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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要上牌照才可上路,你家电动车上牌照了吗?
由于方便快捷的优点,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许多市民的出行首选。但是,有些跑在路上的电动自行车很“任性”,闯红灯、乱蹿机动车道、逆行超速飙车等乱象日渐增多。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我市拟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昨日起,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未来,太原市计划对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号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制作并免费发放。
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取得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读:
我市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制作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人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还包括,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等等。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此外,我市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我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承诺其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条件。未纳入产品目录的,不得销售。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准;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牵引动物;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此外,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比如,存在不避让盲人;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醉酒驾驶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