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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作者: 周川,张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黑恶势力犯罪与多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并呈现出向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渗透的趋势,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是必须坚决铲除的社会毒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在广度、深度、力度上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政策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打好扫黑除恶“法律战”,对于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具有重大意义。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状、宋海阳、李卫泽、高红乐、高春莲等人敲诈勒索案(以下简称冉亮等人涉恶案),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下简称吴学占等人涉黑案),任傲、郑子耑陈芳勇、罗俊、曾平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下简称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个案例及分析,对办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笔者拟结合上述3案的情况,谈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审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难问题的认识。
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有关刑事政策的总体把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2月2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2018年《指导意见》与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既一脉相承,又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了修订,为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指引。一年多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恶势力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套路贷”刑事案件、“软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财产处置中的常见疑难问题提供了指导。正确把握刑事政策,对准确执行法律、确保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不断深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正确把握刑事政策这个问题,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是要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
。对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直至彻底铲除其生存土壤,是巩固政权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依法从严”,是全方位、全流程的从严。
第一,在立法上体现从严,为从严惩处提供依据
。在刑法意义上,一般犯罪集团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不是独立罪名。刑法单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单独定罪,并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严惩的一贯方针。恶势力虽不是独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规定可以体现对恶势力从严惩处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作为加重情节,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可以并处罚金。该条款实际上就是立法机关专门针对黑恶势力的行为特征而设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从重,与普通犯罪进行区别
。一直以来,法院生效判决中,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对黑恶势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量刑上要重于普通主体实施的同种犯罪。比如,对黑恶势力为了称霸一方、制造声势而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相同规模的聚众斗殴犯罪。
第三,对首恶体现从严,为从严惩处界定了范围。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恶势力的纠集者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第四,从刑罚执行上体现从严,确保从严惩处最终落实。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资格刑、财产刑的判决和刑罚的执行力度,严格掌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
二是要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严惩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总体上体现从严。但黑恶势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轻重、恶性大小、地位作用还是有所不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组织头目、骨干分子及其他积极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参与程度不深、违法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依法体现政策。
三是要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
。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原则的要求。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让群众真切感受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效,严格公正执法是关键。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指必须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依法及早打击,决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打准打实”,就是要求起诉、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起诉和判决。“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打击策略、办案原则的角度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废。
实务中,要坚决避免对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不加区分,一律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理的错误,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处理,坚决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实践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准打实”的错误,不重证据,对尚未完全具备四个特征的违法犯罪组织,也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是人为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标准,从长远看,将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政法机关执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需要警惕并防止此类错误发生。对于恶势力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也同样应当严格遵循2018年《指导意见》及《恶势力意见》确定的认定标准,要防止随意扩大认定范围。实际上,贯彻落实“打早打小”方针,不是所有的黑恶势力都要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适用具体罪名定罪处罚,一样可以取得从严打击的效果。
二、关于恶势力的认定问题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恶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为依托,假借租赁房屋之名,以外来务工人员和小企业主作为主要侵害对象,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数十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非法侵占20余名被害人的财物总计超过14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营商环境,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文作者从组织、行为、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该团伙构成恶势力。笔者赞同该文作者的基本观点,并拟在该案基础上,对恶势力的认定问题,谈谈意见。