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最高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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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按21.75天折算,事业单位按261天折算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1-07 08:4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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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社部在2025.1.1发文明确: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
或许大家会想,这两种折算方式区别在哪里?根据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别如下:
企业的折算办法: 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事业单位折算办法: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 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95号)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实现职工法定休假应休尽休
各地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要指导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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