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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降准一场梦?一文看懂定向降准前世今生!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10-01 19:02

正文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副院长 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本文纲要 

一、关于定向降准

二、2014年来历次降准特点与定向降准口径

三、相关统计概念普及


对于此次央妈此次卡在国庆节前的定向降准,坊间争议非常大:无论是“中性降准”还是“大范围放水”之声均不绝于耳,各色论调更是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对于本次央行的动作,不应就事论事,而确有必要和之前的多次操作对比考量,进而仔细推敲其真正的影响深度和范围。

事实上,笔者仍然期待后续会有真正的普降措施。具体逻辑请参考《国务院定调结构性降准!能否解决银行间扭曲的流动性?


一、关于定向降准

从2014年至今,算上这次,前前后后央妈做的普降和定向降准共有8次。

而上一次的降准,还要追溯到2016年2月29日。当时,央妈发布特急文件银发[2016]56号《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


问题1:这次定向降准条件和去年2月的降准叠加么?

答: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正确理解央行222号定向降准文件的第六条,这条明确了本次是对此前定向降准条件的修改。

该条明确,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向降低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4〕16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5〕327 号)两部法规中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达标要求,如与本通知冲突,就以本次标准为准。

因此,这不是叠加,而是对于前规的修改。


问题2:之前几次定向降准覆盖面和条件又是怎样的?

答:

此前三年一共进行了8次降准。其中定向降准共3次,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

央行第一次启动定向降准的时间,是2016年4月份。但当时的定向降准条件非常苛刻,必须是小微或涉农贷款存量占比30%且增量占比50%。

当初按央行的统计口径是“定向降准覆盖大约2/3的城商行、80%的非县域农商行和90%的非县域农合行”,但事实上,当年6家大型银行和多数股份制银行都没有被覆盖。

但到了2015年10月份,央行终于引入了二级阶梯制度,大幅度降低达到第一阶梯标准:涉农贷款或小微贷款增量占比超过15%,即可享受0.5%定向降准要求。


问题3:根据央行后面的官方答疑覆盖面在90-95%,大行100%覆盖,认为至少是一次全面降准0.5%,外加部分银行降准1.5%。可否根据此测算降准释放流动性7000-10000亿?

答:

会出现这样的推测,还是因为没有理解前面的第一个问题,错误地将本次的降准,理解为全新的一场定向降准。

然而并不是。

本次定向降准,重点是对于之前定向降准的标准和口径进行调整。

至于公布的覆盖面数据,其实意义并不大。核心还是看上述覆盖面中,有多少在本次调整后的口径下,能达到第二阶梯的降准标,可以降准1.5个百分点。

毕竟,考虑到此前这个第一档的降准标准也非常低,以至于大多数银行已达到第一档降准要求。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只有少数银行能达到本第二档1.5%百分点降准要求(比如北京银行2015年11月份公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4%,享受二档降准)。

综上,想要科学测算这次定向降准的“放水量”,那么核心还是要看,到底有多少银行,能从此前第一档转移到现在的第二档。

然而由于披露信息有限,要真正开展这样的测算其实非常困难。而且,还要考虑到另一个影响:即有少量之前涉农贷款达到第二档的银行,在新规之下可能会滑落至第一档。

尽管困难重重,笔者后面还是从数据口径入手做一点尝试。


问题4:此次降准执行时间2018年,所以意味着年底前不再可能有新的降准措施。

答:

此次降准实施日期是从2018年开始,这主要是考虑到:一般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要求,以及此前的小微和涉农降准要求,都是按上年末的数据统计。

如用2016年的数据口径,使通知在2017年第四季度执行,这样虽说也不是不可以,但总体上达不到预想的动态激励和引导银行作用。2016年毕竟已是大半年前的历史。

所以,要想让政策作为导向,最好还是让银行根据政策及时调整信贷投向。显然,从2018年开始实施,就可以促使银行在接下来2017年第四季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政策预期效果。

可以看到,本次定向降准口径的调整,并不必然意味着近未来不会有新的普降措施。笔者仍然坚持呼吁普降法定存款准备金,同时通过在公开市场操作和MLF等工具收缩流动性,实现央行货币政策的回归本源。


问题5:有哪些机构有望从第一档升到目前的第二档?

答:

按照老标准,处在第一档的银行居多。而现在的第一档原来的第一档相比,虽然考核方式不同了,但因为覆盖面都相当广,基本都能达到,所以影响不大。

而在原来口径下,达到第二档非常难(尤其是增量50%是必要条件非常难),所以分析本次定向降准效用的核心,还是看有多少银行能从原来第一档,调整为现在第二档。

此前,第一档是小微或三农贷款增量占比15%(二选一),现在的第二档是普惠金融贷款存量或增量占比10%即可。

和以往相比,现在去除了500万授信以上的小微贷款,其他口径和原来的小微差异不大,因为助学贷款和贫困消费贷以及担保贷款占比非常低。小微企业主经营贷不区分500万,和此前的口径一致都没有变化。这样一来,6家大型银行可能多数能够实现上述跨越

