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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难点之“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3-22 11:22

正文

作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赵静

来源:民事司法评论


建设工程案件难点之

司法鉴定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鉴定的启动;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的采纳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从审判效率来说,鉴定是长期未结案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审判质量来看,“以鉴代审”“以审代鉴”问题也长期为当事人所诟病。要优质高效审理建工案件,应审慎地启动鉴定、准确地采纳鉴定意见,利用好鉴定这一工具为裁判提供依据和支撑。

01

法官办案心得
一、审判理念

对于法官而言,鉴定需掌握前、中、后三个要点,即:启动鉴定前应充分考虑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定中应就鉴定意图及前置性问题与鉴定机构充分沟通;审查鉴定意见特别是推断性鉴定意见时,应结合案情加以法官的分析判断,不能简单采纳。

二、具体方法运用

(一)司法鉴定的预判及确定

从当事人本反诉意见可知,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均无异议,核心争议及难点均在于勘察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解除,发包方是否应向勘察方支付费用及费用金额的认定。法官预判可能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鉴定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耗时较长,应在庭审前解决。故法官决定先进行庭前会议,以最终确定争点问题及鉴定的必要性。在庭前会议中,双方的主要举证要点都在于合同的签订和合同解除情况。上海某设计院所举出的解除合同回函中提到了勘察费用金额,成都市某中心并不认可,认为是上海某设计院单方计算的,还明确表示应该通过鉴定确定。因此,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勘察费用的支付金额,而在未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双方也都没有提交可以视为结算依据的相应证据,而上海某设计院的勘察资料如何计算出价值金额已经超越了法律判断的范围。加之双方当事人亦同意进行鉴定,所以本案最终确定应该启动司法鉴定。

(二)鉴定过程的主导与把控

本案最关键的鉴定资料是上海某设计院提交的勘察成果和报告。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向承办人反馈了两个问题,一是客观上勘察成果和报告没有经土地储备中心确认,能否作为鉴定依据;二是其中的水库工程勘察费计算需要以整个工程的造价为基数,但工程造价数据是勘察方上海某设计院单方提交的概算文件体现,概算文件没有经评审和发包方审核。鉴定机构表示根据目前资料鉴定机构只能作出推断性意见,否则只能退件。承办人认真研究了鉴定机构反馈的意见后认为,鉴定机构就上海某设计院提交的成果资料计算出相应价值,这是一个鉴定专业范围内问题,而这些鉴定资料计算出来的价值是否作为成都市某中心向上海某设计院支付勘察费属于法律判断,应作为双方的争议通过法庭审理予以确定。鉴定机构可先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推断性意见供参考,是否可以采纳和采纳程度都可以在后续庭审程序中解决,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鉴定程序空转,节省审理时间。于是承办人告知鉴定机构同意其就现有资料作出推断性意见。

(三)鉴定意见在庭审中的处理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案件进入正式庭审。正式庭审中主要由双方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庭审调查和辩论。成都市某中心对鉴定结论本身计算没有异议,但基于该鉴定意见是推断性意见,成都市某中心认为鉴定基础资料没有经过其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最终费用的依据,而上海某设计院认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概算文件已经交付,未经评审和确认是因为成都市某中心未组织,应当以鉴定结论作为费用计算依据。至此,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对鉴定意见是否应采纳的争议,庭审的重点和范围也据此确定。此后上海某设计院又针对鉴定依据中的工程概算文件的交付签收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举证,承办人也就争议涉及的事实问题再次进行询问调查。
(四)裁判对鉴定意见的采纳

关于鉴定结论的采纳。本案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落脚于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支付金额的问题上。经庭审,现有证据确实不能证明上海某设计院交付了勘察成果和概算文件。但是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终止按照完成工作量计算费用,就法律规定来说,合同因发包方成都市某中心的原因解除,上海某设计院完成了一定工作对应的价值也应该作为损失由成都市某中心赔偿。所以鉴定机构根据上海某设计院提供的基础资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裁判的基础。
对于鉴定意见是否直接作为裁判金额的问题。承办人在此注意到勘察、设计费用和施工费用的区别,施工费用的进度款是以完工工程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支付,但是勘察费和设计费则是按照不同的阶段支付,比如本案的合同就约定交付成果后支付50%,图审后支付至70%,竣工验收后支付100%。这种不同可以反映勘察工作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作出成果,交付、图审和后期与施工的配合也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最终裁判的金额承办人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实际履行情况、支付进度的约定以及各方过错。上海某设计院要得到全部的勘察费,应以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为前提,但是其实际上只做了成果,没有交付、通过图审等,但是未继续履行不是因为上海某设计院违约,而是因为成都市某中心的原因解除合同,所以综合三个方面的因素最终判决支付鉴定意见的70%。

02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日,成都市某中心与上海某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成都市某中心(发包方)委托上海某设计院(勘察方)负责北湖水库项目的勘察工作,费用暂定1400万元。2017年9月20日,成都市某中心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280万元。2021年10月27日,成都市某中心向上海某设计院发函称因政府规划变更,要求解除勘察合同。2021年10月29日上海某设计院回函同意解除合同。但因后续双方对勘察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成都市某中心提起本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全部预付款280万元。上海某设计院则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勘察费用433万余元及利息。

03

裁判方法与思路
回顾整个案件的全部处理过程,实际上是进行鉴定和根据鉴定结论基础作出裁判的过程。总结其中的核心做法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应当谨慎。 虽然司法鉴定的启动主要依赖当事人申请,但是鉴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不管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如果可以采用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鉴定应该是最后的选择。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对案件是否应启动鉴定有清晰的判断,也有绝对的决定权。
其次法官应主导鉴定过程。 鉴定之所以导致长期未结案,原因之一在于法官对鉴定过程的疏忽和放任。法官囿于专业的限制不愿意也不敢过多介入鉴定过程。但应注意到,鉴定虽然属于专业判断问题,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为案件事实和裁判服务。法官虽然不懂鉴定专业,但是了解案件事实,清楚裁判逻辑,故法官在鉴定过程中可以有所作为,应当保持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主导鉴定方向。
第三是庭审中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的异议和举证。 鉴定属于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将鉴定结论作为庭审审查的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充分发表意见并举证。
最后是裁判合理采纳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系根据各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对费用金额作出的专业判断,而裁判结论属于法律问题。裁判结果如何采纳鉴定意见需结合合同履行、各方责任等案件具体情况,而非单纯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结论。
总之,鉴定虽然属于建工类纠纷的难点,但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应充分利用好鉴定这一工具为裁判提供依据和支撑,在保证审判效率的同时,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4

案件索引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8912号民事判决
编写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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