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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796-2 韩水法 | 现代民族-国家结构与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形成(下)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8-05-28 08:00

正文

现代民族-国家结构与

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形成

(下)

韩水法

四 作为民族-国家的古代中国

前文的阐述乃是为研究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的所做的预备性研究。这个研究分析和考察了安德森和霍布斯鲍姆的学说,[43]强化了他们学说之中那些被轻描淡写然而却重要的观点,补充了为他们所忽略的重要因素,从而概括出了民族-国家的六个基本结构。在现代民族-国家研究领域里尤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安德森和霍布斯鲍姆着意回避或忽略中国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事实,造就了他们理论的地域局限性,从而大大损害了它们学说意义的一般性。我提出六个基本结构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纠正他们那种猵狭的视野,旨在于刻画出民族-国家的一般性质。这里我要进入本文的主题,即中国民族—国家及其现代形成。

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颇有异于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无疑,亦不同于亚洲其他民族—国家形成的途径;同样,亚洲其他民族-国家的形成也经由了与西方道路相当不同的途径。正是中国和亚洲其他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形成的差异和独特性,使得安德森等人的理论在解释这些现象时经常捉襟见肘,而不得不令这些事实削足适履以符合他们的判断。前文所概括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正好提供了理解中国作为民族—国家的合理的参照。在讨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之前,我首先要考察中国传统族类与国家认同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的根本之点就是早在现代欧洲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很久中国就已经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而存在。下面的文字将为这个论断提供若干简要而关键的论证。

第一,中国是一个早熟的现代国家。在欧洲出现现代民族-国家之前很久,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和特征在中国就已经形成,而这种结构建立之后稳定地运行了两千多年。按照韦伯的国家理论以及现代国家的一般特征,中国自从秦朝起就具备了如下一些现代国家的核心因素,即土地、人民、垄断暴力的中央政权,以及从中央贯彻到地方的统一行政系统——这就是中央集权-郡县制。[44]

这种统一的政治-行政治理体系之所以可能在技术上——事实上,这也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依赖于中国古老的官僚制。按照韦伯的理论,官僚制是一种现代的合理化的统治形式,与它对应的是私人式的统治,即统治者通过个人亲信、食客和宫廷臣仆来执行和落实他们的治理。[45]这种统治和法理方式建立在个人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之上,缺乏一系列的规范要求,政治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与统治者的私人事务混合在一直而没有区别。韦伯是官僚制理论的奠基者,迄今为止,也是这个理论的最权威的阐述者。在韦伯的论述中,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僚制往往就是一种典范。比如,韦伯认为,中国是一个最彻底地以科举考试作为身份特权的基础的国家,就此而论,中国在形式上可以说是现代特有的、和平化与官僚化社会的最佳代表。[46]在韦伯的理论里,官僚制有许多特征,但最重要的至少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由通过规则安排、有明确权限和等级、经常性工作和固定分工的组织起来的体系;(2)公私的区分,或官员公务与私务之间的明确区分;[47](3)官僚制得以成立和取得统治权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经济和社会差异的相对齐平化。就此而论,韦伯提出了一个典型的例子:现代大众民主制必然要以官僚制为工具。[48](4)货币经济的发展乃是官僚制的前提;(5)韦伯认为,官僚制之所以是合理化的产物,惟一的关键就在于,纯粹的官僚制行政在其任何行动的背后,原则上都存在有一套可以合理地争论的理由体系,这就是说,基于某种规范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合理考量。[49]诚然,韦伯在谈论中国科举考试及其内容时就没有把它与官僚制的这种理由需要联系起来,这与他以及他的某些追随者无法理解这种圣人理论的内容有关,因为这些以儒家学说为主的思想正是为中国官僚制提供了韦伯这里所说的那种理由和规范。

在中国历史上,这种政治-行政治理体系与作为其基础的编户齐民制度同时从先秦的封建制中孕育,作为一个制度整体的两个不同层面相互促进、共同成型。[50]行文至此,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即现代国家结构是民族-国家得以成立和发展的依托。正是在这样的框架里面,所谓的原型民族或其他族类才有可能自我塑造和发展成为现代的民族-国家。说得更准确一点,基本的政治结构是在先的,而民族-国家是后起的,诚然,民族-国家在其成长过程中又进一步促进和完善了现代国家制度和结构。

第二,从秦汉起,齐民制度就开始逐渐孕育和发展起来,这个制度使得这个政治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在现代之前主要是男性——在政治、法律和经济等领域具有基本上同等的资籍,它也可以简称为政治-法律资籍。诚然,这种资籍在性质上和程度上都不同于现代的普遍而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不过,它确实为中国最大多数的男性庶民提供了成为从各级政府官员的政治资格,除了人伦的特殊规定之外在法律面前受到同等对待的法律身份,以及包括契约自由在内的从事各种经济行为的资格。这种资籍与中央集权-郡县制和官僚制相互支持。齐民制度是普遍税收的前提,而没有这种普遍的税收制度,传统中国这种覆盖广大地域因而规模庞大的中央集权-郡县制政权是无法维持的。齐民制度也为足够的兵源、社会精英的广泛来源以及社会基层的自治提供了条件和保证。

