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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为老师的书作序,这听起来就非常法社科

猎卷  · 公众号  ·  · 2024-08-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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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法学与社会科学关系的体系化

代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由学生为老师的书作序,可能是相当少见的做法。他序往往是对作者学术成果的评价,代表着学术共同体对作者本人及其学术思想的认可和接受。那么,学生作序,就必然是与此迥异的另一种意涵,即代表着作者想将其所承继的研究传统再传给下一代的愿望。对作为学生的我来说,只能诚惶诚恐写下这段文字。但好处可能在于,我见证了侯猛老师在本书中的问题意识与答案的形成过程,因此或许可以提供稍微不同于他本人对本书的理解的理解。

本书的核心是“法社会科学”。 在法学讨论中,“社会科学”的概念始终稍显怪异。一方面,在现有学科体制中,法学毫无疑问属于社会科学,以结合法学与社会科学为目的的研究似乎是一种概念上的冗余。另一方面,在学科方法上,“社会科学”的概念又显得不够——社会科学的经验主义方法无法满足法学对客观性、普遍性的追求。因而,法社科总是受到来自法学内部对其学科身份的质疑,学科问题始终是法社科与法理论、法教义学论辩的关键理论点位。虽然解决身份焦虑、谋得身份认同无论如何不是法社科的中心工作,但也是法社科研究必须加以解决和回应的问题。 本书正是回答这一问题的成果之一。


如作者所言,本书的工作是“迭代”,将法社会学迭代到法社会科学,并建构起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本书的篇章结构就呈现了这四部分内容:第一编呈现了为何迭代、如何迭代。第二编到第四编则具体呈现了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社会科学。

简单来说,法律与社会的研究,目光聚焦于单纯的学术活动或者说认识活动,即分析、研究某一特定法律现象。具体而言,作者分别讨论了定性和定量方法如何讨论立法、司法领域中的规范性问题。不过,相比于以往,本编的一个主线是“规范性”。在这个领域,社会科学与法学的方法存在重大差异。在通常观念中,社会科学的方法,是描述性的、经验性的、实证性的方法。法学的方法,则是所谓“规范性”的方法。法社科的方法更多来自于社会科学,而非法学。也因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规范性问题”。例如,法律本身是一种规范性事物而非自然事物,那么描述性的方法能够用于研究规范性事物吗?作者试图在法社会科学的立场上,吸收社会科学解决事实问题的优势和法学在规范性问题上的长处,实现描述性与规范性的融合。

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是指法社科在具体规范性议题上的意见。 例如。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早期交锋集中的司法领域而言, 苏力 对热点的个案分析经常能够引起广泛的争议。但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类研究既需要天赋,也需要机遇。在法教义学发达的今天,从学者视角出发,直接对法律个案进行社会科学的分析,甚至所谓的“基于社会科学”对法律案件和立法例作出规范性评价和规范性判断,都显得相当困难。今天的状况更多是法教义学与法社会科学的合作。因此,作者并不直接分析个案,而是分析法官对社会科学的使用。他分别考察了广义上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人类学、经济学等非法学知识,在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后果考量等环节的作用与功能。作者因此发现,在这里存在的不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 二元关系 ,而是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与法官知识的三元关系。也因此,虽然在某一类型的案件中,社科法学学者、法教义学学者不可避免存在知识竞争问题,但就司法领域的整体而言,并不存在社会科学取代法学或法学取代社会科学的问题,社科法学学者、法教义学学者与法官终究是一种合作关系。

以上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都较以往观念有突破。例如,强调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规范性关照,与近来政策研究领域对规范性的关注、社会学领域对公共社会学的关注有契合之处。在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将法官纳入考虑也突破了以往的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的二元框架。不过,在我看来,将法学的社会科学明确为法社科体系的一部分,是最为意义重大的。法学的社会科学,则是将法学学术本身当做一个对象加以研究。具体而言,本书作者讨论了学术史、学术引证等问题,似乎没有突出之处。其中缘由需要进一步阐释。

