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这个,网上拍卖应该可以被评价为贩卖行为的一部分,不过很显然,套不上这类犯罪。
首先,对象不适格。在我国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成年男子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类似情况一般只能按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既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那不能按犯罪处理。
第二,对象有承诺。即使是拐卖妇女罪中,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同意对方把自己卖出去,那么这种出卖的行为也因为缺乏违法性而不应按犯罪处理,也有观点认为此时不属于“拐卖”行为。当然,如果贩卖的是儿童,那么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出卖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小哥儿已经不是儿童(14岁以下属于儿童),即使立法中有拐卖成年男子罪,则出卖人也会因为征得了被卖者的同意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法益未被侵害。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抛开前面两点不论,单说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一般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人身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这是此类犯罪行为的最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单纯以一段时间的婚姻关系作为条件,似乎并没有侵害到“被卖”者的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所以这种行为本质上并没有侵害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没有法益被侵害,就没有犯罪行为(否则那些要求收取天价彩礼才把女儿嫁给对方的父母们就都构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