第三,汉语始终用作统一的官方语言,而汉语本身也具有惊人的稳定性。汉语的书面语言二千多年间虽然有演变,但语法结构和书写方式大体维持不变,而汉语音韵系统虽然历经变迁,但很早起中央政府就不断指定通用的语音系统,而士林阶层、官僚体系和商贸体系,以及其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揭示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即作为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的城市的长期稳定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适用于口语的通用的官话系统的形成和发展。[51]汉朝造纸术的发明和唐朝印刷术的发明不仅大大促进了汉语作为统一语言的稳定地位,而且使得中国的历史、伦理规范、经典思想、地理和疆域的知识在理论上成为一种人人可得的普遍的资源。[52]官学体系、官方的和私人的图书馆同样为汉语作为统一的通用语言的地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值得指出的是,在那个时代,造纸术和印刷术对构成一个民族-国家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安德森等人所着意的资本主义印刷术对欧洲现代民族-国家构成的意义。

第四,中国很早就建立了统一的教育系统和考试制度,即人们所熟知的官学和科举制度,以及作为这两种制度的基础的私学体系。[53]反过来,私学体系之所以能够长盛不衰也在于得到了科举制度和官学体系的扶持和促进。在现代资本主义形成之前,这些制度除了其他的卓越的功能之外,也从人才和观念这两个层面为语言和文字、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思想的一致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在漫长的历史之中维持上述这些文明的体系和结构来说,它们的意义和作用是非凡的,尽管这并不意谓,它们不包含或导致某些在现代观点之下的严重缺陷。

第五,在中国,自我认同与族类分别的观念和争论很早就出现,这就是著名的夷夏之辨。从春秋时代开始,古代思想家就开始讨论夷夏之辨。中国古代主流的思想主张,人并无天生的高低贵贱的区别,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主要来自后天的教育和环境。因此,在中国古代的主流观念里,族类认同主要基于共同的文明规范、教化和礼仪,与种族——事实上,中国古代也没有这个概念——和人的先天性质无甚干系,甚至与宗教也无关系。这一点比之于同时代的欧洲的主流观念,当有霄壤之别。从整体上来说,这样的观念一直到欧洲的种族主义进入中国之后才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非华夏族类归化为华夏族类乃是中国社会演进的一个主流,也是华夏族类壮大的重要来源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最早的历史记载中,华夏的先民不仅与其他族类杂居共处,他们自身其实也是由不同的族类融合而成。一个得到大多数人承认的事实是,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民族汉族向来就是一个文化的族类,并非一个种族的群体。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一直到中华民国的建立,所谓的汉族就是融合了许多其他民族而成其大的。而许多满族人改籍为汉族就是这个传统最近一次的典型事例。当然,在历史上同样出现了另一个方向的身份改变,即许多华夏族类或汉人转变为非华夏族类,譬如,东汉时即有汉人归于乌醒,隋末战乱,许多中国人(汉人)归于突厥。[54]在满清入关之前,大量的汉人自愿入籍汉军旗,变身为满族。而在近几十年间也有许多汉族人为谋得特殊的优惠福利和待遇而改变身份为少数民族。

第六,因此与第五点相关,综观而言,中国主体民族的形成是文明向心力和文化教化的结果。传统中国的朝贡制度、藩属制度和土司制度,就是这类教化观念得以付诸实现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直到清朝末年,除了西藏和蒙古之外,在中国许多省区里,还保留有不少土司地区。虽然改土归流是一项长期的政策,但在教化难以一时实行的情况下,保持不同族类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上面的相对独立性,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政策。[55] 这种现象的存在,为传统中国的认同保留了一种回旋的余地和过渡的方式,而不致造成过多的武力冲突和战争。但是,毫无疑问,无论是教化还是归化,武力和战争依然是最后的手段。在中国历史上,族类之间的战争甚至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所有战争之中的主要部分,有些战争是相当惨烈的。不过,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中国这种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行之有效,亦即成本最低的制度却也为中国的现代民族—国家转型遗留了巨大的困难,而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中,它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秩序和认同的软肋。

中国传统的国家、族类和文明认同的另一个相当值得重视的特点就是自上古以来一直维持到现代的氏、族传统。这个特点造就了中国与西方和东方任何其他民族或国家之间的一个重大差异,大概只有犹太民族是一个例外,而具有与中国这一坚忍不拔地保持自己血缘世系的精神某些相似的传统,但线索却很不一样。氏族传统使得有记载以来的许多氏族和家族集团在漫长的历史中保存了它们的谱系。譬如,春秋列国就来源于不同的氏和姓。而氏、姓和国又分别演变出新的姓氏。如果不考虑后来各种改换的情况,这些姓、氏及其家族的脉络一直延续到了当代。在今天,中国许多家族和个人通过姓氏、宗谱依然能够追溯至上古最早所属的氏族和祖先。这个传统无疑构成了中国民族-国家认同之中相当独特的延续性和韧性,以及其意义难以估量的凝聚力。

