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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80元被罚10万?如何做好“硬度”与“温度”的平衡 | 津报早评

天津日报  · 公众号  ·  · 2025-01-08 07:00

正文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

文 | 木棉
不久前,随着二审公开开庭,江苏盐城一起行政处罚案,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事件源自一年多以前——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菜市场查获农民陈某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并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某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据报道,陈某售卖的羊系村民顾某所养,顾某患癌急需用钱,所以他才帮忙宰卖羊肉。后经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在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不过,鉴于陈某家境困难,市监局专门开会就此事进行了讨论,最终决定予以一定的人文关怀,将原来13万元的罚款抹去了零头,决定只执行10万元的罚款就可以了。

2024年5月6日,陈某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在一审驳回陈某的诉求后,陈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给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发表各自观点,但没有当庭对该案作出判决。

食品安全大于天。农民自行屠宰牲畜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尽管陈某屠宰售卖的羊肉经检验均为合格,符合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但不能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根据食品安全法,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身不能说于法无据。

但是,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合理性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尽可能减小到最低。去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设定罚款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罚款只是惩罚手段之一,不是目的。罚款是为了让违法者认识错误所在,主动纠错、自律,不再重蹈覆辙。

可现实中,一些执法者狭隘理解裁量基准,觉得“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此外,由于行政处罚罚金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在地方财政拮据时,不排除有地方借机搞“罚款式创收”。平时不怎么管,可一旦揪住错儿就往“死”里罚。这种粗暴执法的结果,既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会对政府公信力、执法机关形象造成严重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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