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产假之外
在上海生育,与之相关的还有:哺乳假
什么是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女性职工的工资怎么计算?
来看人社局的解答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简单来说,哺乳假指的是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或者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而额外享受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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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批准了小田6个半月哺乳假,但同时也表示,小田请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60%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女职工请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到底是什么算的呢?
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不上班,单位应按不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性收入的80%发给工资。
也就是说,案例中,小田所在的公司按其工资的60%支付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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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哺乳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因此“哺乳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由此可见,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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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本文图源:摄图网 图虫创意
▌本文编辑:颗粒(别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