自秦汉之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历经分裂,在若干时期,自视为或被视为华夏文明继承者的政权的领土收缩至十分狭小的范围。而在这个以今天的中国领土为核心的区域内同时出现几个不同政权的国家——其中或有一个以上的国家自视为或被视为华夏文明的继承者。不过,这些国家领土范围的总和常常扩展至遥远的其他地区。另外,在中国国家权力范围之内,还保留如西藏蒙古等藩属和土司地区,但是,作为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它与罗马帝国不同,与以后欧洲出现过的其他帝国更是完全不同。罗马帝国仅仅是一个城邦国家与许多独立的殖民地或占领区之间的松散的联合体,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万民法,即国际法,而非国内法。欧美不少学者曾经尝试以罗马帝国来或其他帝国来比附中国。比如白鲁恂(Lucian Pye)不仅将古代中国国家,甚至把当代中国就比作罗马帝国和查理曼的欧洲。

白鲁恂说,理解中国的出发点是:“中国不仅仅是诸民族-国家中另一个民族-国家。中国是一个装成国家的文明。现代中国的进程能够被描述为中国人和外国人合力把一个文明挤进现代国家那个任意的、受束缚的框架——这个来自于西方自己的文明破碎的制度发明——之中。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中国的奇迹在于它的令人惊讶的统一。用西方的说法,今天的中国仿佛是罗马帝国和查理曼的欧洲存续到今天,并且一直在努力像一个单一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一样运行。”[56]

这一段话无非是要表明,中国只是一个由许多国家组成的帝国,不是一个民族-国家。中国不可能成为民族-国家,只可能分裂成民族-国家。对于白鲁恂的这个断定,如果仅仅从学术上来分析,那么我可以说,他这个极其粗劣的断定缺乏最起码的历史知识的支持,即他既缺乏罗马帝国和查理曼国家的历史知识,又尤其缺乏中国国家的历史知识。如果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它就包含着中国会分裂或将分裂的主张和断定。

不过,虽然白鲁恂的这个类比并不是他的发明,其中所包含的不伦不类的断定却是值得分析的。首先,就如白鲁恂自己所说的那样,中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是罗马帝国和查理曼国家根本所缺乏的,尤其查理曼的欧洲只具有比罗马帝国更松散的关系,几乎等于乌合之国的集合。前面我已经表明,中国国家的统一性由几个基本结构成,并且它们是普遍贯彻的。第二,无论罗马帝国和查理曼国家,都没有中国那样的周全和贯彻到底的行政系统和文官制度,更谈不上普遍的税收制度。准确地说,在它们那里,上述那些基本结构在严格的意义上都不存在。第三,查理曼国家不用说,罗马帝国也只是维持了几百年时间,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历史长度不可同日而语。

白鲁恂说中国是古怪的国家,挫败的社会[57]。他的断定假定了这样一个前提:存在一个一般意义的国家标准。但是,在实际上的论述中,他根本不遵从多数人承认的国家的规定。因此,根据他那样的随意判断,那么所有的国家都可以被判定为古怪的国家。至于挫败的社会如果用来指传统中国,那么它也是一个出于许多误解和若干知识缺乏的断定。中国传统国家之中的社会确实是一个受到许多限制的社会。但是如果要与西方传统的社会比较,那么就要根据实际的时段来做具体的对比分析。相对于欧洲现代社会之前的农村,亦即封建领地,中国传统国家的社会要发达的多,两者完全不在一个层级上面。多样的宗教、乡绅制度、宗族及乡村半自治、民间教育,尤其是相当自由的经济和劳动等等,在当时欧洲的农村基本阙如。与欧洲现代社会之前的自由的城市相比,中国传统国家之中城市和乡村的社会化程度则在政治和法律等方面则要低许多,因为欧洲的自由城市大都是独立的或自治的,市政府是由市民选举等方式产生。但是,这并不意谓欧洲城市的所有方面都比中国传统国家的城市更社会化。从一个历史长时段来考察,尽管中国城市并非独立和自治的,但城市成员的资籍平等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要比欧洲同时代的城市更加广泛,而宗教的多样化也是欧洲的城市所远远不及的。更何况,迄今为止,任何一种理论都无法清楚地解释,中国传统社会如何能够维持如此许多大型城市,[58]城市中的市民是以何种方式来从事生产等活动,他们如何组织起来,又是以何种资籍或身份生活于城市之中?按照白鲁恂的论断,这些城市中十余万乃至几十万的民众千余年来都一直生活在挫败在社会之中,那么,即使不论其他,他的这些粗糙的、部分抄自勒南的论断,又有什么样的说服力呢?

