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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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随着我国汽车销量规模大幅增长,汽车品牌授权的销售模式带来的汽车流通市场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方式,即汽车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照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将实行汽车品牌授权与非授权两种销售模式同时进行,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现多样化销售模式。商务部发言人于2017年4月14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汽车销售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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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在汽车行业中,供应商与经销商间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十分常见。主要形式包括:(1)价格协议:限制经销商的定价权;(2)区域划分协议:
供应商通过对市场销售情况来划分4S店的销售区域, 4S店只能在供应商所指定的销售区域内进行宣传、策划、销售;(3)零配件销售协议:供应商与4S店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禁止4S店单独的零配件销售行为。目前,针对前述汽车行业中纵向垄断的行为,主要通过《反垄断法》第14条有关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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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固定或限制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形式外,具体什么样的协议构成其他形式的垄断协议并未明确,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汽车行业其他垄断协议的定义和认定奠定了一个基础。《管理办法》增加了更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纵向限制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等。可以预见,反垄断合规问题将会成为汽车供应商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难题和任务。
根据《管理办法》,供应商不得:(1)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2)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3)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4)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5)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6)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7)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8)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9)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10)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11)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1.
明确消费者的选择权与知情权
根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
禁止不合理的销售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3.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把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的“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要求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明示销售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消费者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既可以找经销商,也可以找供应商。
新的《管理办法》打破了单一的汽车品牌授权销售模式,有利于促进汽车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流通模式,为汽车企业创造更多新的业务机会;但与此同时,《管理办法》中有关反垄断合规及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也对汽车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相信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汽车流通领域提供一个更为公平、自由的竞争基础以及严格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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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h/diaocd/201704/201704025620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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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访问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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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h/diaocd/201704/201704025620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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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