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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修订并优化《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股债稻草人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6-19 12:34

正文

来源 :深交所官网


挂牌条件确认流程优化 】重大无先例、交易结构或其他需要加强论证的项目,仍沿用咨询外部专家;常规项目, 不再 启动外部咨询专家流程。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行为,进一步提高评审效率,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 确认业务指引

深证上〔2017〕3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2014 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向本所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挂牌条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 本所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 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双人双审、挂牌工作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 挂牌条件确认申请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风险防范及揭示等职责,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且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

第九条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以下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

(一) 关于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

(二) 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

(三)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

(四)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七) 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八) 基础资产评估报告 / 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

(九) 差额支付承诺函 / 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如有)及授权文件(如有);

(十) 尽职调查报告;

(十一) 关于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

(十二) 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的决议;

(十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本所的相关要求,所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挂牌条件确认程序

第十条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文件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所受理申请后,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对于重大无先例的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加强论证的项目,遵循不同专业领域合理搭配的原则,从本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外部咨询专家库中确定三名外部咨询专家参与协助核对工作,但不得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外部专家供职于同一机构,外部专家应当对计划的合规性、可行性、存在问题以及修改建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本所设置挂牌工作小组,负责对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进行集体评议,挂牌工作小组由本所相关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本所核对人员或外部咨询专家参与专项计划核对工作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担任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持有发行人 5% 及以上股份的;

(二)本人、所属单位或者近亲属为拟核对的专项计划提供销售、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可能妨碍或者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所核对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专项计划涉及的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交易结构、风险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核对,并结合外部咨询专家意见(如有),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书面反馈意见在受理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送达管理人。

第十六条 自受理之日起至书面反馈意见发出期间,相关工作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挂牌条件确认事宜的来访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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