白鲁恂试图从传统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解释现实的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种显然陈旧的套路完全否定了现代中国所经历的巨大转变,包括二十世纪上半叶的革命和下半叶的改革。他也用这样的套路比较欧洲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差异。因为欧洲历史上就有与国家分庭抗礼的社会——在白鲁恂眼里,这就是教会[59]——所以,现在它们依然还有这样的性质。无疑,这个简单的倒推也同样否定了欧洲现代的革命和进化给其社会带来的巨大改变:欧洲既然在现代之前就有那么合理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那么欧洲主要国家的几场现代化的革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是多余的,更何况,比如,法国革命就彻底摧毁了教会的特权体系乃至它本身。

白鲁恂关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分析确实揭示了中国社会现实的某些特征,但是,他完全忽略了,这些特征并非简单地从中国传统社会继承而来,作为一种新传统,它们的某些核心因素来自于西方。白鲁恂的文章是发表在《外交事务》上的,所以,它并不仅仅是一篇理论研究,同时也有极强的政策意义,对此人们也需要予以十分的关切。

白鲁恂“中国是一个装成国家的文明”这个断言被人们移译成“中国只是一个文化,却伪装成一个国家”而广泛流传。他这个隐含多重意义的判断同样也包含了自我矛盾,因为查理曼的国家远远说不上是一种统一的文明,即便罗马帝国也是多种文明的联合体。不过,它倒给人提供了若干积极的启发。就这里所讨论的民族—国家而言,文明的认同是至关重要的,没有文明的认同就无法成为现代的民族—国家。这一点不仅适用于中国,而且适用于世界上所有主要的国家,诚然,前提是文明需要予以精确的定义。事实上,许多国家包含多种文明却也能够成为——或者用白鲁恂的话来说,伪装成——一个国家,如美国,德国和法国的情况亦相似。其实,情况不仅如此,现代许多国家原本就是由若干国家和若干种文明聚合而成的,如印度。白鲁恂所想象的不以文明为基础的单纯国家根本不存在,由单一制度和单一文明构成的国家仅仅是通过现代民族—国家的构成才造就的现象,并且通常也是想象的产物。因此,如果白鲁恂理解不了中国社会的特殊现象,那么这主要在于他过分缺乏历史和社会知识,而中国传统国家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个以国家形式存在的文明体系,非但如此,这个文明体系还扩展至东亚周边国家。考虑到朝鲜、越南、琉球和日本的情况,那么人们就可以领会,国家与文明体系在传统中国和周边国家那里也保持了分野的界限,尽管有时并不那么清楚。

就印刷业、书面语言对共同体想象的作用,杜赞奇持一种不同的意见,并引用中国的例子来反驳安德森和霍布斯鲍姆等人的观点,从而肯定在现代社会之前一些媒体已经在中国出现,它们形成为文化并使不同的族类能够融合为一种民族性。他指出,盖尔纳和安德森在民族-国家身份认同上面所采取的现代与前现代僵硬对立的说法不能成立,他们所持的如下观点,即族类的政治自觉只是在现代社会才能出现,民族-国家的身分认同乃是现代的自我意识,并且只有现代的人才会把自己的民族想象为一个统一的历史的主体,是缺乏根据的。“在现代社会和农业社会中.个人与群体均同时认同于若干不同的想象的共同体,这些身份认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而且相互之间常常有矛盾冲突。 无论是在印度历史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人们都曾认同于不同的群体表述。这些认同一旦政治化,就成为类似于现在称之为‘民族身份认同’的东西。”[60]因此,在杜赞奇看来,民族-国家的身份认同不仅在现代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其政治根据同样也是如此。杜赞奇的观点切中了安德森和霍布斯鲍姆的学说的要害,这就是说,他们为了突出自己的观点,夸大了现代与前现代之间的差别,想象的共同体在他们那里成了一种完全现代的东西,而与前现代没有什么干系。就此而论,就如杜赞奇所提到的那样,盖尔纳、史密斯和霍布斯鲍姆的理论是相同的。我们这里不必提及,现代与前现代或古代之间的界限并非那么分明,即使在欧洲它们也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而在世界范围内,现代性因素的出现和形成在时间次序上更是参差不齐。不过,杜赞奇也没有注意到,中国古代国家为民族-国家的认同提供了相当政治化的条件。当然,杜赞奇也没有明确地承认,中国就是一个早熟的民族-国家。

从盖尔纳、史密斯、安德森到霍布斯鲍姆,他们都关涉一个要点,即以一个特定的族类为中心的同质性以及这种同质性的普遍化。同质性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正是由于同质性,才使得想象成为可能。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围绕各自的核心因素凝聚在一起,形成了同质性。不过,他们虽然拟定了这种同质性的普遍化条件,却又没有把这些条件作为衡量现实的民族-国家的普遍标准。因此,中国即使具备了这些普遍化的条件,并符合他们所提出的同质性,却依然被他们排斥在民族-国家先行者的行列之外,他们不顾其理论的内在冲突而将民族-国家视为现代欧洲的独特产物。

在这里,我并没有给出中国作为早熟的民族-国家开始的时间,不过,就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即便欧洲的现代民族-国家有一个较长的形成过程,而作为一个早熟的民族-国家,需要经历更加缓慢和漫长的演变的过程,也是相当自然的事情。倘若不以左派理论的一律论来矫拂,那么这种差异在现代社会之前不仅是一个现实,而且当代人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过,我以为,至少到北宋,中国就已经演变成为一个传统的民族-国家。

