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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辖区洗钱罪典型案例展播|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广东辖区首例地下钱庄洗钱案判决

万联证券研究所  · 公众号  ·  · 2024-12-05 16:34

正文



广东辖区洗钱罪

典型案例展播

广东东莞袁某志涉地下钱庄洗钱案




地下钱庄洗钱罪简介

《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地下钱庄通过非法金融业务,协助腐败、贩毒、走私等洗钱上游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流转渠道达到洗钱目的,不仅助长了上游犯罪活动,而且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应予以严厉打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

广东辖区首例地下钱庄洗钱案判决

——广东东莞袁某志涉地下钱庄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东莞市公安局打私部门在侦办曾某玲、章某秋(另案处理)冻肉走私案中发现,走私团伙与个别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频繁,这些账户疑似为走私团伙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了以袁某志等人为核心的地下钱庄团伙线索,团伙控制一批银行账户,与客户进行跨境对敲外币交易或资金结算,从中牟利,涉案资金巨大,案件影响恶劣,该犯罪团伙被纳入“飓风68号”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根据广东省公安厅部署,2020年5月,东莞市公安局侦破了曾某玲、章某秋团伙走私冻肉案,同时抓获了非法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袁某志。经查实,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志在明知曾某玲、章某秋从事走私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帮助曾某玲、章某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将美元汇入曾某玲、章某秋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17355.74万元,非法获利34.71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月公开审理了该案,认为袁某志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随后上诉。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志洗钱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提供境内个人银行人民币账户划转,协助掩饰、隐瞒走私货款来源和性质

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正常的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款需要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曾某玲、章某秋冻肉走私款无法通过银行渠道跨境支付至境外供货商。袁某志明知这些款项是走私款项的情况下,指示曾某玲、章某秋将走私款项转账到其控制的李某、张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在境内体现为个人人民币资金划转,企图达到规避外汇监管和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实现掩饰、隐瞒走私货款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二)通过对敲本外币交易方式,实现犯罪资金转移

袁某志与曾某玲、章某秋通过微信群商谈好兑换汇率、兑换金额后,由曾某玲、章某秋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转入由袁某志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袁某志收到款项后,扣除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赚取差价牟利,然后将剩余人民币转给罗某锋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罗某锋在境内收到款项后,通过香港的银行账户将相应的美元转入曾某玲、章某秋提供的香港收款账户中,资金各自循环,表面上境内没有资金流出,也没有境外资金流入,实际完成了走私货款向境外转移。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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