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审查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图须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相关要求,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由省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线上收到申报资料后,应确定是否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全部文件内容及应补充改正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受理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我省大跨钢结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地方标准有关安全性要求;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还应当审查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七)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建筑物配建移动通信、防雷等设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八)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九)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是否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受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审查机构首次审查应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审查机构复审,对复审仍未合格的,审查机构按规定终止审查。建设单位因补充、修改设计再次申报审查的,发生的施工图审查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各地审查时限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办法》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修改记录单,注明修改原因、依据和内容,并经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章,与修改后的施工图一并上传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原审查机构不再具备审查条件的,经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由不低于原审查机构类别、符合审查条件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保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经费;对未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其他地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审查机构。相关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查系统下载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以及有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