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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拍卖活体小鲜肉,在国内可行吗?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27 08:13

正文

作者赵鹏。

读律观澜第30期

检事微言总第259期

昨天在网上看了一则消息:俄罗斯某公司把一个小帅哥拍卖了,小鲜肉要和出价最高的女人结婚一年。我的第一反应是,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警察恐怕会找上门吧。不过再仔细一想,貌似也没有合适的定性。所以拿出来和大家讨论讨论。


拍卖活体小鲜肉



上图就是这位被拍卖的小鲜肉,刚刚20出头的年纪,身高187cm,体重75kg,穿衣显瘦,脱衣有肉;喜欢运动、健身和赚钱,无不良嗜好。



虽然很年轻,但已经开始做生意,给一家大公司做加工代理,具体而言就是从公司领取原材料,找加工公司制作成成品后,再交给公司,赚取中间的利润。


本来生意做得很好,岂料一不小心被一堆冒充加工公司的骗子把他从公司拿来的原材料全骗走了。小帅哥儿被骗了个底儿掉,欠公司一大笔钱,折合人民币将近36万。


怎么办?公司说了:“要么还钱,要么等着被起诉。”可是这么多钱他一时间不可能拿出来,小帅哥于是抱怨说还不如把自己卖了。于是,公司就把他放在网上拍卖了。



小帅哥儿的拍卖底价折合人民币约1100余元,出价最高者可以和他结婚1年,1年后解除婚姻关系。为了不让他落入基友和老女人的魔爪,广告特意声明竞拍者仅限35周岁以下的女性。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男人竞相买他。


经过媒体的炒作,小帅哥一炮走红,最终以远远超过35万元的价格被一位女士抱走了,公司扣下原材料款后把剩余的一大笔钱给了他;并且,经过一番炒作,广告、模特邀约像雪片般向他飞来,真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有刑法问题吗?


尽管现在我们也能偶尔在网上看到有国人“卖身救母”、“卖身读书”等消息,但所谓的“卖身”一般都是出卖劳动力,如免费为购买者打工10年。像上面这样出卖自己一年婚姻的在我国貌似不常见,就算古代的“比武招亲”,也只是比武,不是“竞价”。不知为什么,总是觉得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国内,恐怕有点问题。可能是出于职业敏感,我想到了三类犯罪行为,但最后发现都定不了。


1

人口类犯罪?

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这个,网上拍卖应该可以被评价为贩卖行为的一部分,不过很显然,套不上这类犯罪。


首先,对象不适格。在我国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成年男子不构成犯罪,实践中的类似情况一般只能按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既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那不能按犯罪处理。


第二,对象有承诺。即使是拐卖妇女罪中,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同意对方把自己卖出去,那么这种出卖的行为也因为缺乏违法性而不应按犯罪处理,也有观点认为此时不属于“拐卖”行为。当然,如果贩卖的是儿童,那么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出卖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中小哥儿已经不是儿童(14岁以下属于儿童),即使立法中有拐卖成年男子罪,则出卖人也会因为征得了被卖者的同意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法益未被侵害。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抛开前面两点不论,单说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一般认为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人身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这是此类犯罪行为的最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单纯以一段时间的婚姻关系作为条件,似乎并没有侵害到“被卖”者的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所以这种行为本质上并没有侵害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没有法益被侵害,就没有犯罪行为(否则那些要求收取天价彩礼才把女儿嫁给对方的父母们就都构成犯罪了)


2

卖淫类犯罪?

于是我又想到了卖淫类犯罪,如组织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谈到婚姻不可避免的要想到性关系,这是夫妻双方互负的重要义务。但是仔细一想,也不行。


首先,卖淫嫖娼关系必然与夫妻关系相互排斥。尽管“卖淫”一词一般被理解为“为获取物质报酬而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但由于前述夫妻之间存在特定义务,因此就算妻子是卖淫女,并且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也要收钱,夫妻双方也不可能成立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公司承诺的是价高者可以做小鲜肉儿一年的老婆,并不是价高者可以和小鲜肉儿做一年爱。


其次,就算不考虑前面的因素,成为夫妻也不能当然的得出必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吧。为什么夫妻就不能是互相讨论人生理想、社会主义大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革命精神伴侣呢?


3

经营类犯罪?

最后,只有“万能”的非法经营罪了。貌似能套上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适用这一条也有问题。


首先,这一项的适用同样要求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这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这种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二是这种经营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拍卖属于经营行为倒不难理解,至于违反国家法律,则恐怕很难论证,哪条法律禁止拍卖婚约呢?


第二,这一项的适用要求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与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的行为在社会危害上具有相当性。但翻看前三项的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国家对特定经营行为的监管失效,但要论证拍卖婚姻的行为与这些行为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恐怕很难。


结论

综上,类似的情况如果出现在国内,至少并不违反刑法,所以有这种需求的人可以试试。但是,我猜你的广告发不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