中国传统国家由于具备了上述这些基本结构,并出于历史的巨大惯性,除非出现一种更具普遍性的资籍以调整、改革和合理化上述那些基本结构,否则,它的传统认同就能够维持下去,继续作为一个传统的民族-国家而存在。因此,中国这个自发成长起来的民族-国家,就如其作为国家乃是一个早熟的现代国家一样,它在内在结构的许多方面确实缺乏现代合理性的洗礼,缺乏现代国际关系带来的那些必不可少的外部竞争、冲突、比较和承认等方面的经验,而这些外部的挤压对民族-国家的内在调整和改造在适当的程度上颇有益处。但是,合理化的过程、国际关系经验的积累和和国际地位的获得,在现代就如欧洲的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最终都要通过革命和战争的途径才能实现。



五  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及其意识的形成

在上述考察和研究的准备之下,现在我要来分析现代中国民族—国家及其意识形成的特殊性,以及它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为了论述清楚,下面分几个要点予以阐述。

第一点,中国之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不是构成而是转型,即从传统的民族-国家演进为现代民族-国家。中国的这一转型起初是在西方国家——主要是欧洲早期的民族-国家——主动交通中国,尤其是在强行要求通商不成之后实行的侵略、干涉和胁迫之下才开始迅速进行的。鸦片战争以及随之而来的诸如“南京条约”等各种条约[61],从外部以强力促使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当时的英国以及稍后的欧洲其他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试图把中国当作它们的同类来对待,并据此处理彼此之间的各种事务。这一方面迫使中国人,尤其那个以士大夫为主的精英阶层——其硬核就是官僚体系中的官员——在这样一种关系之中来重新认识、理解自己的国家和社会,并学习和效仿这种方式反过来对待西方列强以及后起的日本。诚然,这样的经验在中国人的历史记忆和政治经验中前所未有,其中有些经历造成了中国人的历史记忆和情感世界里难以愈合的屈辱之隅。但是,从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整体视野着眼,中国的经验只是普遍现象之中的特例。这就是说,所有现代民族-国家最终都需要通过国际承认而获得其地位和身份,而获得这种承认的途径对多数国家来说就是包括战争在内的国家实力之间的各种冲突、较量和平衡,即便那些最终通过国际谈判和国际条约的形式获得的地位和承认,也依然直接地或潜在地以这些武力手段为前提和依托。因此,就如前面提及的那样,在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国内主要途径就是革命,因而包括国内战争和其他武力手段,而其国际的途径就是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和其他形式的实力较量。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力量和冲突在现实之中总是彼此交错和相互结合。

因此,从宏观上我们可以领会,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也是欧洲、美洲以及亚洲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大潮流中一个环节,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欧洲和北美的现代民族-国家一开始就展现强大的普遍化力量,将它们的模式和观念推广到世界其他地区,而作为亚洲核心国家的中国,当然不可能落在这个普遍化的运动之外,但是,它同样无法轻易就接受西方现成的套路。这里,我们应当认识和理解的一个事实是,现代各个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彼此的关系并非按照一个预先理想地设计好的规划按部就班地进行,而是在各自或强或弱的历史和文明的基础上依据现实的各种力量——主要是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基本结构的多寡和强弱——以及国际境况而进行的那些以狭义的民族为主体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冲突、战争、妥协和承认。因此,一般而言,直到第二次大战结束,即便欧洲主要民族-国家的构造也是在这样一种至少从表面上看似国际无意识的混乱状况之中进行的,而二战的结束大抵就是这种状况的结束,民族-国家的构造也进入了一个似乎是有意识和有序的状态,但是,这也仅仅限于西欧,而美国在这里似乎又成了一个例外。

将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转型置于这样一个国际环境之中来理解,那么人们就可以对现代中国的命运和历史持有更为客观和实际的态度和看法。这样的观点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分强调只从中国人内在的感受来看待中国现代历史际遇的主观局限性,避免将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仅仅视为双边的关系,而是调整视野从现代世界变局的整体背景中来看待中国现代国家的形成,从而除了中国古代国家独特性之外,亦理解中国社会现代演进所要遵循或无法避免的一般途径。

