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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乐清市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计划表

军转在线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3-2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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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6〕30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和方式

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以及选择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的转业士官,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试成绩、部队表现等情况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执行现行自主就业政策,享受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政策和经济补助。

(二)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 除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对象外,其他对象原则上实行自主就业。一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并享受继续完成学业的相关待遇。二是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三是退伍后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四是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五是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考试,引导各类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就业。六是要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工作。

(三)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创业资金支持方面提供便利,确保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四)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宣传,提高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自愿报名参训率、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定岗培训、校企合作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就业能力。允许在温州市区域内实行异地培训,满足退役士兵多重选择意愿。

三、接收单位职责和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一)凡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各用人单位,要落实好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其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退役士官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未选择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官实行自谋职业的,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今年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服役满第一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51000元;服役满第二期合同的复员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68000元;复员士官未服满一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34000元;复员士官未服满二期规定年限,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一期复员士官标准执行。

因部队精减整编等军队建设需要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第一、二期复员士官,每提前一年递减3000元。

(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服役满12年的为12万元,12年以上的每年增发1万元,未满服役期12年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以12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减1万元。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部队发给退役金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纳入财政预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退役义务兵(含因部队精减提前退役者)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25000元。

(二)进藏高原兵、其他高原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温政发〔2008〕84号文件执行。

六、退役士兵档案管理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含不符合安置条件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武部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接转管理。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同时接收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和档案。

七、安置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完成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县级政府以上的先进评比。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6年转业士官安置事业单位安排表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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