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88% 2/41 、17.24% 5/29 、1.92% 1/52

地方郡姓。

唐代刑部尚书出身于地方的共114位 如其所出郡望在《〈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或《太平寰宇记》中列为郡姓 则将其归纳为出身于地方郡姓。列出身地方郡姓之刑部尚书简表如下

据上表可知 唐代刑部尚书出身于地方郡姓的达94人 占全部刑部尚书总数的77.05% 94/122 。各时期出身于地方郡姓的刑部尚书分别为28人 19人和47人 占各时期刑部尚书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 68.29% 28/41 、65.52% 19/29 和90.38% 47/52

地方非郡姓。

如上所述 出身于地方的114位刑部尚书中 有94人出身于地方郡姓。其余20人所出姓氏在《〈唐贞观八年条举氏族事件〉残卷》、《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谱》或《太平寰宇记》中未列为郡姓 则将其归纳为出身于地方非郡姓 列出身地方非郡姓之刑部尚书简表如下

据上表可以看出 唐代刑部尚书出身于地方非郡姓的共20人 占全部刑部尚书总数的16.39% 20/122 。各时期出身于地方非郡姓的刑部尚书分别为11人 5人和4人 占各时期刑部尚书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 26.83% 11/41 、17.24% 5/29 和7.69% 4/52

通过以上对刑部尚书出身于皇室、地方郡姓和地方非郡姓的考察可以看到 唐代刑部尚书的阶层来源主要是地方郡姓 总数的近八成都来自这一阶层。唐代刑部尚书总共127人 籍贯不详者5人 其余122人中 出身于皇室者8人 出身于地方郡姓者94人 出身于地方非郡姓者20人。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6.56% 8/122 、77.05% 94/122 和16.39% 20/122 ), 可见地方郡姓是刑部尚书的主要来源阶层。

在地方出身的刑部尚书中 郡姓与非郡姓的人数比例为82∶18 94/20 ), 出身地方郡姓者比例远高于出身地方非郡姓者比例。另外 由于唐代前期、中期和后期郡姓都没有完整地保留下来 所以本文统计的非郡姓当中就会有个别或者更多原本属于郡姓 即唐代刑部尚书出自地方郡姓的人数实际上多于94个。例如 长孙氏、源氏和窦氏 都是代北虏姓 是北朝统治的中坚势力 在唐朝也还是显贵。据毛汉光对唐代各族姓官宦情况的统计可制唐代源氏、长孙氏入仕情况简表如下

源氏在唐代前、中期 长孙氏在唐代前期 不仅有数量不少的成员入仕 而且不少曾官居高品 这就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姓氏的力量。因此 由于史料残缺的原因 虽然本文统计时将窦氏列入郡姓 而将长孙氏和源氏未列入郡姓 实际上这三个姓氏都应当属于郡姓。

动态地观察刑部尚书出身于宗室、地方郡姓和非郡姓的人数和及其比例变化 可以看到 前期分别为2人 28人和11人 所占比例分别为4.88%、68.29%、26.83%;中期分别为5人 19人和5人 所占比例分别为17.24%、65.52%和17.24%;后期分别为1人 47人和4人 所占比例分别为1.92%、90.39%和7.69%。这些数字变化具有两种趋向 即皇室成员任刑部尚书人数在唐代中期有所增多 比例有所提高 后期却只有一人;出身地方非郡姓的刑部尚书人数在唐代三个时期一直呈递减态势 所占比例也一直下降。下为各时期刑部尚书出身阶层消长图。

图片

唐代有10位刑部尚书出身于非汉族 他们是窦诞、刘政会、屈突通、源直心、长孙祥、长孙冲、尔朱杲、豆卢钦望、房琯和长孙凝 全部源自北朝胡族。因此 汉族与非汉族刑部尚书的比例为92∶8 117/10 。在这八种少数民族姓氏中 窦氏、豆卢氏与房氏已经分别成为岐州扶风郡、许州颍川郡和洛州河南郡的郡姓。其它五个少数民族姓氏 源氏、长孙氏应当也是地方郡姓 而刘氏、屈突氏、尔朱氏 还不能确定当时是否被列入地方郡姓。

