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李某来到健身房想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李某是第一次来这家健身房,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教练带李某做了体能测试,用人体成分测试机对身体情况进行分析,并询问多久未进行运动、有无接触过拳击等问题,根据其需要制定了训练计划。
李某表示自己曾上过两三年的拳击课,这次来还是想练习拳击,教练便带领李某进行拳击课程训练。训练结束后,李某到达拉伸室准备进行拉伸放松。突然,李某感到不适,倒地抽搐。
健身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紧急施救,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为李某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但最终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拳击训练属于强度较大的运动,健身房既未询问李某的既往病史,也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心肺功能检测、心血管检测等)。
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不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李某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
健身房则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陈旧性心肌梗塞,
和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发病时,健身房内有实施急救资质的员工立即对其进行了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经审理查明,李某既往有心梗病史和支架植入史,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运动形式,却
在患有心脏疾病的情况下
进行剧烈运动,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对于首次来场馆的李某,健身房未进行详细登记,未询问是否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剧烈运动等情况,也未对注意事项及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
存在一定的过错
。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1198条 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健身的需求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对健身馆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李某选择的拳击运动,对身体素质的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