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15年底央行先后下发银行账户管理和非银支付机构账户管理文件,
标志着账户管理体系和支付业务体系化管理正式开启
的话,央行和银监等监管当局管理支付业务的举措至少可以追溯到2011年。
当时银监会向银行下发了86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的通知》,彼时背景是,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合作正在轰轰烈烈展开,银行为了支付公司的备付金存款,纷纷开放客户账户认证和资金收付通道允许由支付公司主导完成,支付机构发送给银行的信息却往往并不包括二级商户及交易信息,银行帮支付公司收收付付忙个不停,却无法得知这些资金的具体流向和用途。
支付公司主导断开了原本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直连”,让银行成了睁眼瞎,也使这类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
银行之所以如此迁就,是因为咬了支付公司备付金存款的钩,毕竟,存款立行嘛。
此后,2014年1月,央行下发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明确收单机构应当将交易信息完整发送给银行,包括商户名称、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等
;同年3月,发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几乎同时,
暂停了个别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始涉足的二维码支付业务
;同步并行的插曲是,四大行嗅到了账户和通道开放的危险,不约而同降低了某宝的快捷支付限额,引来了马教主的怒怼;4月,银监会联手央行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行业合作,在原来86号文基础上,进一步下发了10号文《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所有这些监管动作都指向客户身份认证、交易限额、备付金安排等等要害。
10号文就曾明确,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即防止支付机构私自扩宽支付接口用途);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
此外,10号文还再次强调了央行5号文明确的”收单机构应当将交易信息完整发送给银行,包括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要求。
应该说,监管当局对于直连背后的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管控从没糊涂过。但所有这些要求的落地,直至网联出现,才算真正有了眉目。过程中的这些年,基本是你喊你的,我跑我的。支付是客户刚需,裸跑者得以挟刚需独步天下。而在监管想方设法规范快捷支付的同时,快捷支付已然衍生出了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