唐初 部分旧士族虽然“名虽著于州闾 身未免于贫贱” 社会却仍然是门阀士族统治时期。统治者力图通过编定族姓 在士族中增加非士族成份 以扩大士族的范围 从而造成山东旧士族的贬值。但直至唐代中后期 崇尚郡望门第的观念仍然强大 因而造成有些并非士家大族出身的人士不惜伪造身世 认人为祖。刑部尚书中即有这样依附士家、伪冒出身的人物 如中期的王锷 “自言太原人……附太原王翃为从子”;后期的杨收 “自言隋越公素之后”。

从上图中可以看到 出身于地方郡姓的刑部尚书共94人 占全部刑部尚书总人数的77.05% 94/122 ); 这94位刑部尚书来自45个地方郡姓 而这些地方郡姓 几乎都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族大家。尤其是京兆韦氏、陇西李氏、河东裴氏、河东柳氏、太原王氏、弘农杨氏、范阳卢氏、范阳张氏、渤海高氏、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赵郡李氏、荥阳郑氏、彭城刘氏、兰陵萧氏、晋陵蒋氏这十六郡姓 所出刑部尚书达65人 占出身地方郡姓总数的69.15% 65/94 ), 占全部刑部尚书总数的53.28% 65/122

由此可见 唐朝时出身大士族的刑部尚书不但在数量上相当可观 而且所出刑部尚书最多的十六个地方郡姓 即是在政治社会中最有影响的大士族。毛汉光先生曾以三世任官达五品以上为士族标准 条列东汉至唐末的士家大族。其中 隋唐时期以《隋书》、《旧唐书》、《新唐书》 《宰相世系表》除外 及隋唐墓志为基本材料 统计后得出结论为 “京兆杜陵韦氏、河南开封郑氏、弘农华阴杨氏、博陵安平崔氏、赵郡武城崔氏、赵郡平棘李氏、陇西狄道李氏、太原晋阳王氏、范阳涿县卢氏、渤海蓨县高氏、河东闻喜裴氏、彭城刘氏、河东解县柳氏、京兆杜陵杜氏、河东汾阴薛氏等 此十五姓是隋唐全期三百余年的宠儿 子孙有极高的任官率。”毛氏所列举的在唐代政治社会中最有影响的十五个士家大族与本文所举刑部尚书出身最多的十六个郡姓颇为一致。除河东汾阴薛氏未出刑部尚书外 其余十四个大士族所出刑部尚书就达58人。此外 毛汉光先生认为唐代最为贵盛的十四姓十八家为 “赵郡李氏、陇西李氏、赵郡崔氏、博陵崔氏、京兆韦氏、荥阳郑氏、河东裴氏、弘农杨氏、范阳卢氏、兰陵萧氏、太原王氏、琅玡王氏、京兆杜氏、彭城刘氏、渤海高氏、河东薛氏、河东柳氏等十七家 外加李唐宗室后裔 凡十八家大士族。”如果依此统计 则唐代刑部尚书出身大士族的可达70人 大士族对刑部尚书这一职位的掌控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唐代127位刑部尚书中 仅有张亮、王昂二人出身寒门。张亮原本务农 “素寒贱 以农为业”;王昂起于兵家 “出自戎旅 以军功累迁河中尹 充河中节度使”。除了无世祚之资的张亮和王昂 其它刑部尚书都出身于士族或小姓。毛汉光先生以新旧《唐书》中士族和小姓官员2647人、唐代墓志中所获官员5222人 研究唐代族姓即士族和小姓 将所得606个族姓分为六级 其中三级以上为39个士族。若以此为标准 则唐代共有80位刑部尚书出身于士族 占全部刑部尚书的比例达65.57% 80/122 ), 即唐代刑部尚书近三分之二出身于三级以上士族。如果以第六级姓族为小姓 即整个唐朝只有12人为官的家族 则地方非郡姓中仅赵彦昭、张楚金、娄师德、薛登四人出身小姓。所以唐代刑部尚书出身士族的比例为95.90% 117/122 ), 为揭示唐代士族高度控制和影响政治社会提供了鲜活的个案实例。

另外 还可以对刑部尚书与其他司法官员群体的出身阶层进行比较分析。唐朝的社会架构是以士族为主的阶层社会。据毛汉光先生统计 两《唐书》列传中品官共计2622名 将其按11期3371人次进行考察 则唐代统治阶层中士族、小姓、寒素的成分比例分别为66.2%、12.3%和21.5%。卢建荣先生对唐代前期 618755 大理寺卿、少卿和刑部侍郎的阶层出身作了考察 其士族、小姓、寒素的比例分别是 69.84%、11.11%、19.05%和93.48%、6.52%、0.00%。上文已经指出 唐代刑部尚书出身士族的比例为95.90% 而出身小姓和寒素的比例分别为3.28% 4/122 和0.82% 1/122 。根据笔者本文统计 结合毛汉光、卢建荣两位先生的以上数据 可以列唐代不同群体阶层来源比较表如下

