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被执行人:滑县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399154XX-6
法定代表人:丁子卫(男)
住所地:滑县上官镇工业园
卢俊杰诉滑县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滑县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俊杰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滑县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卢俊杰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滑县恒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刘选利(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003067XX2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慈一村
李秀玲诉刘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选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玲借款2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刘选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秀玲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选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武改超(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405055XX1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崔阳城村
刘林昌诉武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武改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林昌借款人民币450 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应从2014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武改超在支付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19 000元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武改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林昌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改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闫占胜(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209115XX3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闫柳里村
王晶诉闫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上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闫占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借款人民币40 000元(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因闫占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晶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占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子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401119XX0
家庭住址:滑县慈周寨乡东连屯村
贺起民诉张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子杰欠原告贺起民30 500元,双方确认无异议,被告张子杰同意自2015年6月19日起,每月30日前返还原告贺起民3 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张子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贺起民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子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贺永言(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708047XX9
家庭住址:滑县瓦岗寨乡后百尺口村
被执行人:赵喜娥(女)
身份证号:410526196807157XX5
家庭住址:滑县瓦岗寨乡后百尺口村
郭立贤诉贺永言、赵喜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贺永言、赵喜娥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郭立贤50 000元及本金(130 000元)的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剩余80 0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被告贺永言、赵喜娥于2017年元月1日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因贺永言、赵喜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郭立贤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永言、赵喜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毛淑娟(女)
身份证号:410526198001225XX3
家庭住址:滑县上官镇西太和村
王红星诉毛淑娟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上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毛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红星抚养费等损失人民币37 462.23元,被告毛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红星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毛淑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红星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淑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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