在这个进程中,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关系的演变乃是促进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重要因素。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现代国际关系的最终形成虽然相对于欧洲来说要和平的多,但最终也无法避免战争的手段,而日本侵华战争在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过,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仅仅是地区间的国际关系,实际上西方列强深深介入了这些关系之中,而且在某些时期某些事件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冲突实际上就是与西方国家的冲突。中国与俄国之间的领土冲突,发生在中国土地的日俄战争,都是最典型的事例。在中国走向现代民族-国家并且建立了基本框架之后,周边的苏-俄和日本甚至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决定性地影响了这个进程的进一步走向。外蒙古的分离,中国与印度之间的边界冲突,甚至与缅甸之间的领土纠纷,都是西方国家直接介入或背后操纵的结果。这样的现象和复杂的关系迄今尚未结束。因此,与欧洲的主要民族-国家不一样,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不是通过与周边国家之间的长期战争、领土争夺,与宗教势力集团的长期斗争,以获得其确定的领土、稳定的政权和人民——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民族-国家现成具备的。但是,中国依然被卷入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际的意义无非就在于,中国要通过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所创立的那一套程序和方式获得它们的重新承认,与此同时,中国也要通过自身的改变和力量来证明自身具备能够融入这个世界体系的现代性。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初期,亦即十九世纪下半叶至二十世纪中叶,也正是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按照霍布斯鲍姆的说法,欧洲的民族-国家主义是在十九世纪后半叶,尤其是1870年前后,仿佛突然爆发出来的:“各地的民族主义运动简直就像平地一声雷一般,自先前全无民族主义渊源的地方乍然冒出。”[62]这个说法当然略微有些夸张。“不过,假使我们把讨论范围局限在欧洲,我们将可发现:活跃于1914年的无数种民族运动,在1870年之前,根本未见踪影。”[63]这个现象在他看来乃是当时政治和社会演变的自然产物,它的促进力量是当时在国际政坛上十分高涨的仇外情绪。霍布斯鲍姆认为,在那个时期,欧洲的民族-国家之所以纷纷诞生,原因主要在于那里所发生了三项巨大的社会变迁,它们促使那种更多地以想象而非事实为依据构想出来的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建立。[64]“第一,在现代化的威胁下,传统势力开始起而反扑:第二,在已开发国家的大都会中,新兴社会阶级正不断壮大;第三,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移民潮,将各色民族播迁到全球每一个角落,大量外国人和原住民以及其他移民混居一地,彼此之间有的只是各异的民情风俗,完全缺乏长久共居所凝造出的传统与习惯。”[65]最后,他用族类认同与阶级认同的混合情感来解释那个时代的民族-国家主义走向政治化的契机:“自视为或被人视为同一族人的男男女女,已经深信:他们眼前的境况之所以这么令人不满,主要就是因为他们受到不平等待遇,而对他们施与不平等待遇者,正是外族或非我族的统治阶级。”[66]霍布斯鲍姆在前面也提到了在此之前讫至当时的种族-民族主义理论发挥的各种作用,并且否定通用语言在这个过程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霍布斯鲍姆给人们描述了一场了欧洲民族-国家主义浪潮兴起的动态图景,这段话想要表达一层意思是:民族-国家主义乃是一种更其现代的事件,甚至成了对抗帝国主义的手段。霍布斯鲍姆的描述固然令人印象深刻地看到了现代民族-国家主义爆发的突然性的特征,不过,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欧洲主要的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与当时的帝国和后来兴起的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不仅会传播民族-国家的意识和理论,激发其他族类的民族-国家意识的兴起,更重要的是,它们会打破原来的政治共同体的统治、平衡或压制的关系,造成利益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益意识的觉醒。民族-国家主义固然是反帝国主义的理论,但是,现代兴起于欧洲的帝国主义的主体却主要是现代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后起的德国和俄国。这种源于现代民族-国家的帝国主义又进一步引进了新一波的民族-国家主义思潮,霍布斯鲍姆所说的从十九世纪后半叶起一直到二十世纪中叶这一时期内的二个阶段的民族-国家主义运动,就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产物。民族-国家式的帝国主义也就在他所说的民族-国家运动的最高潮时即二十世纪上半叶末尾崩溃了。民族-国家型的帝国主义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系,除了加剧利益冲突,即争夺领土、殖民地、市场和资源——更赤裸裸的表达是——争夺生存空间之外,无疑相当实际地加深了不同族类之间差异的认识,造成各自极度敏感的族类意识,而这样的族类意识无疑又会进一步强化自身遭遇不平等对待的感受。这种不平等待遇的意识不只是单边的,而是两造皆俱,各方均备。欧洲的情形是,后起的民族-国家式的帝国主义强烈地表现出遭受不平等对待的情绪,因此其争夺上述各种利益的要求更为急迫,冲动更为强烈,手段更其不加选择。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欧洲的主要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一直到二战之前尚未完成,因为它们即便在欧洲也未获得稳定的地位和共同的承认。

中国被动却必然地被卷入了这样的国际竞争关系之中。一方面,它被迫重新来认识和规定自身民族-国家的性质;另一方面,亦是人们常常忽略的一点,在这个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高潮时期,中国的现代转型也就直接成为这个潮流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被动卷入,却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倘若自身具备一定的力量,自然也就会成为一个积极的行动者。因此,那种认为中国在这个过中始终是受害者的观点也就遮蔽了中国所表现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它能够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的潜力。

第二点,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是在由上述政治结构、公共教育结构、经济结构、语言结构、观念结构、文明结构等维系下而拥有庞大人口和广阔领土的传统国家内进行的。这个现实既为现代转型提供了现成的国家结构和条件,因为若干结构只需改革、调整和合理化就能够演化为现代的类型,而无需从头构建,但是这一现实本身也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障碍,它们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个庞大国家的迅速转型必定造成旧制度的失效或瓦解,国家权力的薄弱和缺失等现象,从而导致国家控制和管理能力下降,社会生活失范,带来混乱的结果。国家能力下降的最主要表现就是中央政府权威的丧失或收缩,与其竞争的其他权力中心的兴起和地方独立倾向的增长,这两种力量的出现一定会带来整个国家内部的各种冲突:政治派别和军事集团之间的斗争,以及阶层的、地域的、经济的和文明体系的乃至不同族类之间的各种复杂的冲突。