表格图

大理寺卿、少卿与刑部尚书、侍郎出身士族比例差距较大 刑部尚书、侍郎几乎全部来自士族 出身小姓的比例很低;大理寺正副长官则有十分之二来自寒素 另外还有十分之一来自小姓。出现这种差异的缘由是 由于士族势力影响犹在 对高品职位的控制度相应较强。从官品来讲 刑部尚书、侍郎为正三品和正四品下 大理寺卿和少卿为从三品和从四品上;其次 尚书、侍郎接近中枢 往往可以参与机务 如刑部尚书同时兼任宰相者就达到30任之多 而大理寺卿、少卿则被排斥在决策层之外;再者 就机构关系来讲 刑部主管刑律政令 执行机构则是大理寺;大理官属于事务性官职 而刑部职官为政务官性质。因此 刑部尚书、侍郎出身士族的比例 远高于大理寺卿、少卿 是由其官品的高低、职官的性质、是否参与决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这就表明了此时士族对政治还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几乎完全掌控了刑部尚书这一品级最高的司法职位。

由以上的考察分析可知 唐代刑部尚书绝大多数都出身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族。然而 这时期的士族与之前的士族已经有了很大差别。九品中正制下 只要列入士族 就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 就可以依据门第的高低在中央或地方获得相应的官职。隋朝取消了九品中正制后 政治经济特权都以现任官品为准。唐朝时已经不能依据门第入仕 虽然五品以上官僚子弟可以门荫入仕 却不能世袭一定的官职 不能对子弟提供长期做官、世代享有高官厚禄的保证。同时 唐代的政治经济特权均以官品为本 仅靠门第而没有一定的官职 就得不到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因此 唐代士族出身者为获得政治经济权力 同样必须获得相应的官品 所以从入仕途径来讲已经与以往大为不同。

唐代官员的入仕途径 除科举外 举荐、荫补及军功等都是进入仕途的常见门径。本文按前、中、后三个时期 对唐代刑部尚书的入仕途径进行考察。唐代刑部尚书入仕途径可考者为77人 占全部刑部尚书总人数的60.63% 77/127 。具体来讲 唐代各时期出身可考者人数分别为15人、20人和42人 占各时期刑部尚书总人数的比例为36.59% 15/41 、64.52% 20/31 和76.36% 42/55 。详见下表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到

总体来看 科举出身的刑部尚书占绝对多数。唐代前期刑部尚书中以科举入仕者人数最多 共9人 占这一时期可考刑部尚书人数的60.0% 9/15 ); 门荫出身者4人 所占比例达26.7% 4/15 ); 荐举出身者为2人 占13.3% 2/15 。唐代中期由科举入仕者达15人 比例为75.0% 15/20 ); 门荫出身者仍为4人 但比例却下降为20.0% 4/20 ); 因上书言事拜官者为房琯 占5.0% 1/20 ), 这属于特殊情形。唐代后期由科举入仕的刑部尚书有38人 占该时期可考刑部尚书的比例为90.48% 38/42 ); 由门荫出身者仍旧为4人 所占比例为9.52% 4/42 。整体来看 荐举出身者仅2人 都在前期;荫补出身者总共为12人 各期分别有4人;科举出身者为62人 所占比例为80.52% 62/77

动态来看 刑部尚书由荫补出身者所占比例呈现递减趋势 由科举出身者所占比例则呈现增长态势。这一状况在唐代各时期都特别突出。按照规定 门荫制度可以保证五品以上官吏的子、孙两代 三品以上官吏的子、孙、曾孙三代做官。但随着进士科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后 门荫制度即走向了衰落。虽然由荫补出身的刑部尚书在唐代三个时期人数都是4人 但在各时期出身可考刑部尚书中所占的比例则从26.67% 4/15 下降至20.00% 4/20 ), 后期更降至9.52% 4/42