如前所述,本书的篇章架构实际上从两个角度解决了法社科的身份焦虑。 一是就法社科自身而言,它的内部体系有哪些部分,应当如何加以改造;二是就法社科外部而言,它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是什么,对于法学的其他研究范式有何作用。 而无疑,将法学的社会科学纳入体系对这两个部分都有重要意义。

主流法学向来称道于自身知识的体系性和融贯性,而法社科却一直面临着体系化的困境。但不同研究进路所追求的体系化并不一样。部门法学对体系化的追求主要来自于他们的对象——体系化的规范体系。正如凯尔森所揭示的那样,在制定法传统中,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无可置疑。而对法学理论学者来说,正如德沃金那句著名的“法理学是司法裁判的总则,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体系化则是指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一体性和关联性。

(罗纳德·德沃金 Ronald Myles Dworkin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作者所追求的体系性和法学中的其他体系有什么区别?区别正在与法学的社会科学,将研究者本身纳入到了讨论范围,即我们不仅要关注各种实质的法律问题,也要关心研究者本身如何进行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建构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凸显了作者试图将法社科研究从“无形学院”提升到“有形学科”的雄心壮志。这种雄心壮志,既来自作者自身作为社科法学重要学者的职责,也是由于法社科在学科化上的不足——例如作者所说的知识体系、课程体系、人才培养体系上的不足。换句话说,作者追求体系化,并不是因为法社科的对象——法律经验——本身是体系化的,也不是为了直接提出能够服务于法律实践的理论命题和价值判断, 而是通过对学术研究本身乃至学术人的的分析,探讨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样的法社科研究? 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社科的发展而言,本书最为重要的贡献就是对体系化的追求及其提出的具体框架。

明确法社科内部的诸组成部分后,作者没有丢掉法学的学科本位。因此,法社科的三个部分,在不同场景下呈现为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的不同关系: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对话、社会科学与法学的合作、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反思。但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反而更愿意将法社会科学的三个部分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和法学的社会科学,这更明确地体现了法学运用社会科学的方式,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不同对手。这么说可能仍然令人困惑。实际上,法律的社会科学是指对法律这一现象的研究,其对位概念为法理论、法哲学。不过不同于法理论、法哲学主要以概念分析的方式研究法律这一现象,法律的社会科学坚持以自然主义、经验研究的方式分析法律这一现象,阐明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实践。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是法社科的实践组件,它负责提出能够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的法律对策,它的对位概念则是法教义学的解释论和立法论。法学的社会科学是对包括法社会科学在内的法学研究进行反身性思考,考察为何法学研究呈现出今天这种样态。这种经验性的反身性思考必然导向方法论反思。例如,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并非天然的、无来由的、客观的,也是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才形成的。

由此,通过本书的体系化工作,无论是就法社科自身发展而言,还是就法社科与法学研究范式的对话而言,作者就建构起研究者的反身性思考-法律经验研究-法律实践对策的完整体系,完成了法社科知识的体系化工作。

在这里,我需要进一步阐述反身性思考对法学研究的意义。反思一直法社科对法学研究的独特贡献,但其形象多过于负面,往往被扭曲为法社科对法律人思维、法学教育、法治理念的反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法学研究需要反思,这并非说今天的法学研究出现了错误,而是说任何学术研究内在地要求反思。

一般认为,反思就是纠正研究过程中的偏见和谬误,完善自身的研究方法,从而使学术能够更加地接近真理。 在这个意义上,似乎反思是一件相当常见的事情,在任何学术研究中,学者都会仔细地斟酌、琢磨论证过程是否合理、是否可信。那么,对法学的反思似乎也是一件相当寻常的事情。例如,法学界中的诸多论战似乎就可以被认为是法学反思的一种形式。

但这里的反思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反思。事实上,“反思”之所以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变得异常重要,源于真理观上的改变。在更早的认识论和知识论中,所谓的真理和知识,就是符合客观事物的陈述。但是,建构主义、规范主义的一系列发展表明,真理和知识并不能通过符合客观事物得到保证,真理和知识的作用和功能也并非符合客观事物。例如,根据戴维森的融贯论或库恩的范式理论,真理和知识的性质在于与其他知识命题整体的融贯性。 换言之,知识的性质不依赖于外在,而是求诸于内在。也因此,反思性是晚近以来社会科学中的重要概念,无论是布迪厄的反思社会学,还是 卢曼 的自我指涉都指向“反思”这一概念。