其次,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现代转型也正值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高峰时期,而后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系列国际性的和世界性的战争,以及与此同时发生而由文明和种族优劣观念及其行为带来的冲突。在当时,所有先行的新兴民族-国家——包括日本——都极具扩张、侵略和殖民的性质,诚然,就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这些行为本身也是现代民族-国家最后奠定和确立自身的不可避免的途径。欧洲列强挟其强大的军事、政治、经济和观念力量直接干涉和侵入中国,一方面,固然促进了中国的转型,但是,另一方面却导致中国被殖民、瓜分和分裂的危险和后果,而日本侵华的目的则根本就在于消灭中国本身。就这种现实的残酷性而论,现代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主义运动——就与想象一词而言——乃是一种黑色的浪漫主义。这样,在西方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力量居于绝对优势而又强行介入的环境之下,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就如大病之中的病人一样,无力抗拒这种介入和干涉,也缺乏维持自身内在力量、平衡和协调的足够能力。不过,正是现代民族-国家在国际事务上的竞争关系,也为中国的转型提供了回旋的余地。这里,我先搁置这种国际关系的具体的描述,再回到一般的结构分析上来。

再次,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方式上,中国与欧洲列国和美国等国家之间存在重大的差别。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需要几乎从头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的行政体系、普遍的资籍、统一的语言等,比如法语的普及就是法国大革命之后才开始并完成的,而在这之前,只有不到一半的法国人操法语。不过,现代欧洲民族-国家的构建又是在一套现代观念指导之下的新型国家的重建,在这些观念里面,由原先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演变而来的自由和权利的观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欧洲早期的民族-国家里,占人口少数却拥有平等政治权利的特权群体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这种政治权利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民主政体的基础。在欧洲现代史上通过各种革命和社会运动,那些原初为这类权利所设定的各种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限制持续弱化和取消,这类权利不断扩展至社会不同阶层,直到最后普及到每一个成年公民。欧洲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也就是这类政治权利普及化的过程。

因此,现代欧洲的民族-国家从其发端处就包含了民主的原初原则和观念,而从其最终的结果来看则建立在普遍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之上。这种政治权利的共享也就造就了国家主权来源的新原则,这就是主权在民。这样的原则与欧洲启蒙时代前后所形成的诸多理性的观念相结合,使得从头构成的民族-国家比转型的中国更具活力。诚然,这样的理想描述当然并不否定欧洲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革命、激进的运动、复辟和其他现象,但是,上述原则要得以落实,某种彻底的社会动员是必不可少的。

主权在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民主的观念,对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转型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与欧洲早期的民族-国家不同,这些原则和观念是要被移植和注入上述那些既有的基本结构之中,这样,事实上就产生了许多特殊的困难。比如,其中有些观念很容易为中国的精英阶层乃至一般民众所接受,如主权观念,因为它可以强化既有的中央集权制并赋予它以现代的正当性和相应的话语支持,尤其在列强直接侵入和干涉的境况之中,能够突出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的地位,并且抵挡来自于西方的文明和种族优越论的心理和精神攻击,但是,现代主权观念的底层即平等的政治权利则很容易被过滤掉。有些观念一开始就难以为人接受,更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比如社会契约和民主的观念,因为它们从根本上颠覆了有关权力来源的传统观念,要求彻底改变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分配原则。尽管事实上在理论和观念的脉络上,主权观念与社会契论相比,于传统中国思想更为陌生。除了其他的原因之外,中国传统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行政官僚体系的巨大惯性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倾向于以传统的方式维持从上至下的权力来源和方向。

孔飞力在研究中国现代国家的发生时,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即政治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结构的改革和合理化仿佛成了现代转型的重点。他为此提出自己的解释,“清代中国的文人阶层不是法国革命前的‘第三等级’,后者长期受到专横跋雇的贵族阶层的欺压,因而希望按照权利的一般观念和历史的长期发展趋势,来争取掌握自身的历史命运。在魏源和冯桂芬看来,他们所面临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那个孕育了他们的文化并造就了他们的地位的政治体系。然而,他们也知道,如果这个政治体系要生存下去,它就必须使自己适应于前所未有的时代条件的变化。”[67]其实在民国成立之后的进步精英分子中间具有这种观念的头脑也不在少数。

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就关涉两个关键的契机,或曰根本的任务。第一,包含政治权利在内的平等政治资籍的普遍化,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政治权力来源的原则的改变。晚清的革命和中华民国的建立从方向上和原则上来说就是要实现这样一种变革。第二,依照上述原则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除了落实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之外,还在于为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一种更加合理有效地凝聚国家认同的纽带或基本结构。此外,还有一项更为具体却同样必要的任务,这就是对前文所述的那些民族-国家的基本结构予以合理化,或曰现代化,不过,我更愿意用合理化这个概念,因为依照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而合理化的结果必然是现代化。但是,在实际的进程中,这些较为具体的基本结构的合理化会优先得到落实,从而从相反的反向促使政治权利等权利付诸落实。