唐代由科举出身的刑部尚书 前期为9人 中期为15人 后期则达到38人;所占比例方面 也呈现不断增长之势 前期为60.0% 9/15 ), 中期增长至75.0% 15/20 ), 后期甚至达到90.48% 38/42 。可见 由科举出身的刑部尚书无论是人数还是比例都在不断增加。这种趋势的出现与唐代科举制不断推行与完善 科举尤其是进士科逐渐成为入仕主要途径这一现象相一致。

在以科举入仕的刑部尚书中 进士科和明经科是其主要出身科目。唐代的科举分常举与制举两种。常举是每年分科举行的科举 常举考试“其科有六 一曰秀才 二曰明经 三曰进士 四曰明法 五曰书 六曰算”。秀才科“取人稍峻 贞观已后遂绝” 刑部尚书中仅有张楚金一人出身于秀才科;而明法、明书与明算三科均属专业性考试 录取名额俱少。唐代前期刑部尚书由明经科出身者4人 进士科出身者3人;中期由明经科出身者2人 进士科出身者11人;后期由明经科出身者4人 进士科出身者33人 郑朗在复试时未及第 。由明经科出身者在唐朝前、中、后期所占比例分别为44.44% 4/9 、13.33% 2/15 和10.53% 4/38 ); 由进士科出身者在唐朝前、中、后期所占比例分别为33.33% 3/9 、73.33% 11/15 和86.84% 33/38 。由此可见 唐朝刑部尚书由明经科出身者逐渐减少 而由进士科出身者持续增多。

这种现象与唐朝士人渐趋冷落明经科 竞逐进士科的历史背景相吻合。唐代前期 明经的整体素质、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都不比进士低;开元以后 明经的政治地位已经开始下降 贞元 785805 、元和 806820 之际 社会上明显已经对明经和进士“贵此贱彼”了;到了后期 进士科不论是仕途出路、政治特权还是社会地位 都远高于明经科。

制举是皇帝临时下诏举行的科举。制举及第者 由考官定其等第 再根据等第高低给予出身或授以官职。刑部尚书单由制举出身者共4人 即前期的李怀远 中期的陆象先、裴敦复 后期的柳公绰则二次应制举登第。制科及第是快速升迁的重要通道 原来没有出身和官职的 即被授以从九品下阶或上阶的官职 起家官甚至比进士还高;有资荫或出身而未释褐者 即使成绩一般 也可以按其资荫或出身所应叙之阶或高一阶授官;原有官职的 还可以加阶授官。因此 制科无论对于出身明经、进士但由于格限未至没有官职者 还是对已有官职的下层官员 都具有重要意义。中期的李麟出身宗室 由门荫任官 后制举及第。另有由常举出身后又制举及第者共9人 祝钦明、卢从愿明经出身后又获制举出身;李乂、宋璟、苗晋卿、颜真卿、高郢、王播由进士科出身后 又制举登科;崔慎由先举明经、后中进士 又制举登科。然而 随着高官新贵普遍利用进士科来传袭高位 制科在文宗大和二年 828 以后即不再举行。这样 士人也就不能再通过制举出身而升任刑部尚书了。

需要指出的是 唐朝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非常重视。首先 表现为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律学馆 试图造就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律学生“以律、令为专业 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律、令、格、式是唐代法典的基本形式 “凡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正邪 式以轨物程事” 显然律学生主要学习的就是法律知识。其次 则表现为在科举考试中首创明法科考试 向全社会公开选拔优秀法律人才。除了律学生外 地方乡贡也可参加明法考试。明法科的考试内容及录取标准为 “其明法试律、令各一部 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粗知纲例、未究指归者为不。所试律、令 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 律七条 令三条。全通者为甲 通八已上为乙 已下为不第。”可见 明法科主要考核学生对律、令等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使具有良好法学知识的人才取得了出身 进而可以充实到官员队伍中去。

唐代明法及第者极少见诸史籍 在正史中有传的仅李朝隐一人 《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又见裴润、裴净、裴济、薛敖前四人。考据墓志碑刻记载 卢医王、王植、张骘、皇甫文备、潘智、骞晏、许枢、车孚、成几、杨岌、吉怀恽、房兴昌、李正本、乔梦松、李行、陈希乔、陈贵宰、张泚十八人也是明法及第。其中 王植、成几、许枢、皇甫文备、李朝隐、乔梦松六人都曾在大理寺任职;皇甫文备曾在刑部任职;李朝隐和乔梦松曾在御史台任职;骞晏曾任地方司法参军事;其余诸人仅任至县尉、主簿、令。因此 明法出身者有在立法和司法机构任职的情形 特别是李朝隐官至大理卿、御史大夫 皇甫文备官至刑部侍郎、大理卿。可见 尽管唐代由明法科及第者人数极少 其中个别人曾位居大理寺卿、御史大夫和刑部侍郎等高职;但刑部尚书中无一人由明法科出身。

