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用这些手段少缴税款,将自己承担后果(内附:12条善意提醒)
会计用这些手段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订版)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向所有财务人员发送的12条提醒!
财务人员要有风险意识,下面的12条内容是我参考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的,请相互提醒。
提醒1:
会计人员一定要内外兼修,三分做账、七分沟通,30%的专业能力,70%的非财务能力。
提醒2:
所在公司的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会计凭证账本等会计资料的保存年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30年,即便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提前注销,也要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提醒3:
单位员工只要离职,应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的信息,导致员工必须到税局大厅自行申报个税。
提醒4:
自己若离职离开公司,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将永远存在关联风险。
提醒5:
财务人员一定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学习是一种习惯,学习更是一种能力,要多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落后了,你的价值就贬损了。
提醒6:
所在单位若不想继续经营了,记住一定要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切记不要听之任之、不了了之,否则公司成了非正常户,股东进了黑名单,你也容易受连带。
提醒7:
切记不要突发奇想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两套账公司的会计被判刑的风险还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