具体而言,这里的反思首先表现为对学术研究的诸前提进行思考。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法理论所进行的概念分析工作。例如,权利这一概念当然有它不言自明的自然含义,似乎也没有值得深思之处,但只有通过霍菲尔德的工作,才能发现权利的具体要素如此丰富。那么,法学研究中还有多少这样的自然观念没有得到反思和厘清呢?只有从事这样的反思工作,才能够确保学术研究建立在牢固的概念基础之上,完善知识内在体系的融贯性。

但知识内在体系的融贯性,也无法为知识找到确定的根基。内在主义始终面临着曼海姆悖论:如何将自身提出的理论用于解释自身。这种向内求索导致了知识本身不再具有之前那种绝对确定性,反而陷入了不确定性、相对性或者“ 偶联性 ”的境地。正是在这里,“反思社会学”这一概念登场了。所谓的内在,并非天然就在那儿的事物,它是被建构起来的,它是一种自我预言的实现。例如,在法社科与法教义学这一对立场中,它们都不会认为对方在自身内部,相反,他们是自身的外部。通过明确地意识到对方属于外部,也反过来加强了对自身内部的确认。可以认为,这是法学领域中最早进行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法社科和法教义学各自的“内在统一”被生产出来了。从而,双方各自获得了自身的内在,在今天,评价法教义学的工作的主要标准在于解释学工作的好坏。而本书的工作,就在于通过体系化,确证法社科的内在标准,完成法社科自身的反思工作。

“内在”本身可以被生产出来。这也意味着,法社科可以不认为自身外在于法学研究,法社科的反思可以更进一步,作为法学研究的反思性功能而存在。这种反思,既可以表现为理论分析,例如法哲学的 元理论 分析,或者类似卢曼对法律理论所进行现象学意义上对认识、理论的前提条件所进行的反思。这种反思,本身属于认识论、社会科学哲学的部分。但反思也可以表现为布迪厄意义上的反思社会学,即在本书中,作者对现实的学术活动的经验描述和分析。相比于理论反思,这种经验分析的优点在于,提醒我们法学的学术活动是由一个具体的研究者所承担的。法学研究工作并非只是一种理论思辨,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因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研究者本身的能动性。研究者当然可以认为自己仅仅是在阐述一个客观事物,那保证自身讨论的客观性。但如卢曼所揭示的绝望境地那样,在这种观念下,任何法律理论的言说者并非研究者,而是法律系统,法律理论是法律系统的自我反思和再生产工具。这样的话,研究者本人难道不就沦为某种号称客观中立的符号再生产的道具了吗?那么,研究者的存在有何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不能以实证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来遮蔽法学学者的伦理立场与道德责任。显然,这些工作,需要处于法学理论学科的法哲学所提供的元理论工作、法社科提供的反思社会学工作来加以揭示,将学术、学者本身当做一个问题加以考虑。也只有在尊重并接纳法社科作为法学一份子的情况下,法学研究才能说是具有反思性的学术活动,而不仅仅是操弄法律的技术。 也因此,于我而言,本书最令人动容的,正在于学者对学术活动本身的关照。

————
* 本文为代伟为《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8月版)一书所做序言。


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侯猛 著

全新视角回答什么是法社会科学


本书集中回答了什么是社科法学,展示了在过去20年的时间里,作者对社科法学从追随到反思再到自觉的过程,由此形成了对社科法学的系统性思考。本书着力对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知识社会学三种知识类型进行研究,采取总分模式,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是总论,其他三编是分论,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其中,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和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分别关注法律研究与运用的社会科学讨论,第四编“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则聚焦法学知识的社会科学讨论。


本书力求将法社会学迭代到法社会科学,构建法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对法社科的发展而言,本书最为重要的贡献,是对体系化的追求及其提出的具体框架。这凸显了作者试图将法社科研究从“无形学院”提升到“有形学科”的雄心壮志。