据《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唐代刑部设“刑部尚书一人 正三品” “侍郎一人 正四品下”。其职掌为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 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 一曰刑部 二曰都官 三曰比部 四曰司门;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 由于所属 咸质正焉。”可知刑部尚书和侍郎 乃是统领四司 掌管国家律令刑法、囚徒簿籍、财政勾检、关禁出入等政务的中央高级官员。唐朝虽设置了选拔具备较好法学知识人才的明法科考试 刑部尚书却无一人由此途径入仕 这是由诸种因素造成的。

首先 律学馆的地位较低 远不及同时的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如从负责传授知识的各馆博士的员额及品级来讲 国子学博士二人 正五品上;太学博士三人 正六品上;四门学博士三人 正七品上;而律学博士仅一人 从八品下。从入馆学生的背景来讲 国子学教授文武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 从二品以上的曾孙;太学教授文武官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 从三品曾孙;四门学教授文武官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 及庶人之子为俊士生者;而律学教授八品以下官员及庶人子。从各馆学生的定额来讲 开元时期国子学300人 太学500人 四门学1300人 而律学为50人。

其次 唐代统治者对培养和选拔法学人才的认识也曾发生变化 律学和明法科都几经兴废。律学 “武德初 隶国子监 寻废;贞观六年复置 显庆三年又废 以博士以下隶大理寺;龙朔二年复置”。永泰 765766 东西国子监共650人 但并未规定各馆学生的限额。至宪宗元和二年 807 ), 定两京国子馆80人 太学馆70人 四门馆300人 律馆20人;又定东都国子馆15人 太学馆15人 四门馆50人 律馆10人。即中央律学生定额由前期的50人缩减至后期仅20人。明法科原本及第者不多 大中十年 856 ), 中书门下奏准明法等九科暂停三年。至唐末则当更遭冷落 后唐长兴二年 931 官员甚至上奏“明法一科 久无人应”。

再者 唐代社会风气重视经术文章 而轻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前文所述 明法科出身者极少能升任高品 至唐武宗会昌五年 845 要求“刑部、大理法直 并以明法出身人充”。直官是一个有品官来执行一个无品的职务 其地位较低。因此 “唐、宋试士虽有明法一科 为六科之一 但不为时人所重 所重者为明经、进士两科 进士尤甚”。轻视律学已然成为唐代社会的主流观点。所以 出身于社会较高阶层的贵族子弟 着意经学文章而轻视律学 竟逐明经、进士等科而对明法科不屑一顾 这是刑部尚书无明法科出身者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 唐代刑部尚书的阶层来源为 近八成来自地方郡姓 其中半数以上出身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家大族;来自非郡姓和皇室成员的刑部尚书为数不多;只有个别出身小姓 出身寒素者更属寥寥。刑部尚书近乎全部来自士族 显示出士族势力对这一职位的高度控制和影响。当然 这也与社会风尚有一定关系 个别人就曾假冒士族出身。至于出身士族的比例 刑部尚书、侍郎远高于大理寺卿、少卿 这是由其官品的高低、职官的性质、是否参与决策等诸种因素决定的。唐代刑部尚书虽然从血统上看多数出身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士族 但由于旧士族已经失去了原来所具有的各种政治经济特权 他们不能再依靠祖先的名望来做官 而要与出身寒素小姓者一样以科举作为入仕的主要途径。在士人冷落明经科而竞逐进士科的背景下 刑部尚书由明经科出身者逐渐减少 由进士科出身者则持续增多。

另外 唐朝虽设置律学馆来培养法学专门人才 又通过明法科考试选拔具备了坚实法学知识的优秀人才 但由于律学地位偏低、明法科不受社会青睐 刑部尚书中由此科目及第而进入仕途者并无一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虽然刑部尚书无一受到法律教育机构的培养 也没有一人以明法科出身 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唐代中央司法行政长官这一群体法学素养低下甚至缺失。

责编 | 王大建 范学辉

审核 | 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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