行文到此,我们遇到一个与现代资本主义能否在中国社会内部自发地发展起来这个问题相同的问题,即普遍的政治权利观念和原则能否从中国传统的民族-国家之中发展起来?或者更加具体地说,中国传统的平等的政治-法律资籍能否进一步演化为普遍的政治权利的观念和原则?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困难而富有吸引力的问题,但是根据既有的历史文献——或者更谨慎地说,根据现在的研究——人们对此难以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这与资料无关,而取决于方法、视野和范式的变换。

不过,我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和理解这个问题。平等的政治权利及其观念在欧洲的发展依赖于多重的历史因果关系和环境。第一,欧洲普遍而持久的封建社会和在这个期间出现的自由城市为少数人的特权和平等政治权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1215年在英国签署的自由《大宪章》最为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第二,这种权利以及相应的观念在欧洲起初也不是普遍地出现的,而是在一些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内首先发展出来——《大宪章》同样说明了这一点,然后再传播到其他的政治共同体和地区。由于欧洲常常被视为一个整体,并且其中不同时期和不同形式的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巨大差异则常常被忽略,所以这种权利的出现和观念的形成就容易被视为欧洲的普遍现象。倘若这样的原则和观念从欧洲的一个国度传播到另一个国度这一件事情被视为历史发展的合理现象,那么,它们从欧洲到中国的传播也就符合历史的合理性。对此,我可以从欧洲历史之中举出反证。纳粹现象是欧洲所有国家或至少主要国家的一般现象,还是德国的特殊现象?如果是德国的特殊现象,那么据此逻辑人们也就无法够简单地推断,普遍的政治权利是欧洲的普遍现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欧洲多数的现代民族-国家事实上也是通过彼此的影响而发展起来和扩展开来的,而非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原生和自发地发展起来的。由此,进一步的结论就是,并且事实也同样表明:欧洲的封建制度以及欧洲中世纪自治的或独立的城市的发展,亦属于同样的情形,即它们是通过彼此的影响、效仿和移植而扩展开来的,在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之后,遂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并扩展为一种特殊的文明体系。在这样的理解之下,中国民族-国家的现代转型受到欧洲和其他西方国家的深刻影响,从长时段的历史来看,乃是相当自然的事情。

第三点,尽管前面所提及的各种困难和障碍,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最终通过革命的手段奠立了它的基本观念、原则和结构。辛亥革命造就了中华民国,这是一个在原则上采用共和国体制的民主国家——亦正是现代民族-国家普遍采取的国家形式。它同时宣告了一种全新的民族-国家的族类认同,这就是中华民族。但是,这场革命实际上只是肇始了这个转型的开端,而这个艰难的转型却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具体地分析,这场革命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首先,它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主权在民的原则,从根本上更改了国家高权力来源的观念,奠定了民主共和国的基础。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和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在第二条确认,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从帝制到共和国的演变,倘若政治权力的基本原则不同时发生根本的变化,那么它的作用就仅仅是废除了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专制君位及其享有这个位置的家族的特权地位,而其他人的资籍则并未得到任何重大的变化。从另一方面来看,共和国的国体除了确认主权在民的原则,亦无法承认任何其他的原则。主权在民的基础是人民,而人民依据欧洲的传统承担了特定的资格限制,而根据中国的传统,除了皇帝家族之外,其余的臣民都属于民的范畴。因此,与这个传统相关,在上述的宪法里面,中华民国的国民便具有最大的广泛性,所谓不分种族、阶级和宗教的区别,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使得平等的政治资籍和法律权利普及到每一个国民,而且创建了一种新的族类认同即中华民族。

从总体上来说,这三部宪法都简单而纯粹,不含意识形态的内容,仅仅规定了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立国的基本原则和宪政框架,就如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所宣告的那样:“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这些原则和观念具有强大的现实力量,此后任何的帝制复辟都不再具有任何正当性,共和国的国体一直延续到当代。不过,这些原则,包括三权分立等宪政原则,在这些宪法之中并没有得到内在一致的贯彻。这三部宪法也不包含普选的原则,总统不是由普选产生的,议员也不是由普选产生。因此,除了一些最根本的原则和观念之外,宪政框架和国家权力的行政结构等方面的设计都还显得颇为粗糙,蕴含了许多不足和裂隙。其原因不仅在于经验的不足,亦在于当时各种对立的政治势力和集团都试图将自己一时的政治利益和见解塞入这个根本大法之中。人们就此可以归咎于当时动乱的政局,各派政治力量的短视和缺乏责任,也可以归咎于当时国际势力持续的干涉和介入。

不过,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值得考虑。现代民主共和国的运行都依赖于一套程序性的规则,它要求一切政治运作乃至斗争合乎程序,而这些程序与中国传统的政治规则之间的差异实在太大。因此,这里可以撇开其他条件抽象地说,当时中国有能力决定和影响政治局面的精英人士之中的多数并不习惯于按照民主的程序和规则行事,或者在程序和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它们以适应这一现代的政治运作方式,而是以机会主义的态度,或在这个大变局的时代以群雄逐鹿的心态,对待和处理现实的政治,军事力量依然是最重要的政治资本,而战争就是决定性的政治手段。这种状况无疑在一定的时期内将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引导至现实政治的道路,相应地,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则也会发生激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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