《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

目 录

引言001

亲历社科法学的发生史001

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006

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011

第一编法社会科学的格局流变

第一章社科法学在中国:是不是正在发生019

一、 不同的学科制度环境019

二、 社科法学的研究进展022

三、 多边跨界的对话格局023

四、 实证不足的研究现状025

五、 建设中国的社科法学派027

第二章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034

一、 为什么简称“社科法学”035

二、 从法社会学到社科法学036

三、 有没有统一的社科法学039

四、 社科法学的功用043

第三章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与整体论解释052

一、 研究进路及其知识递进的关系053

二、 观察视角:宏观社会、微观社会与微观个体056

三、 具体方法:从孤立运用走向有机运用060

第四章法社会科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考察068

一、 什么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068

二、 从法社会学到法社会科学071

三、 法社科研究的分化与交锋076

四、 反思性小结083

第二编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

第五章法律的实证研究:是不是“包装”法学097

一、 “实证”的语词边界098

二、 法社科研究是实证研究吗?100

三、 个案能做实证研究吗?102

四、 有数据就是实证研究吗?103

五、 实证研究如何理论化105

六、 建立法律的实证研究传统107

第六章法律的经验研究:以规范研究为参照117

一、 经验研究的类型化117

二、 解释问题与解决问题120

三、 规范面向的经验研究124

第七章立法的社会科学:规范性的追问131

一、 立法研究的现状132

二、 立法的经验研究:从规范出发136

三、 立法的社会科学:规范性的追问140

四、 制度—组织视角的引入145

第八章司法的社会科学:从《送法下乡》说起155

一、 《送法下乡》的学术贡献155

二、 《送法下乡》对我的学术影响158

三、 司法的经验研究的未来162

第三编法律中的社会科学运用

第九章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173

一、 以事实为中心174

二、 社会科学与裁判事实178

三、 社会科学与法官心证182

四、 社会科学与立法事实187

五、 社会科学与后果判断189

六、 社会科学与形式法治195

第十章司法中的人类学思维203

一、 法律纠纷背后的文化冲突203

二、 法律思维与人类学思维205

三、 事实认定的人类学思维207

四、 后果考量的人类学思维211

五、 法律人如何理解文化冲突214

第十一章司法中的经济分析219

一、 问题与方法219

二、 法官如何运用经济分析说理222

三、 法官运用经济分析说理的激励约束235

四、 法官运用经济分析说理的未来238

第十二章司法中的科学运用246

一、 传统科学在司法中的运用247

二、 新兴技术对司法的巨大影响252

三、 法学学者的“科学”认知偏差256

四、 共同应对科学挑战260

第四编法学的社会科学反思

第十三章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273

一、 法学者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274

二、 教科书中的知识更替275

三、 课程的存废问题277

四、 法学研究中的知识竞争280

五、 法学者如何建设学科284

第十四章法学核心期刊:谁更有知识影响力291

一、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宏观评价292

二、 期刊之间相互影响力的微观分析300

三、 期刊的个案考察:以《法学研究》为例304

四、期刊如何影响知识生产307

第十五章法学实力格局:以学者引证为样本314

一、 问题与方法314

二、 从引证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317

三、 从引证看法学各学科的实力分布321

四、 进一步地分析329

第十六章精英法学院向何处去340

一、 因何知名341

二、 传统的利弊343

三、 挑战与转型345

第十七章法理学:局内人的知识社会学观察352

一、 学习的体会353

二、 教学的感受355

三、 研究的心得358

四、知识的反思361

代结语塑造法社会科学的研究传统365

一、 法社会科学的课程设计365

二、 法社会科学的专业训练369

三、 一代人的学术使命373

附录法社会科学的记忆碎片

法学圈到底有多“卷”379

建立“无形的学院”383

从费孝通到摩尔:在魁阁遇见《法律与人类学手册》385

云南是法律人类学的最佳研究地388

这就是法律人类学!390

建立学术对话的传统393

共同面对新科技396

读书也是一群人的事402

用文字打败时间405




侯猛与他的“法社科宇宙”

学做法社科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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