同时还有银监会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考核和涉农贷款“一个不低于”考核。但凡有考核的地方就有水分,大家都懂的,各种假小微、假三农贷款实际也干扰了上层决策。

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增量10%和余额达到10%看似有难度,但仔细想想,难度并不大。

未来我们会看到银行会大量给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授信,因为和小微企业不同,这类主体没有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要求。农户贷款本身占比较低,而且很多和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经营贷款重叠,量上可以忽略。

此外需要注意,这里的分母仅仅包括贷款科目,所以在做大分子的同时也可以尽量做小分母,也就是对于部分银行如果恰好处于达标的边缘,完全可以通过信贷资产流转或者ABS的形式实现做小分母,而且投资方银行(转入行)也不纳入贷款科目,而是应收款科目为主,不会导致准入行分母扩大。


问题6:邮储银行此前是否在定向降准范围?此次降准对其影响几何?

答:

邮政储蓄银行其实此前已经享受了第一档的降准,只是因为该类型银行就他一家,所以每次央行发文很有可能单独直接指定其法定存准水平。

所以此次邮政储蓄如果能达到第二档,其法定存准会从16.5降低到15.5%。


问题7:此前的审慎经营条件和现在MPA宏观审慎评估差异多大?

答:

这次央行222号文明确,定向降准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上年三个季度以上MPA评估B级以上。

虽然,此前的定向降准前提条件中也提出须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但当时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2016年执行的定向降准,仍然看2015年的的金融机构综合评估。至于2017年初的考核,笔者相信已经开始将MPA考虑进去了。

现在,央行则在文件中,将门槛明确为:MPA一年四个季度的评估不能两次为C。关于MPA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考笔者及团队此前文章《6月MPA大考叠加监管风暴,金融市场将面临哪些变局?》和《部分地区MPA或取消资本充足率容忍度,直接入C档》。


二、2014年来历次降准特点与定向降准口径

1、第一阶段


该阶段从2014年6月份开始,一直到2015年10月份。

这个阶段总共降准5次,但总体上定向降准的执行口径都是按照2014年6月份的标准,期间没有太大的变化。

当时都是只有一档的定向降准标准,而且非常严格执行增量30%和存量50%的标准。所有大行和多数股份制都达不到这个要求。

需要注意:

2015年2月份银发37号文中降准核心要求,是涉农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存量占总贷款余额比例30%增量占比50%,或者小微贷款必须同时满足存量占总贷款余额比例30%增量占比50%。注意这里的小微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

从2015年2月份的降准文件的行文表述上来看,六大行没有一家符合2014年6月份的定向降准条件,还是城商行、农商行中达标的银行比较多。


2、第二阶段

该阶段即从2015年10月至今。

从2015年10月份银发327号文开始,央行首次将定向降准的标准修订为二档。

其中,第一档非常容易达标,只要小微涉农贷款其中一项增量达到15%即可。

而大行也基本在第一档的执行口径里。

因此,可以看到对于此次定向降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标准放松后:

1)部分此前处于第一档16.5%的大型银行,2018年可能会调整到第二档15.5%。

2)部分此前处于第一档14.5%的股份制银行,2018年可能调整到第二档13.5%。

3)对城商行和农商行影响不大,主要因为很多城商行和农商行此前已经在第二档。

4)少数银行可能会因为MPA不达标丧失资格。2017年除第一季度存在部分银行没有达标外,从2017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行业表现来看,整体基本没有压力。因为大部分机构的表外理财增速环比下降,应收款类投资也处于下降,表内贷款增速稍微加快一点。从而使得因为广义信贷增速过快导致无法达标的情况越来越少。

5)能从原来第一档跨越到目前的第二档的机构有限。此前第一档是小微或三农增量占比15%(二选一),现在的第二档是普惠金融存量或增量占比10%即可。但和原来比,现在去除了500万授信以上的小微贷款,其他口径和原来的小微差异不大。因为助学贷、贫困消费贷及担保贷占比非常低。小微企业主经营贷不区分500万,和此前的口径一致都没有变化。笔者估计,六家大型银行可能多数能够实现上述跨越。


三、相关统计概念普及


普惠金融

出自《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普惠金融领域贷款

根据《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

  • 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

  • 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

  •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 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12年修订,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境内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类。

分别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指标下设其中项,统计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企业贷款。

单户授信小于500万的境内企业指单户本外币合计授信小于或等于500万人民币的境内企业。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出自《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个体工商户从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的经营性贷款。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出自《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申请用于小微企业生产的经营性贷款。

小微企业主指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涉农贷款统计制度》2007年建立,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不含农户消费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2004年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指金融机构按相关政策法规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

  •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 担保基金担保的微利项目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均有备案。

  • 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除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之外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刑满释放人员

  •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 返乡创业农民工

  • 网络商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发放的用于生活消费的贷款。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贫困户建档立卡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省标准开展贫困户识别工作,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统计制度》2004年建立,助学贷款可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国家助学贷款,即由财政予以贴息,由商业银行向其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以助学的信用贷款;

  • 另一类是其他形式的助学贷款,是指除国家助学贷款外,由金融机构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以助学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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